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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angtietou2005

真实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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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梧桐轩 at 2005-8-3 09:33 PM:
谢谢

惭愧惭愧!
 楼主| 发表于 2005-8-4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对“显失公平”的司法解释。
我国对“显失公平”的司法解释:根据我国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甚至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诱骗、胁迫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行为自始就是无效的。
公平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公平在法律中的实现,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家机关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公平是我们衡量事物的基本标准。确立民事权利和义务不能显失公平。                              
本案符合显失公平的两个构成要件。客观上原告无端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违反了公平原则;主观上被告故意利用了原告没有经验的劣势和通过采取暗示、威胁、诱骗等种种不正当的手段,同时利用自己知情的优势,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逼迫、诱骗原告在其精心设计并打印好的《终止合同申请》上签字。所以是显失公平的。其行径是卑劣的。            
显失公平可以是自始的、也可以是嗣后的,最基本的特点是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经济利益显著不平衡。
所以原告签署的《终止合同申请》与情不合!与理不合!与法不合!对这种既不合情、又不合理、亦不合法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经济利益显著不平衡显失公平的《终止合同申请》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楼主| 发表于 2005-8-4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对“显失公平”的司法解释。
我国对“显失公平”的司法解释:根据我国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甚至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诱骗、胁迫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行为自始就是无效的。
公平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公平在法律中的实现,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家机关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公平是我们衡量事物的基本标准。确立民事权利和义务不能显失公平。                              
本案符合显失公平的两个构成要件。客观上原告无端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违反了公平原则;主观上被告故意利用了原告没有经验的劣势和通过采取暗示、威胁、诱骗等种种不正当的手段,同时利用自己知情的优势,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逼迫、诱骗原告在其精心设计并打印好的《终止合同申请》上签字。所以是显失公平的。其行径是卑劣的。            
显失公平可以是自始的、也可以是嗣后的,最基本的特点是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经济利益显著不平衡。
所以原告签署的《终止合同申请》与情不合!与理不合!与法不合!对这种既不合情、又不合理、亦不合法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经济利益显著不平衡显失公平的《终止合同申请》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发表于 2005-8-4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请问申屠老师有在东元巷小学任教过?
发表于 2005-8-4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小学老师也叫楼主一样的名字。
发表于 2005-8-4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05-8-5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yutyut8 at 2005-8-4 05:24 PM:
顶!请问申屠老师有在东元巷小学任教过?

是的吧,但她现在在绿城育华小学.
对了,你可以说说她是怎么离开那个学校的,呵呵!我就不说了.免得说我诽谤.哈哈
 楼主| 发表于 2005-8-8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要在全国所有的论坛上发一遍.官司我不想打了,除非它们跳出来起诉我,当然我也希望有这一天.我只是希望引起大家的注意,希望有更多得人得到经验教训,当然也希望有更多的人知道绿城育华学校阴暗面.
发表于 2005-8-9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民办学校都很黑的,我曾在杭州计算机学校教过书,有亲身体会,不给加班工资,过年放几天假还要扣半个月的工资。所以我辞职了。

我支持楼主你,支持你,支持你,支持你,跟黑心的绿城教育投资公司斗到底。那么卑鄙的怎么配为人师表,教育孩子???
 楼主| 发表于 2005-8-18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讲证据的。所谓证据不外乎人证、物证。人证?我找谁呢?如果这场官司打到高层法院,我会被迫站在被告学校门口,征求签名。但不是征求被告公司员工的签名,因为原告所遭受的迫害、所受的委屈,不能再发生在其他员工身上。我是征求孩子和孩子家长的签名,原告怀孕是连七八岁的孩子都知道的事实,是连部分学生家长都知道的事实!但被告无耻的否认了。物证?我能有什么物证?除了被告愚蠢的答辩状、除了被告与劳动监察大队谈话中欲盖弥彰愚蠢表现、除了被告隐瞒重要事实的《补办手续情况反馈单》、除了被告并未反映员工真实劳动状况的工资发放记录、除了被告精心设计的终止合同申请、除了我被迫采取邮件及信件的方式和被告联系……我还能有什么物证?
 楼主| 发表于 2005-8-23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帖有三个目的:1、个人泄愤!
                          2、揭露绿城教育投资公司的卑鄙行为
                          3、希望大家学点法律知识,学会保护自己。
 楼主| 发表于 2005-8-2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没有提到的一个重要事实:劳动争议发生后,最初我只要求赔偿四千元整。四千元只不过是绿城育华小学应缴未缴的员工社会保险和部分应付未付的加班工资,但是绿城育华小学没有答应我的要求,之后越谈越僵,直至诉讼。
 楼主| 发表于 2005-8-25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vieri at 2005-8-9 03:46 PM:
现在的民办学校都很黑的,我曾在杭州计算机学校教过书,有亲身体会,不给加班工资,过年放几天假还要扣半个月的工资。所以我辞职了。

我支持楼主你,支持你,支持你,支持你,跟黑心的绿城教育投资公司斗到底 ...

谢谢
这个帖子不光这里有,很多地方都有。我会努力传播。希望大家理解我的泄愤行为,原谅我的泄愤行为。因为我说的句句属实。同时我相信仔细看看会有收获的。而且我把重点理出来了。
 楼主| 发表于 2005-8-26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gyp6162 at 2005-8-7 22:31
我儿子在绿城育华学校读书的,我认为学校的管理还是非常人性化的,口碑还是不错的。。  


我同意你的观点.可是我要声明,因为你是作为顾主或者说是上帝出现的.你看到的是好的一面.确切的说,绿城育华学校的硬件设施不错,甚至也有部分普通员工不错,可绿城育华学校的领导你认为如何?你知道多少内幕?有的事说出来;是非太多我不想说,就发生在我个人头上的事你如何理解?难道我说的事都是造谣吗?
谢谢你的回复,也期盼你的回答.
 楼主| 发表于 2005-8-29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久以前,有一只青蛙跳进了一缸热水里,受不了热,一下子便弹出来,只是以后,它再碰不到水了;又有一只青蛙跳进了一缸冷水里,水慢慢加热,最后它却死在水里……哎,谁叫人家垄断着水资源呢?
现在的社会"杭铁头"太少了.愚弄人的机构多了.我的事完全属实,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楼主| 发表于 2005-9-6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很难为情,也很遗憾.请原谅我的灌水行为.

一所学校,实在难以想象,何以为人师表?何以教书育人?太卑鄙了,这就是我不肯罢手的原因之一,也许每一位仔细看过这篇文章的人能够比较理解我了。
 楼主| 发表于 2005-9-20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我一直有朋友、有原告以前的朋友、同事劝我罢手。甚至还有严厉批评我的朋友、长辈。如果我万一有个什么意外呢?毕竟我是“蚍蜉撼树”,一个人在和整个集团公司斗争。我也想过多次,对方的手段可以原谅吗?我这样做有效果吗?我的回答是肯定的:手段太卑鄙了,不可原谅!这样做不一定有效果,甚至肯定没有效果,但这是我唯一可以做的。也相信每一位了解事实真相的人会有所收获。会在今后的劳动纠纷中学会保护自己。
很多人对我还有成见,我只想在这里再次问一下我的“被告”
1、        你们真的不知道原告当初怀孕了吗?知道了说不知道手段是否卑鄙?
2、        原告的值班津贴全额发放了吗?
3、        《补办手续情况反馈单》中是补缴了全部的社会保险吗?
4、        为什么把员工不可能享受的经济补偿写入合同?
5、        所谓的终止合同申请是怎么回事?手段是否卑鄙?
6、        剩下的十个问题且待下回分解,这五个就够卑鄙了。
发表于 2005-9-29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油!!!支持正义!!

坚持不懈!迈向成功!得到自己该得到的!!!!!!!!!!!!!!!!!!!!!!!!!!!!!!!!!!!!!!!!!!!!!!!!!!!!!!!!!!!!!!!!!!!!!!!!!!!!!!!!!!!!!!!!!!!!!!!!!!!!!!!!!!!!!!!!!!!!!!!!!!!!!!!!!!!!!!!!!!!!!!!!!!!!!!!!!!!!!!!!!!!!!!!!!!!!!!!!!!!!!!!!!!!!!!!!!!!!!!!!!!!!!!!!!!!!!!!!!!!!
 楼主| 发表于 2005-10-4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和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劳动争议整理后的版本
我和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在2005年3月由于劳动争议打了一场官司。在当今社会说句不恰当的话发生劳动争议很正常,不正常的是绿城教育投资公司使用了很多卑鄙的手段来掩盖自己的违法事实。这是令人遗憾和愤慨的。以下只是部分事实,有法律常识的人可以说说你们的看法,觉得我有问题的当然也可以说。希望大家谴责绿城教育投资公司的卑鄙行为,希望大家从中吸取教训。同时我郑重声明我保证叙述的真实性,我也为自己的发言负责。
一、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在答辩状的第一条的第二点中提到有关值班津贴的问题。原告再次为绿城教育投资公司的无知感到可悲、为绿城教育投资公司的无赖行径感到愤怒。我的理由如下:学校是住宿制的,三个住宿班,一个走读班。住宿班开学时就要求老师值班,而按月发放不等于按月足额发放,绿城教育投资公司绿又一次偷换概念,隐瞒重要事实。每班至少一个教师,每周按四天计算、周五家长接回。每月按17天计算。请注意需要说明,在绿城教育投资公司提供的民事诉讼证据清单中有值班津贴发放表,每月应扣除司机鲍顺有师傅的值班津贴,因为他不带班。还应扣除其他教师加班、晨练支出。而校长申屠杭西和赵坚值班时不带班,所以教师人数按3.5人计算。那么正常的值班津贴支出的理论值应该是:3.5人×17(天)×30元/天=1785元。见附表。考虑2003年10月、2004年1月、2月、5月有放假的因素,为避免绿城教育投资公司无谓的纠缠,我不做统计分析。表中“应该发放数”不包括晨练、接送学生等,值班人数如前所述按3.5人计算。

期间
2003.09
2003.11
2003.12
2004.03
2004.04
2004.06
实际需值班天数
18
16
19
19
17
18
应该的发放数[元]
1890
1680
1995
1995
1785
1890
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名义发放数[元]
1880
2080
2195
3296
2315
2690
扣除加班、晨练等因素后的实际发放数
1200
1410
1850
1740
1110
1440
绿城教育投资公司隐瞒的事实
[即差额]
690
270
145
255
675
450
如上所述,实际没有一个月是足额发放的。那么差额是怎么产生的呢?就因为原告的值班津贴没有足额发放。提到了司机鲍顺有师傅和申屠杭西等不得不说一点,为什么他们就没有课时的问题,他固然有他的接送任务等,可原告还承担小学部的手工兴趣课,还负责小学部财产保管、物资采购、和出纳工作甚至喷撒农药[敌敌畏]、打扫厕所[“喷撒农药[敌敌畏]、打扫厕所本身是物业管理职责,这也是被告故意刁难我的事实”]等等,要跑银行、税务、收发及购买办公用品、事务用品等等。我再次鄙视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多次在答辩状中对法律断章取义,误导事实真相的卑劣行径。劳动法除了保护劳动者,同时当然也是保护用人单位的,但“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何来课时不足的问题?而绿城教育投资公司所谓的会议记录是在2003年9月的,难道原告2003年9月、10月没有值班吗?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连自己制定的制度都不执行,确实太遗憾了。2003年11月的记录难道不是原告提出异议后的结果吗?也正是如此原告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被申屠杭西校长视为眼中钉、肉中刺!  
二、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在答辩状的第二条第(一)点中谈到了三个问题。我分别批驳如下:
                1、绿城教育投资公司提到了补办手续。正如绿城教育投资公司自己提供的证据二:《补办手续情况反馈单》中所示。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只补缴了应缴未缴的五个月的养老保险。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医疗保险。我再一次为绿城教育投资公司的无知感到可悲、我再一次为绿城教育投资公司的无赖行径感到愤怒。绿城教育投资公司违法事实已经无庸争议,其不能补缴的社会保险并不代表其违法行为的消失,恰恰证明了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对原告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绿城教育投资公司明明知道没有全部补缴,在答辩状中却对该项重要事实只字不提,不是隐瞒重要事实是什么?不是对提供的证据作虚假的描述是什么?他是出于什么目的?是否希望造成法官的错判、误判?绿城教育投资公司违法在前,纠正了部分违法行为还想邀功不成?特别是绿城教育投资公司自己提供的民事诉讼证据清单中的工资发放表中可以看到,绿城教育投资公司的违法行为并不仅仅发生在个别员工身上。我们必须意识到,这是一家教育投资公司,是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学校。是否应该“从重从严”追究其违法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05-10-4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而在绿城教育投资公司绿城教育投资公司绿城育华小学补办手续过程中,还有很多不得不说的事实。我曾经在2005年3月21日主动和绿城育华小学有关负责人联系过,指导他们可以直接凭整改通知书去社会保险机构补缴保险,而且我明确的告诉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只有养老保险可以补缴,其他保险无法补缴,请他们考虑赔偿,但绿城教育投资公司不信。我真奇怪,他们是真不懂,还是假不懂,我本身不是作劳资工作的,可我会咨询,他们怎么不会呢?绿城教育投资公司还再三要求我必须到场,我本人尚处在产褥期,我丈夫因为工作上的原因一时抽不出时间,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却马上向浙江省劳动监察大队诬陷我不配合。使我被迫又一次请假。[备注:顺便回答绿城教育投资公司的另一个问题,这中间没有误工费、交通费、电话费吗?这样基本的事实还需要争议吗?我丈夫帮助绿城教育投资公司纠正违法行为难道我公司算我丈夫出差吗?我不得不又一次为绿城教育投资公司的无知感到可悲、我不得不又一次为绿城教育投资公司的无赖行径感到愤怒。]更可气的是由于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单位办事人员证件不带全,致使本来半天可以办完的手续上午无法办完。而下午我们再次准时等在杭州市社保大厅时,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却迟到了。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办事人员是由鲍顺有师傅专车接送的,怎么会迟到?交通堵塞不是理由!而在办理过程中我再三申明,请将《补办手续情况反馈单》复印件给我,当时都是满口答应的。而我同时在社保大厅门口的机器上查询信息。没想到我一个没注意,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办事人员却溜了,手机也一直在通话状态,等到接通已在车上了,当时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单位办事人员再次答应次日将《补办手续情况反馈单》传真给我,所以我没有坚持要求对方返回。可第二天我一早电话追过去,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单位办事人员却说领导已将《补办手续情况反馈单》送到浙江省劳动监察大队了,而且公司内没有留底!?对这么重要的工作记录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单位居然不留底?可见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单位管理的混乱!再请问绿城教育投资公司现在证据中的《补办手续情况反馈单》是哪里来的?如果前面说没有留底是撒谎,那可见绿城教育投资公司的卑鄙!如果说言而无信,之所谓“人无信而不知其可也”,可见绿城教育投资公司之无耻!更可气的是,为此我又请了三次假,浙江省劳动监察大队监察二科胡国强可以作证。通过多次努力终于在浙江省劳动监察大队拿到了有关复印件,这里怎么又没有误工费、交通费……等我拿到了复印件我才恍然大悟,这事不能怪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办事人员,因为确实如我所说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只能补缴违法未缴的养老保险,其他保险无法补缴。也正是如此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办事人员知道这次问题严重了,所以及时的通过手机在向领导汇报,第二天又迅速的将资料藏匿、转移。我觉得绿城教育投资公司真的又傻又坏。傻!不给我复印件我就看不到了吗?坏!明明自己留了底却说没有留底。只字不提原告的大力协助、只字不提原告的多次指导,难道绿城教育投资公司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是在行善积德吗?如果说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因为没有交纳员工社会保险而违法是法律打了绿城教育投资公司一记响亮的耳光,那么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如今把只纠正了部分违法事实的《补办手续情况反馈单》拿出来炫耀、邀功,甚至期望误导法官的判决,那么这记耳光是绿城教育投资公司绿城教育投资公司绿城育华小学自己打向自己的,相当的清脆!
三、在向西湖区法院起诉之前,我曾经向浙江省劳动监察大队反映过绿城育华小学的违法情况,监察大队对绿城育华小学作了必要的调查,有一份笔录,原文摘录如下:
                监察大队人员问:你公司是否与*某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
                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回答:签订了劳动合同,她在04年八九月份怀孕了,在她离开我公司时,我们不知道她是否怀孕了。
                这样的回答非常的可笑,非常的遗憾,非常的让人愤慨!!
                Ⅰ:我怀孕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申屠杭西找我“谈心”也是因为担心独立核算后学校增加支出。睁眼说瞎话,这是否太卑鄙了?学校希望自己的员工都是机器,只要微薄的薪水就能保证正常运转的机器。女性要生孩子,在工作上肯定要受到影响,用人单位客观上要承担一定的损失。企业往往不会那么赤裸裸让自己承担歧视怀孕妇女的恶名,他们往往不择手段的达到自己的歧视目的。令人最感遗憾的是,今天歧视怀孕妇女的不是一般的企业,而是一所学校,难以想象,何以为人师表?何以教书育人?
                Ⅱ:作为一家教育投资公司,当时在座的都是有文化的人,为什么会做出这么愚蠢的回答呢?当时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并没有问及我的怀孕时间,绿城教育投资公司为什么急于回答,并刻意强调“她在04年八九月份怀孕了”?我的分析如下:①、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当时并不知道我准备起诉的,在与学校的沟通中,我们也多次提到,我们实在没有精力打官司,同时内心也对学校是有感情的,真的不想告。②、当时我没有向劳动监察大队提供怀孕证明,因为我没有想到学校会否认原告怀孕的事实。学校以为我会全盘接受监察大队的处理结果。幻想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了。③、最可笑、最愚蠢、最卑鄙的是这一点,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刻意回避逼走怀孕女工重要责任,请问,我什么时候告诉过绿城教育投资公司*某8、9月份怀孕了?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又是从什么地方了解到我8、9月份怀孕了?有两个成语要送给绿城教育投资公司,一个是“欲盖弥彰”,一个是“掩耳盗铃”。真的很遗憾。躲过了初一,躲得过十五吗?学校刻意回避在怀孕期内迫使员工离职的违法事实,可事实是可以逃避的吗?我又要强调了,今天的绿城教育投资公司不是一般的企业,而是一所学校,实在难以想象,何以为人师表?何以教书育人?太卑鄙了,这就是我不肯罢手的原因之一,看到这里,也许每一位看到这篇文章的人能够比较理解我了。
备注:当时在场的人有
俞正平,时任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副总  
  联系电话:88477578  手机:13906514399
赵坚、冯晨,时任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小学部副校长   
王云初,时任绿城教育投资公司人事部主管      电话:88477566
吴国强    省劳动监察大队监察二科

四、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在答辩状的第二条第(五)点中谈到了一次性的经济补偿的问题。我实在对绿城教育投资公司的无知、无赖麻木了。我再一次强烈谴责绿城教育投资公司这种不知羞耻的答辩,理由如下:
                请看合同原文:“员工在合同期满后因缺乏重新就业基本条件而失业,导致生活困难的,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请问绿城教育投资公司,这个甲方是谁?合同中甲方怎么成了“社会保障机构”?
                即使如绿城教育投资公司所言,一次性经济补助是由社会保障机构发放给农民合同制职工的。那原告是农民合同制职工吗?这次绿城教育投资公司绿城教育投资公司绿城育华小学终于对了,原告我不是“农民合同制职工”。可问题又来了,如果我不是农民合同制职工,那言下之意,我不论何种情况下都无法享受此项保障。既然是员工无法享受的保障,堂而皇之的放入合同条文当中,不是欺诈是什么?无知、无赖、无耻!我不得不再次为绿城教育投资公司绿城教育投资公司绿城育华小学的无知表示可悲、我不得不再次为绿城教育投资公司的无赖行径表示愤怒。如上所述,甲方就是绿城教育投资公司。而原告在怀孕期被迫离职,请问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她怎么具备重新就业条件?如今原告丈夫一个人要承担整个家庭的开支,一位是产妇、一位是嗷嗷待哺的婴儿,营养费、医疗费、孩子的一切支出。绿城教育投资公司是不是太无知、太无赖、太没有人性了?这种无可争议的事实还需要争论吗?
五、审理查明事项中的仲裁时效是本案判决的关键,也是西湖区人民法院王贵平法官判决的主要依据,确实有很多要说明的问题。劳动争议的处理必须先仲裁、再诉讼,仲裁之前还有协商、调解。可以说原告是被迫去办理了仲裁手续,再行使诉讼权利,而诉讼时效是两年。同时正是原告在合同期内多次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与绿城教育投资公司争执,导致矛盾激化;同时正是原告被迫离职后再次轻信了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妥善解决的承诺;同时原告是在孩子一出生就开始了正式的诉讼程序,所以原告自始就没有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原告上诉状后所附的需要强调的证据3中第1—2页中原告对为何没有及时要求仲裁已有了详细说明。同时法律关于仲裁时效条文中说道“……并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请注意:法律在这里用的词是“或者”不是“并且”,也就是说只要原告有正当理由,就可以认为本案仍在审理时效内,怀孕难道不可以作为正当理由吗?孕妇打官司影响到孩子谁来负责?谁能负责?特别是这八个月中原告并没有放弃维权,多次主动和绿城教育投资公司联系,是绿城教育投资公司先予以承诺解决,后又置之不理一拖再拖。特别需要强调如果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有很多的不合理性。因为劳动者一方属于弱势群体,常常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或者是不想失去得之不易的工作,或者是希望用协商的方法解决纠纷,或者是轻信了用人单位的承诺和保证,通常不会马上要求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拖过60天,甚至拖至几年。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简单地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理解为劳动争议已经发生,只要超过60天就不予受理,无疑是对就业关系事实上不平等这一现状的不尊重和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漠视,更可能会在客观上纵容用人单位随意侵犯劳动者权利的恶劣行为,也是对立法精神的违背。所以原告始终没有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仲裁时效开始日期的计算是有争议的。原告坚持认为应从双方协调失败之日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所以仲裁时效也没有过期,更何况还有原告怀孕事实的存在,怎能不算正当理由?所以原告起诉至法院。更何况诉讼时效是两年!
以上只是绿城教育投资公司的部分违法事实,还有很多违法事实都写出来显得过于罗嗦,有兴趣的可以看以下两个网址,同时可以看到网友的评论。对我的批评大家可以直言,还是那句话,揭露绿城教育投资公司的卑鄙行为,同时希望大家吸取教训,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司法漏洞是永远存在的,仲裁时效是我败诉的主要原因,公道自在人心。逃避了惩罚并不代表绿城教育投资公司没有违法。
http://www.19floor.net/viewthread.php?tid=6419275&page=2
http://www.edushi.com/bbs/dispbb ... replyID=&skin=1
 楼主| 发表于 2005-10-14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我的批评大家可以直言,还是那句话,揭露绿城教育投资公司的卑鄙行为,同时希望大家吸取教训,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司法漏洞是永远存在的,仲裁时效是我败诉的主要原因,公道自在人心。逃避了惩罚并不代表绿城教育投资公司没有违法。
发表于 2005-10-15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去私利学校本来就不应该去,杭州有几个好的私利学校.去了只有自认倒霉
 楼主| 发表于 2005-10-17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轻轻小女子 at 2005-10-15 04:54 PM:
去私利学校本来就不应该去,杭州有几个好的私利学校.去了只有自认倒霉

所以被迫走了
可是孩子要养,房子要供,逃避不是办法.所以把我的事在网上传播,就是希望大家学会保护自己,决不仅仅是我个人泄愤.
 楼主| 发表于 2006-5-29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好久没有回来发言了.本来不想再说了.可最近小学部又有员工辞职了.而且这位辞职员工新找的工作坦率的说不如在绿城育华小学的工作.这又是为什么呢.我很庆幸,我们老百姓还是有那么一点骨气,钱少一点没关系,辛苦一点也没关系.但不能没有自尊,不能没有尊严......


如果大家不相信我所说的,我可以给你必要的联系方式等.

还有一点大家也应该知道,由于我的努力,这位员工提出要求后,比较顺利的拿到了本来就应该属于她的,绿城育华小学违法未缴的部分社会保险.
只是部分而已,有的没法补了.
但请大家明白,如果绿城育华小学诚心改正错误,没有必要等这位员工辞职了,抹下脸皮来要的时候再补啊,好好自查一下,给所有该补的员工都补上,这多好啊?遗憾啊遗憾!
 楼主| 发表于 2006-10-23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偶像了,那就是台湾的"施明德"先生,他的执著、正直、无私是值得人尊敬。所以我安排好后,也打算去绿城育华小学门口绝食静坐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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