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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事件关注】[3路事件后续] 女乘客张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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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1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jason 于 2012-5-21 22:16 编辑

5月21日,杭州警方通报,备受关注的K3路公交车司乘人员纠纷引发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乘客张某,今天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截止21日15时,受伤的14名司乘人员除4人还在留院观察治疗外,其他伤者经初步治疗均已离开医院。目前,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对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的张女士


公交车杨女士

发表于 2012-5-21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事实已基本明晰了
发表于 2012-5-21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冲动是魔鬼呀!

发表于 2012-5-21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要这样,要长长记性。
发表于 2012-5-21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午的中央电视台中文国际频道也有报道了 看来事情搞大了
发表于 2012-5-21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TO shen0323童鞋:

你的话虽那么讲,但是遇到吃苦不起苦的人估计也麻烦的。。
发表于 2012-5-21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搞大了,不会轻判了
发表于 2012-5-21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想起了70马
发表于 2012-5-21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罪名的确比较合适。不过我后来想了下,定破坏交通工具罪也不太合适,因为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抱歉!
发表于 2012-5-21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冲动的后果,这下该长长记性了吧。{:soso_e125:}
发表于 2012-5-21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公交驾驶员那边有没有监控探头的?
发表于 2012-5-21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_14291246256665925356_1:}
发表于 2012-5-21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_11357298294338529470_3:}
发表于 2012-5-21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犯罪动机呢?
发表于 2012-5-21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杭漂 发表于 2012-5-21 21:52
犯罪动机呢?

刑法理论:犯罪动机不影响犯罪性质,OK,定罪没问题。
发表于 2012-5-21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大了些,她的犯罪动机是什么呢?远不如70码的动机来的明确,后果也是70码严重啊。
发表于 2012-5-21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杭漂 发表于 2012-5-21 22:04
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大了些,她的犯罪动机是什么呢?远不如70码的动机来的明确,后果也是70码严重啊。 ...

犯罪动机不影响犯罪性质。
发表于 2012-5-21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2-5-21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她的犯罪目的是什么,难道是拉方向盘想大家一起出事?
她也没有预见到自己这样拉了一下会造成这个后果,否则借她是个胆她都不会去拉!
既没有犯罪目的也没有犯罪动机,就可以定罪?
她应该民事赔偿,刑事定罪过了。
发表于 2012-5-21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杭漂 发表于 2012-5-21 22:14
她的犯罪目的是什么,难道是拉方向盘想大家一起出事?
她也没有预见到自己这样拉了一下会造成这个后果,否 ...

没有犯罪目的,没有犯罪动机,但有犯罪事实
酒驾撞人的人很多也是没有目的没有动机,但是犯罪就是事实
发表于 2012-5-21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赤色火焰55 于 2012-5-21 22:26 编辑
杭漂 发表于 2012-5-21 22:14
她的犯罪目的是什么,难道是拉方向盘想大家一起出事?
她也没有预见到自己这样拉了一下会造成这个后果,否 ...

老大,听不懂吗?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是有犯罪动机的,如:过失犯罪。况且刑法学提出这么一个理论:犯罪动机是不影响犯罪性质的。不信,你去网上查一下么。呵呵。
发表于 2012-5-21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Leo 发表于 2012-5-21 22:23
没有犯罪目的,没有犯罪动机,但有犯罪事实
酒驾撞人的人很多也是没有目的没有动机,但是犯罪就是事实

发表于 2012-5-21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律师的说法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高振华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66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如果说这个女乘客确实去拉了驾驶员,不管出于什么主观目的,至少是一种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如果经公安交管部门的认定,乘客承担的事故责任的比例和造成事故的后果达到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标准,她就要承担交通肇事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及事故中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经责任认定,乘客承担的事故责任的比例和造成事故的后果并没有达到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标准,则不构成刑事犯罪,按照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的她在事故中应当负有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发表于 2012-5-21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杭漂 于 2012-5-21 22:28 编辑
赤色火焰55 发表于 2012-5-21 22:25


酒驾的人当然是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带来的后果的,只是有些人是侥幸,有些是轻信自己是可以避免。
发表于 2012-5-21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杭漂 发表于 2012-5-21 22:26
看看律师的说法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高振华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 ...

律师就是扯谈。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又不是百分之百的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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