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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冬那

[转帖] 女子因1元车费和公交驾驶员争执 扇一耳光获四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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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5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云里的雾 发表于 2019-10-25 11:31
可以有不同意见,被告还可以上诉,直到最高。
自古以来冤家错案不少,要引以为戒。

就是。
被告不服,可以上诉的。
发表于 2019-10-25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6 发表于 2019-10-25 10:52
你想以其他例子说明本帖案子判重了,为什么就不能反过来思考呢?从本帖例子说明其他例子判轻了。
以什么 ...

别狡辩了,打一个耳光算故意,判四年。用拳头殴打不算故意,拘留10天
怎么也说不通,就是法律太粗糙,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最后导致司法不公
发表于 2019-10-25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消市民 发表于 2019-10-25 11:50
最少3年,为什么上面网友列出的案例中,第一例就只判了2.5年?而且有人受了伤,车辆和设备都受到了损坏, ...

这个你就你用来问我了。《刑法》又不是我写出来的。
发表于 2019-10-25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杭州136 于 2019-10-25 12:43 编辑
不吃辣椒 发表于 2019-10-25 12:06
别狡辩了,打一个耳光算故意,判四年。用拳头殴打不算故意,拘留10天
怎么也说不通,就是法律太粗糙,法 ...

即使说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指的的也是你所举的例子,因为《刑法》规定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帖案件的判决结果,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之内。除非,认定乘客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耳光,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我去看了详细报道,其实这个乘客还涉嫌侮辱国旗罪,乘客把悬挂在驾驶座上方的国旗扯下来扔到了地上。
发表于 2019-10-25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6 发表于 2019-10-25 12:24
即使说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指的的也是你所举的例子,因为《刑法》规定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侮辱国旗罪判4年!
发表于 2019-10-25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6 发表于 2019-10-25 12:24
即使说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指的的也是你所举的例子,因为《刑法》规定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看看我举的第一个例子,女乘客殴打司机,导致公交车撞栏杆,多名乘客受伤。只判两年六个月
而楼主的这个案子,没有什么后果,没人受伤,车辆没有损伤。刑期却长多了,四年!
轻重完全没有标准,让老百姓无所适从
至于你说的侮辱国旗,判决书里有这条吗?
发表于 2019-10-25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吃辣椒 发表于 2019-10-25 14:47
看看我举的第一个例子,女乘客殴打司机,导致公交车撞栏杆,多名乘客受伤。只判两年六个月
而楼主的这个 ...

是不是奇轻奇重,唯一的衡量标准就是《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这个,我已经摆出来给你看了。
什么叫依法?依法就是要去查法条,而不是凭感觉。
发表于 2019-10-25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法律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共划定了十种罪名,对于这十种犯罪,只有故意和过失之分,只有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之分,对于这方面的故意犯罪,没有“情节轻微”的减免,只有对于过失犯罪,才规定情节轻微可以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所以,如果没有司法程序上规定的其他可以减免的情节的话,故意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不管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按照法律都应该要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是没有争议的。
本帖这个案件,法官判处被告四年有期徒刑,有什么错?
发表于 2019-10-25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10-25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6 发表于 2019-10-25 15:00
是不是奇轻奇重,唯一的衡量标准就是《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这个,我已经摆出来给你看了。
什么叫依 ...

后果严重的判得很轻,没有后果的判得很重
事实证明,法官就是凭感觉,以法官的喜好来断案
发表于 2019-10-25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吃辣椒 发表于 2019-10-25 19:06
后果严重的判得很轻,没有后果的判得很重
事实证明,法官就是凭感觉,以法官的喜好来断案

刑法规定量刑标准是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法官判处四年有期徒刑,错在哪里?
凭感觉的,是你。你甚至认为,乘客打正在驾驶汽车的司机,只是为了泄愤,不能算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发表于 2019-10-25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再来梳理一下,一共是二点。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2019年1月,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以上二点,我们联系起来判断,本帖案件,法官判决有没有错?
发表于 2019-10-25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吃辣椒 发表于 2019-10-24 18:57
2018年11月28号傍晚贵州省毕节市,在一辆12路B公交车上,女乘客吴某与司机苏某因车费问题发生口角,两人 ...

搞清楚了,你的这些例子,都是在2019年1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之前,那个时候,还没有“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这样子的一个司法解释,各地法院对于这样的案件的审判,尚处于探索研究的层面,宽严尺度把握不准,也是情有可原的。
发表于 2019-10-25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6 发表于 2019-10-25 19:24
刑法规定量刑标准是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法官判处四年有期徒刑,错在哪里?
凭感觉的,是你。你甚至认为 ...

打一个耳光判四年,动拳头打人拘留10个月,必有一个是错判!你说哪个判决是错的?
发表于 2019-10-25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6 发表于 2019-10-25 19:51
搞清楚了,你的这些例子,都是在2019年1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 ...

2019年4月30日从宜春市公安明月山公安分局获悉,日前,一名乘客在明月山景区温汤集镇乘坐公交车因抢夺司机方向盘被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罪给予二十日行政拘留处罚。

这回没话说了吧?发生在2019年1月以后的事,为啥不判四年?
发表于 2019-10-25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杭州136 于 2019-10-26 12:41 编辑
不吃辣椒 发表于 2019-10-25 20:43
2019年4月30日从宜春市公安明月山公安分局获悉,日前,一名乘客在明月山景区温汤集镇乘坐公交车因抢夺司 ...

哪里来的有话没话?你的这个例子就能证明本贴的案子判重了?司法解释说得明明白白,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法》也明确规定,这样的罪行至少要判三年以上。
你说的那个例子,如果当时汽车是在行驶中,那么定性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罪”,是跟2019年1月出台的司法解释相违背的,是你举例的那个判处判错了。也有可能,你说的这个例子,乘客抢夺方向盘的时候,公交车正好是停止状态,这样的状态下抢夺方向盘,就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了,所以,只能用“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定性,性质一下子就减轻了许多,如果当时汽车是在行驶中,那么你这个例子的判罚就是判罚奇轻。反正,《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白纸黑字的公布于众了,不管你作为个人理解还是不理解认同还是不认同,在没有修改立法之前,作为司法程序,是必须要遵守这样的立法条款的,《刑法》规定,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对于司法解释,我的理解是,乘客犯罪的时候,汽车必须是在行驶中,汽车停着的话,即使乘客殴打司机,也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只是危害了司机个人的安全,所谓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安全,乘客以及当时在公交车周边的车辆和人群就是不特定人群,而司机是一个与乘客有冲突的特定的人,所以汽车停着的话,乘客对司机的伤害,只能是按照严重程度定性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等等,你的那个例子,达不到这样的严重程度,所以定性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总而言之,你举的这个例子,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定性,这样的定性,就让人产生疑惑,所以我猜想,当时汽车可能是停着,如果是停着,就能够理解了,同样是在公交车上肇事,汽车是在行驶中还是停着,性质就大不一样了,严重程度也大不一样,对于这个,我想,你也是随便想想就想得明白的。
发表于 2019-10-26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6 发表于 2019-10-25 22:00
哪里来的有话没话?你的这个例子就能证明本贴的案子判重了?司法解释说得明明白白,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 ...

得了吧,前面车翻人伤都没有判4年。
发表于 2019-10-27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6 发表于 2019-10-25 22:00
哪里来的有话没话?你的这个例子就能证明本贴的案子判重了?司法解释说得明明白白,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 ...

就知道你会这样说,所以我找的四个案例都是车辆行驶中乘客殴打干扰司机的案例,不存在什么车停下后才殴打的情节
发表于 2019-10-27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吃辣椒 发表于 2019-10-27 09:49
就知道你会这样说,所以我找的四个案例都是车辆行驶中乘客殴打干扰司机的案例,不存在什么车停下后才殴打 ...

《刑法》明确规定,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殴打行驶中的司机,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本帖案件,法官判决四年有期徒刑,完全遵循了《刑法》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任何问题。
如果这样的情况,我们如果认为判决太重了,那么不应该去针对法官的判决,而是应该要针对立法层面,要求修改《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然而,假如我们还能想得起来,重庆万州那一车子的冤魂,我们还有心情去为殴打在正驾驶公交车的乘客鸣冤叫屈吗?
发表于 2019-10-27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6 发表于 2019-10-27 13:00
《刑法》明确规定,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解 ...

本案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任何人和车辆损失,属于没有后果。判个三年就已经很重了,为啥要四年?
万州公交车事件,司机也有很大责任,他应该立刻停车,而不是向左打满一圈故意制造车祸
发表于 2019-10-27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杭州136 于 2019-10-27 20:23 编辑
不吃辣椒 发表于 2019-10-27 19:18
本案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任何人和车辆损失,属于没有后果。判个三年就已经很重了,为啥要四年?
万州公交 ...

我对你说过好几次了,《刑法》明文规定,对于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个罪种,没有情节轻微可以减轻惩罚的条款,这个罪种,最轻的刑罚就是三年有期徒刑。为什么这个案子就是最轻的呢?主帖里说得明明白白,案件办理的时候,她还撒谎妄图抵赖,其他地方我还看见她侮辱国旗i,这样算下来,她怎么能算是最轻的呢?哪怕她打了之后立马主动认罪,也要判处三年,判官处刑,是要根据事实综合衡量的,有其他情节,肯定要当做加刑因素,再说了,既然我们主张法官独立办案,那么我们就要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官有权根据自己的心证断案,我们作为公众,不能认为自己对就可以认为法官不对,只要法官的判决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作为当事人,我们的社会并不是没有救济措施,不服,可以上诉的。
不要老凭着感觉争吵,去查查法条,就不会钻在牛角尖里出不来了。
发表于 2019-10-27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6 发表于 2019-10-27 19:59
我对你说过好几次了,《刑法》明文规定,对于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个罪种,没有情节轻微可以减轻 ...

本案就是最轻情节,不是用拳头殴打,只是一个耳光,没有造成任何后果。很明显适用最轻情节,三年刑期足矣,为啥要四年?
发表于 2019-10-27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吃辣椒 发表于 2019-10-27 20:17
本案就是最轻情节,不是用拳头殴打,只是一个耳光,没有造成任何后果。很明显适用最轻情节,三年刑期足矣 ...

你要我对你说多少次?《刑法》明确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个罪种,不存在情节轻微的界定,做了就是做了,不存在做得轻微不轻微,所区别的只是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话,就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私刑。
对于《刑法》的这个部分,我是借着这个事件的机会,认认真真的去研读了,我建议你,也去研读研读,研读过了,你就明白了法律规定了,就不会在这样子无厘头的打抱不平了。我想,你一定是拥护法制拥护法律的。
发表于 2019-10-27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吃辣椒 发表于 2019-10-27 20:17
本案就是最轻情节,不是用拳头殴打,只是一个耳光,没有造成任何后果。很明显适用最轻情节,三年刑期足矣 ...

你要我对你说多少次?《刑法》明确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个罪种,不存在情节轻微的界定,做了就是做了,不存在做得轻微不轻微,所区别的只是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话,就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私刑。
对于《刑法》的这个部分,我是借着这个事件的机会,认认真真的去研读了,我建议你,也去研读研读,研读过了,你就明白了法律规定了,就不会在这样子无厘头的打抱不平了。我想,你一定是拥护法制拥护法律的。
发表于 2019-10-27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6 发表于 2019-10-27 20:30
你要我对你说多少次?《刑法》明确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个罪种,不存在情节轻微的界定,做了 ...

我要对你说多少遍,你才能不装糊涂?
犯以上五个具体罪名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三年到十年,落差如此之大,就是看情节是否严重,然后在三年和十年之中选一个刑期
本案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任何后果,很明显符合最低刑期,三年足矣,为啥判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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