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锚车被“扔”高速出口,施救车自行离去 深夜里,车子在高速上抛锚,这已经是够郁闷的一件事了。不过,更郁闷的是,抛锚车被拖到高速出口后,施救车就自顾离去了。“三更半夜的,把我们人和车就这么扔在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地方,他们太不负责了。”对于自己的遭遇,车主陶先生很是气愤,他说:“他们收了拖车服务费,却想让我们露宿高速出口不成?” 拖到高速出口,施救车说“不拖了” 前天晚上9点多钟,游客陶先生从杭州返回金华。行至杭金衢高速萧山境内时,车子突然发生故障熄火了。“我在做好预警以后,就马上拨打了施救电话12122。”陶先生说,很快施救车辆就赶到了现场,施救方是杭金衢杭绍管理处拯救大队。双方谈好的拖车费用是300元。 抛锚车被拖到萧山“浦阳”高速出口后,拖车驾驶员说“事情完成了,不拖了”,并拿出了一份协议要他们签字。“当时我就愣住了,没拖到维修厂就算了事了啊?他们之前也没跟我们说起啊?”陶先生赶紧跟他们交涉,希望能拖到修理厂。即便不到修理厂,拖到有住所的地方也行,这样也好第二天再想办法。 “我们都是外地游客,浦阳这里人生地不熟的,难不成是让我们在这里过夜吗?”陶先生也提出了自己的处理意见,地面拖车另外付费。“我听到车上那个年纪稍大的施救人员跟年轻稍轻的驾驶员商量,说要不拖拖到修理厂得了。”陶先生说。可驾驶员还是那句话——“不拖了”。 按照驾驶员的说法,车子拖到高速出口,就算完成任务了。陶先生是越想越气:“要不是后来在高速出口的一根电线杆上找了一家维修厂的电话,我们真不知道怎么办才好了。” 高速以外,算不算施救义务 “拖到高速出口就算任务完成,这算哪门子的规定?”陶先生想不明白,在他看来,施救就应该是从事故点到维修厂。昨天,记者在跟多位车主的交谈中,他们基本上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 记者注意到,2009年省物价局公布的“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通知”中,有如下表述:实施清障施救,要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故障或事故车辆的修理单位、修理地点由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自主选择。拖车服务的距离为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就近高速公路出口的距离,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表述中,既提到了修理单位,也提到了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那是不是意味着,施救车有义务服务到“修理厂”为止呢? 对此,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慧的解读是,高速上的拖车是施救方的义务,而高速以外的拖车仅仅是“可以”。“也就是说,施救方可以将车拖至修理厂,也可以拒绝。所以从法律层面,没到修理厂,施救方并无过错。”李律师说,但是施救方违反了“契约签订的程序精神”,这是他们的瑕疵所在。 “施救方达到现场后,就应该跟被施救方签订协议,至少是口头告知,这项服务是哪里到哪里。”李律师说,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一般车主当然是容易理解为是从事故点到维修点。“而且,从人性化的角度来讲,这么晚了,施救方也理应将抛锚车辆妥善安置,而非拖至高速出口一走了之。” 施救方:到不到修理厂,以后会让员工“多问一句” 昨天,记者联系上施救方——杭金衢杭绍管理处拯救大队的相关负责人孙主任。 他说,高速拖车对他们来说是“强制性”的,高速以外“不是强制性”的。以前,高速以外,他们一般都是拖到停车场或修理厂的,但部分施救驾驶员在具体操作中私下会跟修理厂进行利益挂钩,导致单位投诉比较多。所以,后来他们对抛锚车辆施救,就不主动到修理厂去了。 所以,目前杭金衢杭绍管理处拯救大队对于抛锚车的拖车服务基本就是从高速上到高速出口。“当然,如果车主有需要到修理厂去,主动提出来,也不是不可以。”孙主任说,在高速主线通行正常的前提下,他们是可以提供这项服务的。但必须另外签一份协议,并按照公里数重新收费。 记者问孙主任,这些情况,施救方有没有义务主动告知被施救方呢?因为如果没有告知,被施救方很容易被蒙在鼓里,一直还以为拖车的终点是修理厂,又怎么可能事先提出要去修理厂呢? 对此,孙主任表示,他们今后一定会加强对员工的培训,要求他们服务更到位一些,服务的内容再延伸一些,在到达施救现场后,至少口头讲清服务的主要内容,问清楚“是到高速出口,还是需要去修理厂?” 浙江省高速公路拖车服务收费项目(吊车、抢修等另计) 项目 收费标准 车辆类型 一类车 300元/车·次 20座(含20座)以下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 二类车 400元/车·次 20座以上40座(含40座)以下客车、2吨以上5吨(含5吨)以下货车 三类车 450元/车·次 40座以上客车(含32座以上卧铺车)、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 四类车 500元/车·次 10吨以上15吨(含15吨)以下货车 五类车 600元/车·次 15吨以上货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