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讨薪遭董事长打晕伤重入院谁能主持公道? 女工替工人们讨薪遭公司董事长当场打晕——行凶者逍遥无事 治疗出院7天后有伤鉴定为无伤——元芳,你怎么看? 行凶者声称有钱,更有保护伞,没有他摆不平的事——天理何在? 一、要过年了,为职工讨薪被狂殴受伤入院 我叫周韶忠,是韶关新日报刊印务有限公司(原《韶关日报》印刷厂)一名女职工,年过不惑的我无儿无女,我深知生活在底层工人的苦楚,在工友们鼓励并推举下,我当选为本公司一名不拿一分钱报酬的工会委员。2012年12月11日上午,因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奖金2个多月,受公司全体职工的委托,作为工会委员的我与公司工会主席李俊华与另一位工会委员邹肇雄以及职工代表欧斌、叶作忠、谭明晓到公司董事长汪昌盛办公室协商职工工资奖金的发放问题。其间,汪昌盛蛮横无礼,拒绝与工会人员商谈,汪昌盛先是推搡谩骂,继而追打工会委员邹肇雄,我立即上前劝解汪昌盛不要打人,汪昌盛居然挥拳朝我打来,我在退避过程中,疯狂的汪昌盛猛击我头部左侧太阳穴,一阵剧痛过后我出现了呼吸困难、全身抽搐等症状,接着晕倒在地。报警后,浈江公安分局南门派出所民警赶到事发现场,见情况紧急,打120呼叫救护车将我送到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因颅脑受伤我入住该院神经外科。 处警的民警随后将所有当事人带到派出所做询问笔录,李俊华等人均指证汪昌盛行凶殴打我。大约下午2点,做完笔录后汪昌盛等人全部离开了派出所。警方未对行凶者汪昌盛采取任何措施。 拖欠工人工资是汪昌盛恶意所为,汪昌盛对我们职工说:“别人欠本公司的钱,所以现在有钱也不能发放,要发工资的话,职工自己去讨债,讨回来了就发工资。”这是什么强盗逻辑? 12月16日上午9时50分,我的丈夫和兄长,到南门派出所找到案件承办人张警官与林警官,询问警方为何未依法拘留行凶者汪昌盛及案件如何处理,要求警方责成行凶者预交医药费并及时作伤情鉴定。两警官表示:他们会抽时间找受害人进一步了解情况,至于是否要对行凶者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需等受害人出院后法医鉴定伤势才能作出决定。张警官也答应找行凶者汪昌盛协商解决医疗费用等问题。其后的几天里,张警官数次找到汪昌盛与其协商,结果却是令人气愤,汪昌盛居然让人传话说:就是不交医疗费,你们能把我怎样? 这里,要感谢前往医院探望和慰问我的工友们,在我被殴打脑部受伤入院期间,一位工友大姐请假连续几天看护照顾着我。12月31日出院至今我还受头晕、头痛的伤痛折磨,记忆力严重衰退。 二、行凶者声称自己有保护伞 我知道有《工会法》,但这帮不了我们,也不能制裁无法无天的恶棍。邹肇雄、谭明晓、孙干辉、朱土英等工友在事发后(2013年1月4日)前往韶关市总工会劳动保障部反映情况,结果是没有下文。 恶意欠薪行为是党中央和国务院近几年高度关注和重视的社会问题。我不明白,汪昌盛不但恶意欠薪,甚至在大庭广众之下公然殴打工会委员至伤重住院,其行为令人发指。更令人费解的是,蓄意殴打前来协商的工会工作人员并造成一人伤重住院的行凶者汪昌盛却逍遥法外。 行凶者汪昌盛何来如此底气?汪昌盛四处宣称:“老子和韶关市政法委刘副书记是战友,是铁哥们,在韶关没有人能奈何他。大家都看到我把人打晕了,现在还不是一点事都没有?谁敢再来还照打!”气焰十分嚣张。 三、果真有黑幕? 我本以为鉴定伤情后,行凶者必定被绳之以法,然而我又错了。2013年1月7日,我和兄长两人前往浈江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进行伤情鉴定。我将复印好的病历等诊断资料交给法医后,质疑此时我的损伤早已消失如何鉴定?法医解释说:他们会依据医生的诊断记录作出损伤鉴定。并要求受害人立即交100元伤情鉴定费。 几天后,汪昌盛声称:“我的战友政法委刘副书记当过司法局局长,这种司法鉴定没有摆不平的。最后鉴定结果就是无伤,这意味着‘情节较轻’, 最多只是治安罚款五百元以下。” 1月16日,结果正中行凶者所言——鉴定结果是“未达轻微伤”,在我国,伤情鉴定等级只有三种:轻微伤、轻伤和重伤。这种玩文字游戏的“未达轻微伤”就是无伤。可是,医生的诊断结果写得很明白:“1、轻型颅脑损伤;2、左侧颞部头皮血肿。”公安局发布的《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第3.1条规定:“头皮下血肿”即属“轻微伤”,再加上“轻型颅脑损伤”的诊断,完全符合鉴定为“轻伤”以上的条件了。 在此我要求,韶关市有关部门应向受害者及公司员工澄清:韶关市政法委是否确有刘姓副书记?且与行凶者汪昌盛是否战友关系?事发已经一个多月了,行凶者仍未受到任何惩处,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诸多蹊跷,难道刘副书记果真对此案件处理施加了影响?虽然我们相信这只是汪昌盛的一面之辞,但希望韶关市有关部门能予以澄清,以正视听,挽回政府威信。 没日没夜地加班辛苦工作,我们可以忍受;甚至有时月工资收入达不到韶关市最低标准(850元/月),我们也可以忍受;三个多月了,就要过年了,我们一分钱也拿不到,我们要吃饭,我们有老人要瞻养,有孩子要抚养,难道我们还要忍受?? 我和工友们强烈要求:一、希望韶关市有关部门采取强力措施,责令汪昌盛立即发还所有职工被拖欠的工资奖金;二、司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汪昌盛的法律责任;三、赔偿受害者的所有损失。 受害人:周韶忠(手机:13415699111) 附医院诊断结果和法医鉴定结果。 201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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