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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8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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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的定义在总帖里面也有,希望进来的义工好好看看,当然,随着我们活动的增多,经验的丰富,我们可以对义工的认识和定义有更确切的了解,这样,我们就可以对我们的义工工作有更明确的定义.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提出你的义工口号,只要它简洁明了,朗朗上口,易于记忆就可以.
另附志愿者的定义:
所谓志愿者,这是一个没有国界的名称,指的是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不受私人利益的驱使、不受法律的强制,而是基于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感而从事公益事业,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的人或人群。
从法律层面上讲,由于我国尚未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立法,因此对于志愿者也从来没有一个严谨、权威的概念。从目前我国部分省市颁布的志愿服务条例来看,志愿者概念表述较为明确和全面的是2004年3月5日颁布的《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该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非营利组织登记或注册,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据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并认识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志愿者概念:
1、志愿者是自然人。自然人是区别于法人、社团组织的一个概念,即有生命的个体,强调的是个人的尊严和价值,其不受民族、种族、国籍和身份等的限制。需要提到一点:志愿者有否年龄的限制?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从年龄上划分,公民年满18周岁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或16周岁以上,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才能注册登记为志愿者。
2、志愿者主观上须自愿。尽管目前我国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动机具有丰富性和复杂性,但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志愿者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所以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必须是发自内心的自愿,而不是强制性的。
3、客观上,志愿者须在非营利组织登记或注册。非经注册或登记的志愿者,即使参加了志愿服务活动,也不能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志愿者。志愿者经过登记活注册,会便于非营利组织统一安排活动,防止资源的浪费,更是对志愿者合法权益进行合理保护的需要。
至于非营利组织,它完全是个“舶来品”,从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翻译而来,与非营利组织类似的词汇还有“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严格来讲,它与非营利组织的内涵和外延并不完全重合)、“公民社会组织”(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第三部门”(third sector)等。目前,中国尚没有一个明确的非营利组织分类标准,现行法规体系中只将其划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本文所指的非营利组织,则着重是指完全来自民间,无论注册与否,无论是否采用会员制,而基于某项公益事业为活动宗旨,主要通过广大志愿者来主要完成自身组织活动的组织和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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