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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丑丑激情

对规定“卖经适房者须上缴55%收益”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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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7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仆们以为穷百姓也有住房补贴发啊。
公仆们的职工专用房也是属于经济适用房的,可能出口一样的,但进口绝对不一样,比如准入条件、不用公开摇号、地段........
关键是公仆们既享受了“补人头”,又享受了“补砖头”,实际还是房改房,只是苦了没住房补贴的穷百姓。
相关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关于购买专用房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
发表于 2007-9-17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
公仆们,你们还好意思占着位子吗?
发表于 2007-9-17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王胖子的本意是摇尾邀功的,不想露出了狐狸尾巴!
王胖子,还是自觉点吧,别学山西的于幼军!
发表于 2007-9-18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LZ好贴不应该下去
发表于 2007-9-18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对“质疑”持反对态度的都是仇富心理。看问题要公正些。政策的漏洞造成的后果应该由政府承担,不能转嫁给民众。
发表于 2007-9-18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房不是商品房
任何想炒作经济房都必须让他们付出代价
55%是太少了,应该100%征收
 楼主| 发表于 2007-9-18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与民争利
发表于 2007-9-18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卖经适房者须上缴55%收益!!

如果你有这么能力能炒房,请你不要来跟穷人争这有限的经济适用房!!!
发表于 2007-9-18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d
发表于 2007-9-19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55%太低,还应附加20%的个人所得税!强制执行!
经济适用房买来应该是自住的,5年时间一到,就立刻想卖出去赚一笔,明显就是投机者。
楼主这样的家伙,不仅要交费,还应该去查查当初是怎么骗到经济适用房的?
居然好意思在这里唧唧歪歪。
不能无耻到这样的地步!
发表于 2007-9-19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35楼太激动了.

政府在这件事情上之最根本的错误,倒不在于55%是否一定不合理(尽管偶认为这个55%多半也是拍脑袋的产物,没有啥科学的计算依据),而在于政府行政毫无诚信, 与民争利。

钻经济房空子的有没有,肯定有,但绝对不是大多数。 看看经济房的入住率就知道了嘛。。。
发表于 2007-9-19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waxj 于 2007-9-19 10:13 发表
55%太低,还应附加20%的个人所得税!强制执行!
经济适用房买来应该是自住的,5年时间一到,就立刻想卖出去赚一笔,明显就是投机者。
楼主这样的家伙,不仅要交费,还应该去查查当初是怎么骗到经济适用房的?
...

要不要我陪你去查查楼主当时购买经济房的流程是否合乎法规和条件
如果楼主完全符合购买的条件
你是不是找个窨井跳进去
你没买到经济房,是因为你的条件不符合,没必要愤恨楼主啊
呵呵,典型的小人
发表于 2007-9-19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发〔2007〕24号
(十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十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发表于 2007-9-19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号外!!杭州经济适用房的新政策明显对抗国务院精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
(十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十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国务院      二○○七年八月七日

哎呀!为制定政策者担心啊!怎么能这样明目张胆地对抗中央呢!上海的陈书记可是前车之鉴呢!
发表于 2007-9-20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waxj 于 2007-9-19 10:13 发表
55%太低,还应附加20%的个人所得税!强制执行!
经济适用房买来应该是自住的,5年时间一到,就立刻想卖出去赚一笔,明显就是投机者。
楼主这样的家伙,不仅要交费,还应该去查查当初是怎么骗到经济适用房的?
...



强烈支持!!!!
发表于 2007-9-22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大侠沈浪 于 2007-9-18 09:21 发表
经济房不是商品房
任何想炒作经济房都必须让他们付出代价
55%是太少了,应该100%征收



你纯粹一个四肢发达,头脑简单的家伙。政府出这个政策为啥?你明白吗?
年收入11000多买得起几十万的经济适用房吗?
征收55%,前面的经济适用房不上市,对谁有好处?
转塘的楼面地价都上10000了,这收入是谁的?

[ 本帖最后由 嘉明 于 2007-9-22 18:48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7-9-23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嘉明 于 2007-9-22 18:47 发表



你纯粹一个四肢发达,头脑简单的家伙。政府出这个政策为啥?你明白吗?
年收入11000多买得起几十万的经济适用房吗?
征收55%,前面的经济适用房不上市,对谁有好处?
转塘的楼面地价都上10000了,这收入 ...


完全同意!!!!!!!!
发表于 2007-9-23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号外!!杭州经济适用房的新政策明显对抗国务院精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
(十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十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国务院      二○○七年八月七日

哎呀!为制定政策者担心啊!怎么能这样明目张胆地对抗中央呢!上海的陈书记可是前车之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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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拉,这是中央的意思,看着好了,全国会铺开~~~
 楼主| 发表于 2007-9-23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我猪脑子 于 2007-9-23 16:16 发表
号外!!杭州经济适用房的新政策明显对抗国务院精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
(十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 ...


支持中
发表于 2007-9-23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理性探讨,分析专业,推荐为精华
发表于 2007-9-23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对LZ的观点并不同意,本人还是认为此政策比较合理
发表于 2007-9-23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嘉明 于 2007-9-22 18:47 发表



你纯粹一个四肢发达,头脑简单的家伙。政府出这个政策为啥?你明白吗?
年收入11000多买得起几十万的经济适用房吗?
征收55%,前面的经济适用房不上市,对谁有好处?
转塘的楼面地价都上10000了,这收入 ...

保障性住房不能上市或者牟利,是对真正需要住房保障的人的绝对保障
都说杭州房价高,我不信一个用公积金买经济房的中低收入家庭能在三五年内买房
如果他在三五年内买房,至少不是中低收入家庭
-------------
试问,如果杭州市救助站的床位都可以倒卖,造成床位紧张,
那真正需要救助的不是只能睡马路?
发表于 2007-9-24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7 hujing001 的帖子

人家就不兴中个彩票什么的啊?
哈哈哈
发表于 2007-9-24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ujing001 于 2007-9-23 21:51 发表

保障性住房不能上市或者牟利,是对真正需要住房保障的人的绝对保障
都说杭州房价高,我不信一个用公积金买经济房的中低收入家庭能在三五年内买房
如果他在三五年内买房,至少不是中低收入家庭
------------- ...

大哥
2000年大学毕业的单身人士,月收入在1000到1500左右,完全有资格领取准购证
一两年的摸爬滚打,到了签约的时候还是符合准购证的申领条件的
买了经济房后,搞点自主创业什么的,也没有强制规定不允许吧
你的话“如果他在三五年内买房,至少不是中低收入家庭”有点绝对哦,当年的中低收入,就不兴现在整个金领或者小老板甚至大老板当当?
我前些日子同老同事聚会的时候,就发现不少当时连名牌衣服都舍不得买的人,身价都数百近千了。NND,后生可畏啊!
 楼主| 发表于 2007-9-24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经济房政策的演变及杭州早期经济房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个政策的出台完全违背了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也违背了政府的诚信,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每个人立场不同境遇不同,对任何事情的感觉自然也会不同,但面对政府行为,不能以自身境遇的不同而作出简单的判断,而应该以理性的、法制的观点进行审查,不但是现代社会对一个公民的合格要求,也是一个民主社会所必须具备的。否则的话,今天政府出台这样一个政策损害一部分人的合法的权益,明天他又出另外一个政策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没有监督,没有法制,这并不是危言耸听,按照政府出台经济房政策的逻辑,还要什么政策不可以推翻重来?我们,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公民,还应该去拍手,去赞成么?仅仅是因为它没有损害到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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