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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工作动态] 公安解密之案件办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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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期我向大家介绍了治安案件的办理流程,后面大家也跟了很多帖子,有些很尖锐的问题我也说实话一下子很难解释清楚,自己的水平也有限。就今天就暂且搁置争议,先让我讲述下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刑事案件一般来说就是够得上刑事处罚的案件,通俗来说就是比较大的案子。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办案大致流程是差不多的,里面的区别我会一一详说,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最大的区别,就是治安案件公安机关有裁决权,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只有侦查权。
      下面我就开始讲解,还是先举个最简单的刑事案件的例子:2012年2月19日晚3时30分许,张三来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五联西苑162号,爬窗进入301房间,偷走了李四放在家中电脑桌上的黑色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000元左右。在这过程中,被李四发现,张三逃离现场,李四立即追着张三,后在五联西苑门口在执勤的保安的协助下将张三抓获,并在张三身上发现李四的笔记本电脑,后民警到现场将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
      我接到这个案子后开始办理案件,顺序还是人,物,案三个方面来讲解:
      一、人:本案有三个当事人,其中张三是嫌疑人,李四是受害人,王五是证人。我首先先对张三办理入所的人身检查和身份前科查验(之前已经说过了,简要点)。之后将张三关入待询室,我开始制作王五和李四的询问笔录。李四的笔录重点要突出笔记本的特征,放置位置,门窗开闭情况以及发现张三及追缉的整个过程。王五的笔录主要要突出发现张三并抓获张三的整个过程,还要问到抓获时发现笔记本电脑的情况。之后李四和王五可以回家了,我开始制作张三的第一次讯问笔录,这份笔录要点和治安案件的要点差不多。
      二、物:本案的物品就是这台笔记本电脑,对于笔记本电脑的手续有两种,一种是扣押,一种是调取证据。这两种物证提取是不一样的,如果民警到现场,笔记本电脑还在张三身上,那么就采用扣押手续。如果民警到现场笔记本电脑李四已经拿了,那么就要采用调取证据手续。我们这里就当是李四已经拿回了笔记本电脑,采用调取证据手续。
      三、案:
      1、受案:刑事案件规定,受理案件必须要有书面的报案手续,所以我们对李四制作笔录之后才算是刑事受案,这点和治安案件是不同的。受理的案件,都要开具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2、立案:受理案件之后,必须要分局批准立案,才可以进入案件调查程序。也就是说,受理刑事案件不是调查的开始,只有立案之后,民警才被赋予真正的调查权。受理的案件不一定都能够立案调查。我将案件录入电脑的办案系统,并提交上级审批,上级同意立案之后,我要开具立案决定书。
      3、 调查:三个当事人的笔录已经制作了,现场要通知技术人员进行勘验,这两块内容我之前说过了,就一笔带过了。立案之后我要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去证据清单让李四签字(这个开具需要分局的审批),或者开具扣押文件物品清单让张三签字,这是对物品的调查。对张三的法律手续,我之后再说。人员的辨认由于是当场抓获可以不进行,现场的辨认还是需要的,因为张三抓获地不是事发现场,张三往往也不记得具体偷的地方,只有通过现场辨认才能明确作案地点。现场辨认和人员辨认都是需要制作辨认笔录并附照片的。技术人员勘验现场之后,要进行痕迹的提取和比对,对于比对上的他们会出具鉴定书,比如指纹和足迹。之后的调查还有估价和发还,这两点不展开说了。
      4、强制措施:如果证据理想,我就要对张三报请强制措施了,一般来说是刑事拘留。我要把所有的案卷材料整理好,送审核部门进行阅卷审核。审核部门通过后,还要报请分局审批,分局同意刑事拘留才能做出强制措施的决定。刑法规定刑事强制措施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所以强制措施不是裁决,而是调查程序,虽然他也要被限制人身自由,但是这和行政拘留有本质的差别。下面我分别说下这五种强制措施的情况:1、拘传:拘传和传唤调查的性质差不多,时间是12小时。2、取保候审: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嫌疑人,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可以采取此措施,通俗说取保候审就是不进行羁押的调查措施。他有一定的条件:(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一条就是说情节比较轻,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第二条就是说比较放心的,不会继续违法或者干扰作证的的。嫌疑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要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是一年,由居住地派出所负责日常监管。3、监视居住:这个和取保候审类似,日常用得比较少,主要是监视居住的地点比较难确定。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是半年。4、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比较严厉,是对嫌疑人进行人身限制的一种调查方式,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的看守所进行执行。刑事拘留的期限是三日,但是可以延长至7日。如果嫌疑人涉嫌结伙作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至30日。5、逮捕:逮捕和刑事拘留差不多,只是逮捕需要检察院审批,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最长期限是两个月。在逮捕期间,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可以对嫌疑人继续调查。
      对于强制措施,我再补充几点:1、强制措施的变更:强制措施是可以变更的,但是对于同一个案件,同一个嫌疑人,每个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一次。如果甲被取保候审了,之后甲逃跑,那么我们可以对甲报请刑事拘留或者逮捕,那么这之后甲就不能再被取保候审了。2、强制措施的执行和通缉犯:强制措施可以先行决定,等嫌疑人抓到后再进行执行。也就是说有些案件嫌疑人没有抓获,但是我们调查的证据足够对该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了,那么可以先行进行审批,等抓获嫌疑人后进行执行。对于被批准刑事拘留或者逮捕而没有抓获的嫌疑人,我们就可以对他进行全国通缉,也就是通俗说的通缉犯的概念。3、逮捕需要检察院批准,其他几种由公安机关批准。同样如果嫌疑人在逮捕期间需要变更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也需要检察院批准。4、检察院的对口部门:检察院和公安的对口部门主要有两个:侦查监督科(侦监科,以前叫批捕科)、公诉科。其中侦监科负责决定公安机关上报的嫌疑人是否批准逮捕;公诉科负责公安机关上报的嫌疑人是否提起诉讼。
      5、诉讼:诉讼环节和公安机关是没有关系了,是由检察院提起对嫌疑人的诉讼,由法院判决的过程。我这里也简单和大家说几句:任何嫌疑人都要经过法院的判决才能决定其有罪无罪,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负责调查。进入到起诉环节,案件的流转有两个方法:1、对于批准逮捕的嫌疑人,由检察院侦监科调查终结,流转至公诉科进行起诉;2、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嫌疑人,由公安机关调查终结,流转至公诉科进行起诉。
      6、庭审和判决:这个没公安的事了,我也不太了解,不说了。
      这样一个刑事案件才算是真正办结,整个环节中,其实最重要的还是调查环节,这个环节基本都是由公安机关承担了。那是不是就是说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就轻松了呢,其实也不尽然,检察院和法院人比较少,责任更加重大,他们要既要调查又要监督,所以压力也很大。一个嫌疑人最后定罪要进行过三关,公安、检察院、法院,这也最大限度上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有人说,公检法是一家的,一个鼻孔出气的,可以乱搞的。其实我告诉大家,别的不说,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关系是很差的,为啥?因为我们是做事的,他们是挑毛病的,我们累死累活报送一个嫌疑人,他们经常会不捕或者不诉。所以日常生活中,我们和检察院的人吵架是再正常不过的了。当然这是抱怨,抱怨过后我反而觉得这样更好,争吵过后往往是下次办案更加的完善,更加的细致,让他们挑不出毛病,毕竟改变自己比改变别人更加容易。宁可放过一千个证据不足的嫌疑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这个是公检法大家的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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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威望 +1 金币 +100 收起 理由
司马不忌 + 1 极其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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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规定刑事强制措施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


貌似刑事侦查措施规定在刑诉法而非刑法中。
 楼主| 发表于 2012-2-21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科学子 发表于 2012-2-21 10:48
刑法规定刑事强制措施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

对的,笔误了,已经修改,谢谢!
发表于 2012-2-21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2-21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2-21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城区东宝路18-3号
发表于 2012-2-21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嫌疑人在逮捕期间需要变更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需要检察院批准吗?
曾经听说有个案子没有经过这个批准就转为取保了。。。。取保决定开出后只是送达检察院了而已。。。
 楼主| 发表于 2012-2-22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苹果派♂ 发表于 2012-2-21 23:10
嫌疑人在逮捕期间需要变更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需要检察院批准吗?
曾经听说有个案子没有经过这个批准就转 ...

检察院批捕之后,案卷仍然交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在此过程中,如果需要办理取保候审需要和检察院事先说明的,但是审批手续好像是不需要的。我们这里就是这样操作的,不经过检察院同意,我们这里是不能变更的。
发表于 2012-2-22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看,不说话
 楼主| 发表于 2012-2-23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菜包马甲 发表于 2012-2-22 20:08
我看看,不说话

为啥不说话?
发表于 2012-2-23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徐捷 发表于 2012-2-23 00:00
为啥不说话?

这段时间有点忙~过几天空下来再说
发表于 2012-2-27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我们是做事的,他们是挑毛病的,我们累死累活报送一个嫌疑人,他们经常会不捕或者不诉。


我一直以为逮捕是公安部门的事情
 楼主| 发表于 2012-2-28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zjhzren06 发表于 2012-2-27 22:16
我一直以为逮捕是公安部门的事情

呵呵,逮捕批准单位是人民检察院,执行单位的公安机关,所以也可以说是公安机关的事情。
发表于 2012-2-28 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徐捷 发表于 2012-2-28 00:14
呵呵,逮捕批准单位是人民检察院,执行单位的公安机关,所以也可以说是公安机关的事情。

昏倒,我一直以为批准逮捕的是人民法院。
 楼主| 发表于 2012-2-28 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司马不忌 发表于 2012-2-28 00:35
昏倒,我一直以为批准逮捕的是人民法院。

呵呵,司马大哥也不知道,看来公安的秘密太多了,我这个解密看来很及时也很重要。
发表于 2012-4-6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菜包马甲 发表于 2012-2-22 20:08
我看看,不说话

你要是不评论,那就很不正常
发表于 2012-4-9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才啊
发表于 2012-4-9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补充几句:如果一但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只有律师才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有些当事人的家属遇到家人被刑拘或逮捕,第一个反应就是找关系送礼,第二个反应是找律师办理取保候审。第一举动可能将案件的关系变得更复杂,第二个举动可能让犯罪嫌疑人将人获得临时的自由。一但被确定有罪,不管是否已经取保候审还是要被判刑的。所以,送礼找关系之前,先了解案情,找对人,以免画蛇添足。申请取保候审时,更要清楚是临时性的,还是真得可以在侦查阶段结案的。
发表于 2012-8-1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检法的流程本来设置得还算合理有效,不过碰到司法腐败大多是绕着走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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