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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墨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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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8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用你们手上的笔,论阀中国人民的罪人——达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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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8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

这一句话的贴在灯火是违规要删的,但你的观点是正确的,所以将此空位先留给楼主,期待你的文字!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08-3-29 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人墨客

请多宣传法律知识,
一个强大的国家,
也是个普法的国家,
更是一个法制完善的国家;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不知法律却不能开脱罪责。要守法,必须要懂法!
发表于 2008-3-29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阁下在言语什么?

我也不知道你指的法律知识又是什么意思?
发表于 2008-3-29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好!
灯火不是法制园地,灯火的朋友们是一群爱好文字的人。大家已经做到了用自己的文字宣扬美好事物、抒发人与人之间美好的情感。
 楼主| 发表于 2008-3-29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提醒

我发错地方了,一定改正。
再次谢谢你的提醒。
发表于 2008-3-29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楼主| 发表于 2008-3-31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女

说得在理
 楼主| 发表于 2008-3-31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斑竹!
发表于 2008-4-2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等你填文字呢?
希望你先用笔讨伐,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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