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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山东16岁学生奸杀案13年后再审 检方建议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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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6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16岁学生奸杀案13年后再审 检方建议改判无罪2019-12-06 02:22:31 来源: 封面新闻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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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张志超案”13年后再审 律师:检察院当庭建议改判无罪)



(来源:封面新闻)






距最高法院指令再审已过去两年多,12月5日下午,备受广泛关注的“山东张志超案”由山东省高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地点在山东淄博中院。封面新闻了解到,庭审持续了4个多小时。庭审结束后,张志超代理律师王殿学告诉记者,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在庭上建议改判张志超无罪。


入狱前的张志超。家属供图

张志超案又称“临沭二中奸杀案”。2005年2月,临沭二中一废弃厕所发现女尸,时年不满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被指控为凶手。2006年3月,临沂中院一审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同年级的王广超被控犯包庇罪,获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张志超未上诉,但入狱5年后提出申诉,否认是其所为。

张志超代理律师李逊认为此案有诸多疑点:案件被认定为强奸案,但受害者身上未提取到精液和其他身体物质;张志超前后9次询问笔录中口供不一致,供述不稳定,比如对受害者衣着就出现多次变化;本案证明张志超作案物证稀缺,唯一物证是被认为插入死者肛门的木棒,但上面却未提取受害者的相关物质和张志超指纹;此外,李逊认为张志超作案时间和警方认定犯罪现场均存疑。

张志超案再审决定书。图据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做出(2017)最高法刑申128号再审决定书,认为该案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案再审。2018年2月8日,山东高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已于当日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此后,该案历经六次再审延期,共计18个月。

2019年10月12日,山东高院在鲁中监狱召开庭前会议。王殿学告诉记者,当日会议主要审查了山东高院对此案的管辖权及诉讼参与双方对再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等问题。

王殿学表示,5日下午的审理中,张志超的同案人王广超也一同出庭。检察院提供了一些新的证据给法庭,包括公安部对案件现场痕迹的鉴定,鉴定显示现场未发现张志超的痕迹,此外两名张志超同监室证人作证张志超身上有伤。检察院最终建议改判张志超无罪。

王殿学回忆,张志超在庭上表现比较平和,但表示该案给他和家人造成了很大伤害,希望法院给他一个公正判决,还他清白。当日19时许,法官宣布休庭,该案择日宣判。

封面新闻就张志超案再审情况联系山东高院新闻处负责人,截至发稿时为止尚未收到回复。







本文来源:封面新闻 作者:代睿责任编辑:韩佳鹏_NN9841








发表于 2019-12-6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要求遵循疑罪从无原则了,这是社会的进步,应该要叫一声好。
但是,同时的我们也要有思想准备,可能会出现一般想想肯定是罪犯的人,因为找不到确切证据而只能放过。还有就是像前几天刚刚在说的劳荣枝,要是在以前,这样的恶魔,只要一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毫无障碍的就可以判处死刑,而现在,因为在所爆出来的资料里,没有看见有哪一个人是劳荣枝动手杀的,这样的罪犯,能不能判处死刑,我们还要静观判决。
发表于 2019-12-6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5 发表于 2019-12-6 10:47
现在要求遵循疑罪从无原则了,这是社会的进步,应该要叫一声好。
但是,同时的我们也要有思想准备,可能会 ...

死罪从严
发表于 2019-12-6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奸+奸尸,可是事实是尸体上并没有发现精液,强奸的说法本身就有重大疑点
按照张志超的口供,他将死者劫持到洗刷间的时候,门是上了挂锁的,他一脚踢开门,门没坏,锁坏了,掉在地上,他杀人强奸后让王广超看着洗刷间,他到小卖部去买新锁。。。。。
太神奇了,这是什么牌的挂锁,这么豆腐渣?又是什么门这么结实?又是什么牌子的门鼻子,挂锁都坏了,门鼻子都不坏?!太神奇了,完全不符合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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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6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证人王绪波、杨同振的说法,他们两个人当天请假,没有去参加早操
他们在宿舍时听到有女生喊救命及其惨叫声,时间长达几十秒。他们的宿舍距离洗刷间非常近,走路只需要10秒钟就可以到达。而他们是在听到呼救惨叫后两三分钟才赶到洗刷间门口,看到张志超和王广超站在洗刷间门口,门上挂着锁头。。。。。
也就是说,张志超要在二三分钟之内完成强奸,杀人,并且找到王广超让他看住洗刷间,然后他下楼去买锁头,赶回来锁好门。。。。。尼玛这是超人啊?!
发表于 2019-12-6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口供,张志超是在早上6点20分左右去小卖店买挂锁。可是小卖店老板说他都是早上7点才开始营业,从来没在6点多就开始营业过
尸检报告上记叙,死者处女膜呈圆孔状,也就是说还是处女。强奸之说从何而来?
漏洞百出啊,这样的证据链是怎么达成判决的?
发表于 2019-12-6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吃辣椒 发表于 2019-12-6 18:01
根据口供,张志超是在早上6点20分左右去小卖店买挂锁。可是小卖店老板说他都是早上7点才开始营业,从来没在 ...

这个案子,强奸犯是不是被告是存疑的,但是连强奸性质也否定掉,就不见得对了,我看见有报道说,现场发现死者肛门里被插了木棍,这种情况,虽说不一定有性器官接触,但是,界定为强奸也是说得通的。现在有很明确的界定,用木棍插属于强制猥亵罪。但是本案,是猥亵还是强奸,已经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认定了插木棍的人就是杀死女孩的人。
说来说去,这个案子的疑点是在于,是不是被告作的案,按照现在要遵循的疑罪从无原则,没有确凿证据,就应该按无罪处理。
这里其实还有一个疑问: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为什么不上诉?
发表于 2019-12-6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谁有洗刷间原先挂锁的钥匙,谁的嫌疑就越大
因为在很短时间内打开挂锁,并且不破坏门和门鼻,这是不可能的。除非他拿着钥匙或者钢筋钳子。钥匙和钢筋钳子必有其一,钥匙的可能性更大

所以应该是这样的,凶杀杀人后打开洗刷间的锁(或者事先用钢筋钳子或者钢锯切断挂锁),把死者拖进去,然后锁上门逃走。为了摆脱嫌疑,又换了一把新锁。为了误导破案方向,脱下死者的裤子,并且用木棍插入死者肛门,造成奸杀的印象
事实证明这种误导手法很成功,即使死者仍然是处女,依然按照强奸罪判决了
发表于 2019-12-6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吃辣椒 发表于 2019-12-6 18:24
我认为,谁有洗刷间原先挂锁的钥匙,谁的嫌疑就越大
因为在很短时间内打开挂锁,并且不破坏门和门鼻,这是 ...

主要是,从现在能看见的资料看,连性器官接触也没有直接的证据,这个是最基础的一点。
而你所说的,猜测的依据也是不充分的,走到另外一个极端去了,被害人还是处女就否定强奸,不符合现在的司法实践,不一定要完成整个过程才算强奸(具体的过程就不明说了),只要性器官有接触,就可以界定为强奸了,而有些接触,不一定损伤。还有就是,你说作案者所做的这一切,是为了误导,那么就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了,一个女中学生,既跟人无冤无仇,身上有没多少钱,作案者是为了什么而杀掉她呢?要弄清这个疑点,也是要用证据说话的。我好像记得在哪里看见过,破案的思路通常是去寻找动机和可能,二者都具备,就有重大嫌疑了,那么,杀掉女中学生的动机是什么呢?
发表于 2019-12-6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5 发表于 2019-12-6 18:43
主要是,从现在能看见的资料看,连性器官接触也没有直接的证据,这个是最基础的一点。
而你所说的,猜测 ...

其实,这个案子摆在我们面前的,已经不是弄清楚谁是作案者了,也不是查清楚为了什么而加害,抓不住罪犯是无可奈何的事情。现在的当务之急是,能不能找到张志超作案的完整证据链,找不到的话,疑罪从无,应该纠正。
发表于 2019-12-6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5 发表于 2019-12-6 18:53
其实,这个案子摆在我们面前的,已经不是弄清楚谁是作案者了,也不是查清楚为了什么而加害,抓不住罪犯是 ...

没有必要非得证明张志超一定不是罪犯。
发表于 2019-12-6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5 发表于 2019-12-6 18:21
这个案子,强奸犯是不是被告是存疑的,但是连强奸性质也否定掉,就不见得对了,我看见有报道说,现场发现 ...

死者还是处女,没有发现精液。强奸的说法不靠谱

脱裤子插木棍,很明显就是在误导破案方向。说明作案者也许女人,也许是性无能,或者是仇杀

至于被告为什么不上诉?根据张志超的说法,他曾经对检察官诉说自己是冤枉的,随即就被带到刑警队,遭到毒打,办案人员对他说:找谁都没用,最后还是要发回到我们这里来查
一审判决的时候,被告家属被隔绝在庭外,没有到场。张志超发现公诉人就是那个检察官。心里顿时凉了。一个16岁少年,举目无亲,在场的人都是要判他有罪的人,当庭推翻口供根本不可能
一直到2011年,他看到有冤案平反的报道,这才向母亲诉说当年是怎么被刑讯逼供而招认的
事实证明,翻案确实非常困难,即使证据链有明显问题,错漏百出,山东中院和高院依然驳回上诉。还是最高法主持公道,这才冤案平反
发表于 2019-12-6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5 发表于 2019-12-6 18:43
主要是,从现在能看见的资料看,连性器官接触也没有直接的证据,这个是最基础的一点。
而你所说的,猜测 ...

没有性器官接触,只能算强奸未遂,而判决书是按照强奸并且奸尸来判决的,明显不符合事实
发表于 2019-12-6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5 发表于 2019-12-6 18:56
没有必要非得证明张志超一定不是罪犯。

对你来说无所谓,对一个被冤枉的人来说这个判决书是最重要的事情
发表于 2019-12-6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杭州135 于 2019-12-6 20:28 编辑
不吃辣椒 发表于 2019-12-6 19:10
对你来说无所谓,对一个被冤枉的人来说这个判决书是最重要的事情

那么,你是不是认为,必须要证明张志超无罪,才算是还他公道了?实际上,跟要有完整证据链证明张志超有罪一样,要有完整的证据链去证明张志超无罪,也是很难的,你上面,也用了不少“也许”,而“也许”,是不能用来填充证据链的。
按照现在的司法实践,判决无罪,就是还了当事人的公道了,司法不需要证明当事人无罪,只需要证明当事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就不能施加刑罚,所以对于这个案子,证明当事人无罪,在司法上是没有意义的。
发表于 2019-12-6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5 发表于 2019-12-6 20:15
那么,你是不是认为,必须要证明张志超无罪,才算是还他公道了?实际上,跟要有完整证据链证明张志超有罪 ...

对于这个案子,所谓判决无罪,其实是证据不足不能判决有罪。
发表于 2019-12-6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5 发表于 2019-12-6 21:09
对于这个案子,所谓判决无罪,其实是证据不足不能判决有罪。

任何一个人,都不需要我们去证明他无罪,我们只要知道,如果不能证明他有罪,我们就不能对任何一个人施加刑罚。
发表于 2019-12-6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5 发表于 2019-12-6 20:15
那么,你是不是认为,必须要证明张志超无罪,才算是还他公道了?实际上,跟要有完整证据链证明张志超有罪 ...

根据案件判决描述案发时的情节,张志超根本没有作案时间,这就已经说明他是冤枉的,所以十多年后最高法只凭当年的案卷就能判他无罪释放

证据链错漏百出,这样的证据链怎么能证明张志超有罪?既然不能证明他有罪,当然就是无罪,有问题吗?
发表于 2019-12-6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5 发表于 2019-12-6 21:09
对于这个案子,所谓判决无罪,其实是证据不足不能判决有罪。

不是证据不足,而是证据逻辑混乱,根本不符合生活常识和正常逻辑

一脚过去,门没坏,门鼻没坏,挂锁坏了。请办案人员给我们做个示范,这样神奇的事情是怎么做到的?
三分钟,强奸,杀人,来回买锁,请办案人员现场示范一下能否做到?
至于说证据,除了屈打成招的口供。有事实证据吗?现场有张志超的精液?有张志超的指纹?有张志超的毛发?

事实是什么都没有,只有屈打成招的口供,所以最高法要求重审翻案,没毛病

发表于 2019-12-6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5 发表于 2019-12-6 21:09
对于这个案子,所谓判决无罪,其实是证据不足不能判决有罪。

确实是证据不足,白坐了那么多年的牢,也差不多了。
发表于 2019-12-6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请包公出山吧~~
发表于 2019-12-7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az123 发表于 2019-12-6 22:52
还是请包公出山吧~~

不用再请包公,完善制度就可以了。
从前我们的理念是不放过一个坏人,现在我们的理念改了,改成了不冤枉一个好人。
看看是很简单的改变,其实道理很深,想清楚了我们就明白了,要绝对的实现“不放过一个坏人”,是很难避免有个别好人被冤枉的,而为了“不冤枉一个好人”,那么我们也要做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放过坏人的思想准备。
发表于 2019-12-7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办案民警和法官被真凶买通了
发表于 2019-12-7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12-8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吃辣椒 发表于 2019-12-6 21:50
不是证据不足,而是证据逻辑混乱,根本不符合生活常识和正常逻辑

一脚过去,门没坏,门鼻没坏,挂锁坏 ...

是证据不足还是逻辑混乱,在这个案子里,有决定性的意义吗?你知道我跟你的观点差异在哪里吗?你认为必须证明他无罪,才算是还了他清白,我认为只要不能证明他有罪,就是还了他清白了。疑罪从无不冤枉好人,不能证明其有罪的人,就是清白的人,我们不仅要从司法范畴确立这样的规范,我们更要从民众的理念上确立这样的规范。我感觉你这样坚持,可能还是觉得有疑罪的人不是清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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