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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女子因1元车费和公交驾驶员争执 扇一耳光获四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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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4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10月24日 07:21 来源:检察日报

因1元车费和公交车驾驶员符某发生了争执,海南省屯昌县女子陈某扇了符某一记耳光,置车内乘客生命安全于不顾。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4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8年12月27日中午,陈某在海口港澳开发区坐上了30路公交车,准备前往海口汽车西站。该车驾驶员为海口公交集团公司司机符某。陈某上车后因1元车费问题和符某发生争执,当车行驶至海口汽车西站时,符某提醒陈某下车,陈某没有理会。

当该车行驶至海甸岛五西路万福新村附近,陈某来到驾驶座旁指责符某耽误其时间,并将驾驶座上方悬挂的一面国旗扯下扔在地上,符某要求陈某把国旗捡起来。陈某在车辆仍在行驶过程中,猛地扇了符某一记耳光。符某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将车停稳,所幸未造成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此时,符某立即报警,接到报警的民警赶到现场将陈某抓获。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4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陈某之行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法庭依法判处。不料,在庭审现场,陈某当庭翻供,称其是在公交车停车的时候才动手打了公交车司机符某。

经公诉人举证法庭质证,并当庭播放了公交车行车记录影像后,确认陈某是在车辆行驶中打了公交车司机。陈某无言以对,这才改口表示认罪。陈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表示都是她的法律意识淡薄和当时的不冷静,才导致了这样的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不顾公共安全,殴打正在行驶过程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

陈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其所实施的危险方法或行为足以导致对公共安全产生现实的危险,即使未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也构成该罪的既遂。检察官提醒,大家在公共场所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提高法律意识,提升公民道德素质。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4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幸而没有发生车祸也没有有司乘人员伤亡。
但据此判了4年徒刑,好像有点......
发表于 2019-10-24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冬那 发表于 2019-10-24 10:42
幸而没有发生车祸也没有有司乘人员伤亡。
但据此判了4年徒刑,好像有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罪,如果是故意的话,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即可定罪,如果是过失的话,要造成严重后果才可定罪。
我去查了,本例的情况,量刑标准似乎应该是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所以法官判决,是在量刑范围之内。
发表于 2019-10-24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4年判得重了,她打司机是为了泄愤,不是为了让全车人去死。所以说不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判两年比较合适
发表于 2019-10-24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吃辣椒 发表于 2019-10-24 13:07
4年判得重了,她打司机是为了泄愤,不是为了让全车人去死。所以说不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判两年比较合适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你的这个说法,把事件的逻辑关系割断了。时机正在驾驶车辆,受到严重干扰会影响判断和操作,不当的判断和操作会导致车辆失控,车辆失控就使得全车乘客处于重大危险之中。你的判断,是建立在“打司机不会影响司机的判断和操作”的基础之上的,与逻辑不符。事实是,这名乘客虽然可能也不希望发生严重的后果,但是她放任了这种后果,这就符合了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于 2019-10-24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6 发表于 2019-10-24 13:33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2018年11月28号傍晚贵州省毕节市,在一辆12路B公交车上,女乘客吴某与司机苏某因车费问题发生口角,两人争吵中吴某动手殴打司机苏某,导致公交车失控撞向了路边的护栏,碰撞过程中有乘客倒在公交车地板上受伤,车辆和护栏都收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最终,该女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12月2日12时许,王某乘坐上海市134路公交车,司机提醒王某上车未刷卡,王某与其发生口角,挥拳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造成公交车失控撞向停在路边的环卫车,司机软组织挫伤。案发时,车上载有14名乘客。虹口区检察院检察长曾国东担任公诉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案提起公诉。 法庭当庭判决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5月5日上午11时许,长沙807路公交车司机陈治国,因为提醒一名乘客从前门上车,而遭到了殴打。当天监控显示,上午11时5分左右,一名女子上车刷了两下公交卡,陈治国看到,一名疑似她丈夫的男子正在后门等着准备上车。他没有直接打开后车门,而是说了句“从前门上啦”。知道男子带着婴儿车后,陈治国还是给他开了门。上车后,男子开始骂骂咧咧,之后突然暴走,径直冲向驾驶座对着陈治国的头面部扇耳光、握起拳头捶打多次。其间,陈治国一度被打到双手离开方向盘,车子歪斜稍许,所幸他及时踩下了刹车,才没有造成全车的安全问题。
5月9日,记者获悉,打人的男子已被警方处以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


按照你的说法,以上三个案子都判错了,应该重新审理加重刑期
发表于 2019-10-24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吃辣椒 发表于 2019-10-24 18:57
2018年11月28号傍晚贵州省毕节市,在一辆12路B公交车上,女乘客吴某与司机苏某因车费问题发生口角,两人 ...

不能这样简单的比较,每个案件,都有各自的情况,包括认罪态度在内的各项因素都要在量刑时候综合考虑,再一个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之内,我们都应该要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案件审理和宣判之后,也不是没有任何的救济措施了,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的。
发表于 2019-10-24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吃辣椒 发表于 2019-10-24 18:57
2018年11月28号傍晚贵州省毕节市,在一辆12路B公交车上,女乘客吴某与司机苏某因车费问题发生口角,两人 ...

第三个肯定是判轻了。
发表于 2019-10-24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龙相公 发表于 2019-10-24 19:49
第三个肯定是判轻了。

要我说,鉴于现在这种违法犯罪行为高发,并且这样的行为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有重庆万州的前车之鉴,看见那么惨烈的场面之后,我不可能再去同情判得太重,作为法官,我认为也应该在法定量刑范围之内从重判决,以起到震慑的作用,这样的行为越少,我们大众就越安全,你我他就越安全。
发表于 2019-10-24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吃辣椒 发表于 2019-10-24 13:07
4年判得重了,她打司机是为了泄愤,不是为了让全车人去死。所以说不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判两年比较合适

刑法中的故意,和一般意义上的故意是有区别的。
人们一般理解的故意大都是直接故意,法律上还有间接故意。
一般公交车上闹事危及行车安全,大都是间接故意,就是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
发表于 2019-10-24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hzlcg1950 发表于 2019-10-24 20:06
刑法中的故意,和一般意义上的故意是有区别的。
人们一般理解的故意大都是直接故意,法律上还有间接故意 ...

知道不能做,或者应该知道不能做,他去做了,就是故意。应该知道,就杜绝了“我无知无识我不知道”的辩解。
法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行为罪,没有实际后果也可定罪。
发表于 2019-10-24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嘴巴两张皮 翻来翻去都是里
发表于 2019-10-24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不吃辣椒 于 2019-10-24 20:50 编辑
hzlcg1950 发表于 2019-10-24 20:06
刑法中的故意,和一般意义上的故意是有区别的。
人们一般理解的故意大都是直接故意,法律上还有间接故意 ...

那么这些案子那些是故意?那些不是故意?
打了一个耳光的是故意,判四年。动拳头殴打的不算故意,拘留10天
呵呵,打得越重,越不算故意?
发表于 2019-10-24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6 发表于 2019-10-24 19:15
不能这样简单的比较,每个案件,都有各自的情况,包括认罪态度在内的各项因素都要在量刑时候综合考虑,再 ...

没有什么不同
汽车行驶中攻击司机,以上几个案子都满足这个条件。

认罪态度不好所以判四年?我怎么没看到判决书中有这一条?
发表于 2019-10-24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6 发表于 2019-10-24 20:11
知道不能做,或者应该知道不能做,他去做了,就是故意。应该知道,就杜绝了“我无知无识我不知道”的辩解 ...

我举几个例子都满足你这些条件,明知道不能做,他们去做了,就是故意,为什么都判得这么轻?最轻的只判拘留10天?
狡辩没有用,法律条例太粗糙,法官权限太大,判轻判重完全看法官心情。我国的法律还需要完善啊
发表于 2019-10-24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冬那 发表于 2019-10-24 10:42
幸而没有发生车祸也没有有司乘人员伤亡。
但据此判了4年徒刑,好像有点......

确实是判得重了一点,依我看1.5年差不多。
发表于 2019-10-24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吃辣椒 发表于 2019-10-24 18:57
2018年11月28号傍晚贵州省毕节市,在一辆12路B公交车上,女乘客吴某与司机苏某因车费问题发生口角,两人 ...

看,在这里第1例,殴打司机后公交失控撞车致乘客受伤,也只判了2.5年。
发表于 2019-10-25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吃辣椒 发表于 2019-10-24 20:46
我举几个例子都满足你这些条件,明知道不能做,他们去做了,就是故意,为什么都判得这么轻?最轻的只判拘 ...

你想以其他例子说明本帖案子判重了,为什么就不能反过来思考呢?从本帖例子说明其他例子判轻了。
以什么作为衡量标准呢?那就是《刑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我去查寻来的情况是这样的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你自己衡量吧。
我对照《刑法》看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故意的话,起刑就是三年,也就是说,没有其他减轻因素的话,法官不得判决低于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只有是过失的时候,才可以判处三年以下的刑罚。
发表于 2019-10-25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燕子掌 发表于 2019-10-24 22:10
看,在这里第1例,殴打司机后公交失控撞车致乘客受伤,也只判了2.5年。

是这个理!
发表于 2019-10-25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6 发表于 2019-10-25 10:52
你想以其他例子说明本帖案子判重了,为什么就不能反过来思考呢?从本帖例子说明其他例子判轻了。
以什么 ...

照你这样说,上面所举的4例都判错了。
注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本例中,不用说没有什么后果,更谈不上“严重”二字了。
发表于 2019-10-25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干将 发表于 2019-10-25 10:59
照你这样说,上面所举的4例都判错了。
注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本例中,不用说没有什么后果, ...

你看清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量刑范围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帖案例判处的是四年有期徒刑,法官的判决,出格了吗?没有出格,就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公众对这样的判决,就应该要予以尊重。
发表于 2019-10-25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6 发表于 2019-10-25 11:08
你看清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量刑范围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帖案例判处的是四年有期 ...

可以有不同意见,被告还可以上诉,直到最高。
自古以来冤家错案不少,要引以为戒。
发表于 2019-10-25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6 发表于 2019-10-25 11:08
你看清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量刑范围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帖案例判处的是四年有期 ...

最少3年,为什么上面网友列出的案例中,第一例就只判了2.5年?而且有人受了伤,车辆和设备都受到了损坏,难道2018年底前这条刑法还没有写上?
要不就是这位法官受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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