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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故事] 小议转化型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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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大家都对转化型抢劫很有兴趣,我也和大家分享下一则真实的案例,随便也谈谈我对转化型抢劫的理解。
    先说一则真实的案例:嫌疑人甲、乙、丙在文一西路古墩路口的超乐网吧门口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盗窃完了之后甲推着电动自行车,乙、丙骑着摩托车沿着文一西路往东走,民警接到有人盗窃电动自行车的警后带领协警沿着文一西路巡逻至文一西路丰潭路口往东100米处发现三名嫌疑人,民警和协警(都身穿制服)下车对该三人进行抓捕,该三人发现有民警前来抓捕遂四处逃窜。民警在抓捕过程中,其中一名盗窃嫌疑人甲抗拒抓捕用拳头殴打协警头部(造成协警头部轻微红肿,轻微伤),但该两人甲、乙还是被民警和协警制服,另一名嫌犯丙逃脱。
我们对甲以抢劫罪刑事拘留,对乙以盗窃罪刑事拘留。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诈骗、抢夺达到“数额较大”标准80%上的;(盗窃2000元、诈骗4000元、抢夺1000元为数额较大标准)
   (二)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三)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四)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抢劫的定罪有个很关键的词“当场”,必须要当场实施才可以构成。那么这个“当场”的理解也有很多的问题。比如上述这个案件里面,嫌疑人已经离开了盗窃的地方,为何还可以算是“当场”。因为我们认为这个案子里面嫌疑人实施盗窃之后在逃窜的途中,是一个盗窃的延续过程,并不是两个行为,所以可以认定“当场”。
    为了更加能说清楚这点,我再举一个真实的案例:嫌疑人甲在一出租房一楼院内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700元。在20分钟内将车推至离被盗地点约200米处停放,随后去找收赃人员前来看车。在甲再次接近车辆时,被协辅警(无民警带领)发现。甲抗拒抓捕,并使用随身携带剪刀将协辅警刺伤(够轻微伤、未达到轻伤),后被抓获。
    这个案件中,嫌疑人员已将涉案车辆推离现场200米,且未被发现。而且该嫌疑人又去找来了收赃的人员,我们认为这个是两个行为,不是盗窃行为的延续行为,因此不符合盗窃转化抢劫的当场性。最后案件以盗窃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两种行为分别裁决共同处罚。(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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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文章写的比以前好多了,逻辑紧密,一时之间还真挑不出什么毛病,先请教几个问题吧:

“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这句话里“抗拒抓捕”特指“公务行为”?还是包括了“公民的见义勇为的抓捕行为”?
发表于 2011-12-21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菜包马甲 发表于 2011-12-21 19:33
现在文章写的比以前好多了,逻辑紧密,一时之间还真挑不出什么毛病,先请教几个问题吧:

第一点:

你这个人脑子有毛病,就知道钻牛角尖,哎……
发表于 2011-12-21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赤色火焰55 发表于 2011-12-21 19:50
你这个人脑子有毛病,就知道钻牛角尖,哎……

这不是钻牛角尖,是对法律边界问题的探讨
发表于 2011-12-21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菜包马甲 发表于 2011-12-21 19:52
这不是钻牛角尖,是对法律边界问题的探讨,哩清模糊的权力界限~


哎……悲剧!我国律师的SB就是像你这种人钻牛角尖的人太多,说出来的话根本就不像是一位律师说的话。
发表于 2011-12-21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赤色火焰55 发表于 2011-12-21 20:42
哎……悲剧!我国律师的SB就是像你这种人钻牛角尖的人太多,说出来的话根本就不像是一位律师说的话。

去看《海绵宝宝》吧,别来打搅大人说话
发表于 2011-12-21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菜包马甲 发表于 2011-12-21 20:53
去看《海绵宝宝》吧,别来打搅大人说话

刚才看了一个庭审纪实,发现原告那位律师真的挺SB的,这种连小学生都来判断出的殴打行为,居然为原告辩护成这种行为不是殴打行为,这种话是一名职业律师应该说的话吗?真的怀疑我国律师界中的SB太多太多了,数都数不清了。晕!以下是该视频的链接,请菜包马甲看看,这位律师就挺像你的,钻牛角尖,脑子有问题。
http://v.pps.tv/play_10KTA7.html
发表于 2011-12-21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赤色火焰55 发表于 2011-12-21 20:57
刚才看了一个庭审纪实,发现原告那位律师真的挺SB的,这种连小学生都来判断出的殴打行为,居然为原告辩护 ...

你懂什么叫“律师”吗?小P孩
发表于 2011-12-21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菜包马甲 发表于 2011-12-21 21:23
你懂“律师”与“法官”的区别吗?知道律师是干什么的吗?小P孩

就你懂?原则上律师是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其中有一位律师说这种行为不是殴打行为,我看了吐血,要辩护么也要像相一点,这种行为连白痴都知道是殴打行为,对于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并且通过司法考试的律师尽然说这种行为不是殴打行为,简直就是在污辱我国律师职业的形象。这种律师太傻比了,无语。
发表于 2011-12-21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赤色火焰55 发表于 2011-12-21 21:32
就你懂?原则上律师是为了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其中有一位律师说这种行为不是殴打行为,我看了吐血 ...

你连“世俗文化”和“法律文化”都搞不清楚,还去指责别人,律师辩护时依据的是法律,不是“世俗文化”,在“世俗文化”里,拿刀子捅人是犯法的,但从法律上讲,如果是“正当防卫”,就不违法。对杀人,法律也细分成“故意杀人”“过失杀人”“伤害致死”“危害公共安全”等多项罪名,这就是“法律文化”,“法律文化”讲的是逻辑,证据,事实,而不是感觉,你感觉这是殴打,这是“世俗文化”,不是法律上定义的“殴打”,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每一条法律里的每个词语,甚至每个标点符号都有其意义,在这个案例中,“殴打”这个词,法律定义上没有明确,所以律师才会以这个作为辩护的一个理由,这是很正常的,律师就是干这个的,你以为是农村里的调解员啊~
发表于 2011-12-21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法律的一个特色是大处抽象,小处具体,或者说总体指导原则(宪法)比较抽象,实施时的判断标准则比较具体,这是为了在保证法律足够严谨、有足够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具备适应形势而变化的能力。而中国的法律是大处抽象,小处还抽象,只具备变通能力,这样政府又掌握了法律的话语权,怎么着都是它说的算说你危害社会就危害社会,具体怎么危害了它也说不清,实际上危害了政府的霸权倒是真的。
发表于 2011-12-21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过于抽象,不严谨,会给社会带来严重后果:

1:过于抽象的法律条文,给予司法人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滋生权钱交易,是腐败的温床,从现在司法现状看,司法腐败是腐败的重灾区,而法院又是整个司法界最腐败的地方。根据我了解的情况,杭州的法院在全国来看也是相对廉洁的,但杭州法院工作5年以上的法官没有一个是干净的,有哪个法官没有办过“人情案”“关系案”“领导批示案”?没有,这就是司法现状,如果让我去查,估计全中国的法院都要关门了。


2: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则判决结果各异,因为法官也是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价值观不同,最后的判决也会不同,同一个事实的案件,用同一条法律判决,在这个法院可能是一个结果,在另一个法院可能是另一个完全相反的结果,最后受损失的是法律的威信。



所以中国人不相信法律,就是这个道理,而法律是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底线都不存在了,社会道德崩溃也就不用奇怪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1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菜包马甲 发表于 2011-12-21 19:33
现在文章写的比以前好多了,逻辑紧密,一时之间还真挑不出什么毛病,先请教几个问题吧:

第一点:

1、抗拒抓捕不是特定公务人员,也包括受害人和见义勇为的群众。
2、轻微伤以上的后果包括轻微伤,法律依据已经有了,这个案子就是事实依据。凶器的界定问题容我再思考下,看看怎么回答你比较全面点。
3、协警的的执法权问题应该这样理解,协警在没有民警的带领下,是没有执法权的,他们就好比是相对专业的老百姓,所以第二的案例我们定了盗窃和故意伤害。如果协警在民警的带领下,那是有执法权的,就可以定妨碍公务罪。
发表于 2011-12-22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徐捷 发表于 2011-12-21 23:03
1、抗拒抓捕不是特定公务人员,也包括受害人和见义勇为的群众。
2、轻微伤以上的后果包括轻微伤,法律依 ...

为什么第一个案例里不追究甲“妨害公务罪”?
发表于 2011-12-24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徐捷 发表于 2011-12-21 23:03
1、抗拒抓捕不是特定公务人员,也包括受害人和见义勇为的群众。
2、轻微伤以上的后果包括轻微伤,法律依 ...

民警同志,法律条款相关内容的理解与界定,起码需要省高院及以上级的释疑或指导性意见作为依据和指南。您“思考”是没用的,一不小心还会误导人家。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5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菜包马甲 发表于 2011-12-22 13:23
为什么第一个案例里不追究甲“妨害公务罪”?

同一行为触犯两条罪名,择一重罪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5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零分男人 发表于 2011-12-24 11:47
民警同志,法律条款相关内容的理解与界定,起码需要省高院及以上级的释疑或指导性意见作为依据和指南。您 ...

你说得很对,我说的基本上都是按照法律法规及其解释的范围内,当然也有些法律的探讨,但我不认为这会误导群众,反而是一种学习。
发表于 2011-12-25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徐捷 发表于 2011-12-25 09:37
你说得很对,我说的基本上都是按照法律法规及其解释的范围内,当然也有些法律的探讨,但我不认为这会误导 ...

      在论坛开设“警务室”是创新警务的一个很好的载体。我的理解,通过您辛勤的工作,建立起警察和百姓间沟通、理解的桥梁,增强百姓对警察行为的认可,取得百姓的真诚合作,达到预防犯罪和维护公共秩序的目的。同时,通过百姓反映的一些问题,不断校正、改进警察行为,提高警察服务社会的能力。。。
      希望,“警务室”能始终围绕百姓所关心关注的“安全”、“秩序”这个中心,突出“警务”(非司法)这个主题,敢于较真,去做实做细一些警察眼里的小事(百姓心中可是大事),那么论坛“警务室”将更具生命力,您小徐个人,也将更有服务百姓的环境与空间。。最后,在对您表达敬意的同时顺便说一句-----加油!
发表于 2011-12-27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零分男人 发表于 2011-12-25 14:42
在论坛开设“警务室”是创新警务的一个很好的载体。我的理解,通过您辛勤的工作,建立起警察和百姓 ...

听口气像个领导
发表于 2011-12-30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菜包马甲 发表于 2011-12-27 19:28
我不赞同你其中的一个观点,讨论警务问题离不开司法问题,警察是执法者,既然是执法者,理解和掌握法律 ...

        你说的不错。。而且我认为“掌握法律的基本功”不仅仅是执法者需要的基本功,而是每个社会成员都需要的。。。“好人"能够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坏人"能够打出漂亮的擦边球逃避制裁,对吧。。。   
   “打手”可不是我对警察的理解和定义,我只是认为警察主要负责的是法制的一个方面,那就是“执行”。。
发表于 2011-12-30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零分男人 发表于 2011-12-30 09:36
你说的不错。。而且我认为“掌握法律的基本功”不仅仅是执法者需要的基本功,而是每个社会成员都 ...

我又有2点不赞同,从法治社会的角度考虑,公民只有2种---“违法的公民和没有违法的公民”。“好人”“坏人”这2种概念是道德上的评判标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评判标准,比如“杨佳”,你说他是“好人”还是“坏人”?对于警察来说,他是坏人,因为他杀了警察,对于普通公民来说,他是好人,甚至有人称呼他为“人民英雄”,所以用道德上的“好人”“坏人”去区分,不是法治社会公民的评判标准,而是人治社会的评判标准。

第2,警察是执法者,既然是执法者,其执行的是法律,对于法律就必须了解和掌握与其工作有关的所有法律,但普通公民没有这个义务。

 楼主| 发表于 2011-12-31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我自己定义自己是法律的执行者,作为我的想法来说,我真正希望法律既严谨又详实,这样也省的我费心费力去和上级部门沟通这个和那个,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但是就现在的情况来看,还是做不到。所以我在这里也有很多和我专业相关的法律问题回答不出,或者回答不全面,因为我自己有时候也很难把握。不管怎么样,还是要我们的执法还是要进行下去,作为一个执法者,我做不到去改变法律,但是我也像用我的努力去做点什么。
发表于 2011-12-31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祝徐警官新年快乐、元旦快乐!
发表于 2012-1-16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抢劫的定罪有个很关键的词“当场”,必须要当场实施才可以构成。那么这个“当场”的理解也有很多的问题。
——————————
我认为这个“当场”的定义太模糊。盗窃罪是在受害人当时没有察觉的情况下的犯罪行为,而抢劫罪则是在受害人清楚知道的情况下发生。至于拒捕、袭警则是另案。

另外,我对罪行“转化”这个说法很困惑,按照法律,应该是一个人犯了什么罪就是什么罪,怎么可能转化呢?在实施一个罪行时,可能同时触犯多项法律,但没有什么转化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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