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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 儿子被拐32年亲父母欲追责养母 广西检方维持不批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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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0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年12月20日 08:15 来源:澎湃新闻

儿子被拐32年亲父母欲追责养母,广西检方维持不予批捕决定

  被拐32年的广西男子曹平(化名)与家人相认后,家人想追究当年拐骗曹平的“养母”秦某英的责任。桂林市检察院认为,虽然秦某英涉嫌拐骗儿童,但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不予批捕。
  12月18日,曹平的父亲告诉澎湃新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批捕决定,他们将继续向最高检申诉。
  曹平父母认为,秦某英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从拐骗之日起到被害人曹平14周岁时,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本案尚在追诉期限内。曹平失踪后,桂林市公安局曾发布协查通报。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刑事申诉通知书》)显示,检察院认为,本案发生在1988年1月10日,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从1988年案发至2020年案件告破,时问时间过去32年,且案发后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追诉期限。

明知无法生育,女子趁做保姆之际抱走五个月孩子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988年1月10日,曹平被秦某英拐走。
  曹平的亲妹妹曹颖说,当时秦某英用化名来到曹家找保姆的工作,照顾刚满五个月的曹平,但担任保姆的第二天,秦某英便带着孩子“失踪”了。父母报警后,还发动了亲戚朋友寻找,但一直未找到曹平,这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身心打击。
  曹颖称,当年他们家庭条件算是小康,父母都是职工,本来可以给曹平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尤其是教育环境。但没想到曹平被拐走了,连高中都没读。这也是父母心头之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通知书》显示,秦某英在明知自身无法生育的情况下,于1988年1月10日,利用为曹平父母做保姆之际,将其五个月大的儿子曹平抱回家中抚养。
  2020年5月,根据公安部下发线索,报案人留存的血样与桂林市阳朔县兴坪镇思的村人李某敏血样DNA比对数据相符,为父子关系。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李某敏生活的村子及其养父母展开调查,发现李某敏养母秦某英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案件告破。
  秦某英的行为涉嫌拐骗儿童罪,但因本案已过追诉时效,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秦某英。2020年5月29日,被拐32年后,曹平与家人相见。
  2020年5月29日,被拐32年后,曹平与家人相见。
  曹颖说,相认后,从小便被拐的曹平和曹家人并不亲密,追责意愿也不强,但这和他们坚持追责拐骗者是两码事,孩子被拐给父母带来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他们还向检察院提交了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称这起案件也涉及拐骗案件,并过了十年的追诉时效,但拐骗者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广西检察:已超过追诉期限,维持不批捕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刑事申诉通知书》显示,曹平父母认为,秦某英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从拐骗之日起到被害人曹平14周岁时,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追诉时效自曹平满14周岁即2001年8月11日起算,适用于1997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本案尚在追诉期限内。
  《刑事申诉通知书》称,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根据1979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依照当时的法律,秦凤英的行为涉嫌拐骗儿童罪。
  根据1979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拐骗儿童罪侵犯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行为人只要实施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犯罪就既遂,追诉期限应该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根据1979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本案案发时间为1988年,案件侦破时间为2020年,距离案发时间过去32年,已超过追诉时效。
  《刑事申诉通知书》显示,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1979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案发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但因当时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公安机关立案后只发布协查通报,并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故本案不属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刑事申诉通知书》称,综上,本案发生在1988年1月10日,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从1988年案发至2020年案件告破,时问过去32年,且案发后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追诉期限。申诉人要求本案处理应当参照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的申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检察院认为,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检察院不予支持,现予审查结案。
  曹颖及父亲说,他们将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发表于 2021-12-20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哎,不好说,听听民意是啥吧?就算陪审团啦。
发表于 2021-12-20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秦某英是直接作案的人,跟现在在说的“买方入罪”的养父母,不是同一个概念。
发表于 2021-12-20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连直接拐骗的 作案人都能逃脱制裁,难怪拐卖人口的罪行不会断绝。
发表于 2021-12-20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小便被拐的曹平和曹家人并不亲密,追责意愿也不强,”
把养母追责后又能怎么样?32岁的养子还能把生母当亲人?可能当仇人了吗!!
哈哈
发表于 2021-12-20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曹颖说,相认后,从小便被拐的曹平和曹家人并不亲密,追责意愿也不强,”
这样的情感,在被拐孩子中,有代表性。对于这样的情感,社会要有客观的看待。虽然考虑了这样的情感,会是打拐工作变得更难,但是说到底,对于这一个案件,社会就是为了他能够更好,这个初心我们不能忘记。还有就是,换一个视角去看的话,如果被拐孩子不配合,一样会是打拐案件的侦破变得更难,并且增加的还不是一点点的难度,我们想想看,如果孩子血样不入库,父母的血样不就是一个空吗?如果孩子出于情感考虑,拒绝入库,这样的做法也是可以从情理上说得通的。
发表于 2021-12-20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我说,既然情况是这样的情况,亲父母最好也适可而止,不要再逼亲生儿子难做人,说说是“追究意愿不强”,实质是孩子内心的天平有倾斜,既然这样,你们为来为去不就是为了孩子好吗?那么你们就应该要想一想,怎么样做,对孩子才是最好。
发表于 2021-12-20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养父母家的经济条件比亲生父母家好吧!
发表于 2021-12-20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lanz 发表于 2021-12-20 14:21
“从小便被拐的曹平和曹家人并不亲密,追责意愿也不强,”
把养母追责后又能怎么样?32岁的养子还能把生母 ...

完全有可能。
发表于 2021-12-20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追诉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杀人的追诉期限是几年?
发表于 2021-12-20 19: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烟雨江南封 发表于 2021-12-20 18:46
这个追诉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杀人的追诉期限是几年?

20年吧。

我支持这个说法:14周岁之前,犯罪行为一直在持续。
——————
曹平父母认为,秦某英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从拐骗之日起到被害人曹平14周岁时,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追诉时效自曹平满14周岁即2001年8月11日起算,适用于1997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本案尚在追诉期限内。
发表于 2021-12-20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烟雨江南封 发表于 2021-12-20 18:46
这个追诉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杀人的追诉期限是几年?

杀人没有追诉期上限。
发表于 2021-12-20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拐卖儿童的罪行对孩子的父母家人的伤害不比杀人轻。
发表于 2021-12-20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5 发表于 2021-12-20 14:22
“曹颖说,相认后,从小便被拐的曹平和曹家人并不亲密,追责意愿也不强,”
这样的情感,在被拐孩子中,有 ...

“曹颖说,相认后,从小便被拐的曹平和曹家人并不亲密,追责意愿也不强,”
不亲密的原因是他从小被拐卖,是犯罪分子实施了犯罪的后果,这个后果给受害人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犯罪分子理应受到严惩。
发表于 2021-12-21 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极品飞车121 发表于 2021-12-20 23:10
“曹颖说,相认后,从小便被拐的曹平和曹家人并不亲密,追责意愿也不强,”
不亲密的原因是他从小被拐卖 ...

是的,这么恶劣的犯罪应该严惩,不能因为其他原因放纵
发表于 2021-12-21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极品飞车121 发表于 2021-12-20 23:10
“曹颖说,相认后,从小便被拐的曹平和曹家人并不亲密,追责意愿也不强,”
不亲密的原因是他从小被拐卖 ...

那我们就搞不清我们到底是要去帮助孩子还是给孩子添痛苦了。
从这个孩子的心态,我们可以设想,会有相当一部分孩子对去解救他的人说 —— 我要你们来解救我了吗?
这个孩子的心态,是有典型性的,孩子这样子的心态,社会是必须要考虑的,否则的话,我们的工作结果,会跟初心失之千里。确实的,孩子的心态究其原因,也是拐卖的缘故,但是事已至此,我们必须面对现实,让孩子更好,这是我们工作的目的,我们的所有工作,都要考虑到这个目的。
发表于 2021-12-21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极品飞车121 发表于 2021-12-20 23:10
“曹颖说,相认后,从小便被拐的曹平和曹家人并不亲密,追责意愿也不强,”
不亲密的原因是他从小被拐卖 ...

如果我们不把被拐孩子的情感摆入考虑的范围,那么我觉得,我们不如不要开展这项工作,不要去寻找被拐的孩子,这样子,他们还能有个平平静静的生活,我们找到了他,反而是把他打入了痛苦煎熬的深渊,我们是在做什么嘛,这是被拐孩子想要的吗?
发表于 2021-12-21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类的案件,其实分歧就是在全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选择上,一些人的观点是,为了其他被拐孩子的利益,可以置被解救的孩子的情感与不顾,我认为不行。
虽然我们的总体目标是杜绝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但是,具体到某一个案子,涉及这个案子的被拐孩子才是我们的中心,我们的工作,不可以与这个中心相悖,被解救的那个孩子,没有义务去为别的被拐孩子作出牺牲。我们必须要考虑到,我们要去解救的那个孩子,是有独立人格的,并且是有情感的,在这样的案子中,孩子才是中心,连他的亲生父母,也只是涉案而已,他们的权利也必须要服从孩子的权利。
还有一个就是,如果我们在打拐案件中,不考虑被拐孩子的情感,那么必然的会遭遇孩子方面的抵触,这其实也是会给今后的打拐工作造成困难的,孩子血样不入库,父母那边再是建库也是白搭,这一点,我们也是要考虑到的,说来说去,我们是要天下被拐孩子都得到团圆,我们打击罪犯,也是为了达到让孩子团圆这个终极目的,而不是反过来,我们要通过找孩子的手段打击罪犯,什么是目的什么是手段,我们要搞清楚,不能本末倒置。
发表于 2021-12-21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5 发表于 2021-12-21 09:47
那我们就搞不清我们到底是要去帮助孩子还是给孩子添痛苦了。
从这个孩子的心态,我们可以设想,会有相当 ...

打拐的最终目的是威慑和杜绝这种丧尽天良的罪行,故意无视被拐卖孩子的父母的痛苦,去谈由罪恶行为说造成的孩子和买家的感情,是冷血动物在为罪恶开脱。
发表于 2021-12-21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5 发表于 2021-12-21 10:41
这一类的案件,其实分歧就是在全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选择上,一些人的观点是,为了其他被拐孩子的利益,可以 ...

是让以前被拐孩子得到团圆重要还是让天下再也没有被拐卖的孩子重要?
发表于 2021-12-21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看见《新浪新闻》上有个讲解“被拐儿童”的视频,其中说到一条,说是被拐孩子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并不成立,所以被拐孩子没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但是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
这个说法,仔细想想又是很可笑的。虽然法律可以这样强制,但是,法律有能力强制人的行为,法律也有能力强制一个人的心吗?被拐孩子恨养父母的,我们这里就不说了,这很好办,该怎么判就怎么判,都不会伤害到案子里面所有的受害人。但是如果被拐孩子在长期的生活中已经跟养父母建立了深厚的亲情呢?这种情况下法律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呢?我们必须要考虑到孩子的情感所系,养父母,我没有赡养义务了,我做好事不行吗?亲生父母,因为长期疏离已经不存在感情,你们硬要我赡养,我偏不赡养,你们抓我进监狱好了。如果事情弄成这个样子,这难道就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结果吗?我们应该明白,打拐案件中,我们会遇到相当比率的与养父母有感情的被拐孩子,我们决不能漠视这些孩子的感情,因为,让孩子更好,才是我们的初心。
我始终认为,打拐案件具有很独特的特殊性,我们针对的是有血肉情感的人,而不是一般盗抢案件中针对的是没有情感的物件,如果我们不能去安抚处在案件中心位置的被拐孩子的情感,这样的事情我们不如不做,我们不如不打拐。
发表于 2021-12-21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龙相公 发表于 2021-12-21 11:11
是让以前被拐孩子得到团圆重要还是让天下再也没有被拐卖的孩子重要?

对于这个孩子而言,他的情感才是最重要。多数人的利益必须要在尊重少数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是正当的,否则就是多数人暴政。
发表于 2021-12-21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在打拐案件中,对于养父母的处置,被拐孩子才是终极的判官,一切都要以他的意志作为衡量标杆。
发表于 2021-12-21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生父母的利益谁来主张?
发表于 2021-12-21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lsz622 发表于 2021-12-21 13:54
生父母的利益谁来主张?

权利有主次之分,孩子是这一类案件的中心,孩子的权利是最优先的,因为,孩子是人,我们做这样的工作,也是为了他能更好。
所以这个案子,我是建议孩子的亲生父母适可而止,不要把孩子逼到难做人,你们为来为去,到底是为了什么?难道你们是把孩子看成是你们的私有财产吗?被人偷了所以要追究?我认为,你们更应该考虑到的是,孩子是独立的人,既然你们找他就是为了他更好,那么你们就应该明白,怎么样才能使得他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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