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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中国新闻网]最高法: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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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10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张军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张军在谈到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问题时指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在作出判决的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适用禁止令需要特别注意加强监督、指导。

他说,从立法精神看,禁止令的目的主要在于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再次危害社会。人民法院要根据犯罪分子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决定是否适用。对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几乎没有再犯可能的,就不需要,也不应当决定适用禁止令。宣告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和期限要稳妥、慎重,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性质、手段、悔罪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适用“三个禁止”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及期限。
发表于 2011-5-11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书记带头违法乱纪。法律的执行者可以随意解释法律那还要立法机构做什么。
发表于 2011-5-11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一个为自己 脱身的领导干部
发表于 2011-5-11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ouandizlj 于 2011-5-11 15:10 编辑

看来以后有钱、有权人酒后驾车撞死人是不用负什么责了!
我朝法律都是糊弄没有后台的P民而已!!
猫论体制下,钱、权才是首要的!!!
发表于 2011-5-11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
也可认为,勿将杀人一律认定为犯罪。看来药加鑫去最高就可以免死了。
发表于 2011-5-11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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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简直是P话
发表于 2011-5-11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故意吧法律条文改的模糊点,到时候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还有偷懒,不想案子增多的嫌疑
发表于 2011-5-11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狗屁官,在中国法律界也算是一大蛀虫,应立即清理!!
发表于 2011-5-12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null

根据这个书记的理解,那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和枪支弹药也不应该入刑。
发表于 2011-5-12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改变就没有希望~

都是些什么东西在指挥国家的方向啊~?
发表于 2011-5-12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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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军已经明显越权了,他只是法律的执行者!!
发表于 2011-5-12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patterson 发表于 2011-5-12 09:14
张军已经明显越权了,他只是法律的执行者!!

我也这样以为。
发表于 2011-5-12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没头脑的。
发表于 2011-5-12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jason 发表于 2011-5-12 09:41
我也这样以为。

本人认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是有联系的.没有立法解释就没有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立法解释的法律具体应用.
我只对司法解释提出的“醉酒驾车不一定入刑”的内容表示严重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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