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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5ipc

[新闻] 【事件关注】[3路事件后续] 女乘客张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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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1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杭漂 发表于 2012-5-21 22:26
酒驾的人当然是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带来的后果的,只是有些人是侥幸,有些是轻信自己是可以避免。

今天看电视,有律师也说,只要是正常的成年人,都应该明白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拉拉司机方向盘的动作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
发表于 2012-5-21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Leo 发表于 2012-5-21 22:31
今天看电视,有律师也说,只要是正常的成年人,都应该明白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拉拉司机方向盘的动作可能带 ...

她如果冲过去一把拉过方向盘一定要车子撞上,那是她可以预见到的结果,那无疑使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
而这件事中,她去拉了司机的胳膊,她显然是没想到会造成后面这么结果的,不然为了这2块钱的车票,犯得着这样吗?
所以,我一直强调要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一定要弄清她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发表于 2012-5-21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杭漂 发表于 2012-5-21 22:39
她如果冲过去一把拉过方向盘一定要车子撞上,那是她可以预见到的结果,那无疑使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
而 ...

司机手撑握方向盘,动司机胳膊与动方向盘无异
发表于 2012-5-21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杭漂 发表于 2012-5-21 22:39
她如果冲过去一把拉过方向盘一定要车子撞上,那是她可以预见到的结果,那无疑使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
而 ...

      不是的,行为人拉动在开车中司机的胳膊的这种危害动作,对于行为人来说已经认识到她的这种行为可能会带来危害结果,但她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或者说是听之任之的态度,属于间接故意。而不是过失。
      
发表于 2012-5-21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赤色火焰55 于 2012-5-22 06:56 编辑

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明显的区别在于: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符合行为人的意志因素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于,行为人是对危害的结果是持反对态度的,是违背人的意志因素的;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一种有认识的过失,还有一个重要特点是: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当中会出现一定的避免条件。;还有一种过失叫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显然不适合本安中的那个嫌犯。而律师说,乘客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是一种过失自信的过失,而根据刑法理论,过失自信的过失一定要同时符合两个特征:①对事件有认识的;②并出现了一定的避免条件或措施。而从本案当中来看,行为人拉动开车中司机的胳膊的这种行为,显然是一种加害行为,而不是一种避免措施,故排除过失犯罪;所以排除交通肇事罪。显然是剩下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显然也不是直接故意,只有间接故意。
发表于 2012-5-21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想不通呀,在杭州这么繁忙的道路上,一辆12米级的公交车以40码速度行驶,正常的人都会知道乱拉司机手臂的后果的---方向肯定会跑偏的,不是与其他车辆相撞,就是公交车冲出行车道。还好这次只是和消防站相撞,如果是冲到对向车道和小车等其他车辆相撞呢,也有可能冲出行车道冲下河道呢???!!!而且视频中司机也做了应急反应,当只有这么几秒时间,估计没有几个人都把车救回来的吧。而且新闻报道里,那个女乘客还撒谎,一点认错的态度都没有的,而且还把自已80高龄的老母亲也牵扯进来了,真当是做孽呀!!!
发表于 2012-5-22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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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2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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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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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先把题目好好组织一下,读读看通不通。
发表于 2012-5-23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因为这次无司机全责而是有人啦这个司机手臂导致车撞墙的完全属于乘客全责而不是司机
发表于 2012-5-23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干嘛用的,楼主太天真了!
发表于 2012-5-23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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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交公司什么是做不出
发表于 2012-5-23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按公司规章  让女驾驶员赔偿!    女驾驶再起诉中年疯女,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并让其“道歉”。。。。。
发表于 2012-5-23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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