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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律师余

楼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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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4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屋买卖陷阱多  及时过户很重要

  2007年8月,范某与陆某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以13.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陆某的一套房屋。范某支付了13万元房款,拿到房屋钥匙和产权证书后搬住其中。事后,范某发现陆某不但下落不明,而且还因借款纠纷被人告到法院,名下房产为此被查封保全。为此,范某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查封,判令陆某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买卖的完成标志是办理过户手续,在范、陆二人没有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范、陆二人的房产转让合同,不能对抗法院的依法查封行为。本案中,范某只能另案向陆某追究违约责任,请求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楼主| 发表于 2009-6-15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供暖收费得注意  房主有变须谨慎

  2008年6月,苑某购买了威海市古陌路一处二手房屋。今年2月,苑某偶然发现供热公司多收了供暖费428.80元。经了解,苑某得知该费用系原房主所欠,但供热公司却在2008年收取供暖费时私自将该笔欠款计入自己户中。苑某认为,428.8元的供暖费是原房主所欠,理应原房主交纳,自己没有为原房主补交的义务。但是,供热公司却以“收取供暖费只看屋不看人”为由,拒绝返还。

    案件审理中,法院积极组织调解,最终使得被告威海市热电厂与原告苑某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供热公司主动向一名用户返还了错收的400多元供暖费。
 楼主| 发表于 2009-6-25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买房两年未入住 也应缴纳物业费

  
    2007年,杨女士买了一套住房,考虑到离上班地点较远,交房后一直未入住。开发商聘请的物业公司多次通知她补交物业费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服务费是公共性服务收费,诸如保安、清洁、绿化、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维修等费用,都是为整个楼宇、整个小区服务的,即使某位购房人没有居住,他的房产也享受到了这些服务而带来的保值和增值,房主理当为这些保值和增值承担相应的费用。
    判决被告杨某补交一年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共计193.80元。
 楼主| 发表于 2009-7-15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银监会提示风险二套房贷潜规则犹存

近日,关于二套房贷重新收紧的消息四起。有媒体报道称,银监会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按揭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报道,该通知重申要严格遵守二套房贷原有的政策,明确要求各银行严格把关二套房按揭贷款的审查和发放,要求不得自行解释二套房贷认定标准,不得以任何手段变相降低首付款的比例成数。

  昨日,记者走访北京多家商业银行发现,大部分银行仍按照首付4成、利率下调30%左右的二套房贷执行标准操作,更有某些城市商业银行达到首付40%,利率6折优惠的还款标准。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信贷部客户经理表示,该行对于二套房贷业务的操作,执行首付四成、利率7折的贷款标准,同时,也会按照客户还贷记录是否良好,并根据客户职业衡量个人资质确定二套房贷的实际操作。

  “我们会针对不同客户的资信情况灵活掌握。”某银行业内人士称,目前北京各家商业银行所执行的贷款标准相差并不大,各银行根据购房具体情况确定二套房贷标准,首先购房面积不超140平方米,还要根据所购房不同地理位置相对应的购房总价款来确定。

  华夏银行北京分行行长符盛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分行暂未接到具体通知,要等到总行针对通知的条款制定相关措施后再下发到分行,这期间需要一段时间。同时,记者向北京多家商业银行零售业务部的工作人员求证,他们对于是否接到该通知未明确表态,并表示目前还是遵循之前的政策标准。

  今年以来,在楼市快速升温,银行信贷机构和开发商在暗中实行自己私下制定的“优惠政策”,办理第二套乃至第三套房贷仍可以打7折已成银行房贷的“潜规则”。

  某地方银监局官员称,银监会重申二套房按揭贷款的审查和发放,是从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考虑,主要是规避银行的信贷风险,避免违约率上升以及按揭资产、房产过多的问题。
发表于 2009-7-15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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