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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网爱心拯救行动呈现的和谐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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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8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闻回放

男友突然“蒸发” 又遭房东逼债的她想自杀
一“网”情深拉住了想自杀的女人

这两天,一个发生在杭州网论坛上的爱心故事被网友们“顶”出了一个美好的结果:一个想自杀的女人,在热心网友的仗义相助之下,有了继续活下去的勇气,并表示,以后她也要不遗余力地去帮助身边的人。

在这里,我们首先看到的是善的力量、爱的力量。友爱,是每个人心中的美德,是一种品质。胡锦涛总书记在阐述和谐社会建设目标时就指出:“诚信友爱是构筑和谐社会道德底线。”而构筑和谐社会所必需的友爱,在杭州网网友身上,我们看到了。

什么叫和谐?目前社会上有人对“和谐社会”产生了误读,认为这只是一个空洞的概念。而在我看来,这些网友付出的友善和爱,就是和谐。

孟子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人和”处在最突出的位置;“和谐”的首义也正是人与人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什么?是人。和谐由谁来体现?也还是人。而融洽友爱,有事就上,有难就帮,正是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一个重要表现内容。

很多年前,有一首歌是这样唱的:接受我的关怀,期待你的笑容,人字的结构就是相互支撑……“人”之所以能在天地间屹立不倒,就是因为互相扶持、互相支撑。生活在这样一个“相互支撑”的世界里,我们才会倍感幸福。也正因为有了这种相互支撑、相互帮助的力量,我们的人生才显得有意义,我们的世界才因此幸福和谐。

很多年了,在我们的生活中,各种各样的争斗纷纷攘攘,层出不穷;近些年来,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上,我们也常看到有人为着一些是非而争吵不休: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和为贵”被破坏了。在日复一日的倾轧、混战之中,善恶美丑、是非黑白,渐渐难以分辨。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久而久之,我们也逐日麻木,甚至习以为常。遇上求助的人,我们的第一反应就是“骗子”;听到一个故事,第一感觉就是“做秀”。

而在杭州网论坛上这起拯救行动中,我们看到了它所呈现的和谐之美、大爱之美。面对素不相识、未曾谋面的虚拟ID,网友们伸出了援助之手,同时也伸出了和谐的“接力棒”;受到网友关注、关心、关爱的想自杀的女人,在接受了网友援助的同时,也接过了和谐的“接力棒”,并将把它继续交给别人,一棒一棒传下去。大善与大爱,无私与奉献,无休无止,生生不息,构建成了一个各社会关系相互支撑、相互关爱、相互信任的环境和系统。

由此我们知道,网络并不虚拟,爱心永远传递。由此我们还知道,和谐不会凭空从天上掉下来,不可能坐“等”其成。和谐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实实在在的努力,要付诸行动。只有每一个“你”、每一个“我”共同参与、齐心协力,人人有行动,人人有贡献,聚沙成塔,集腋成裘,“和谐”才能真正为我们所共同享有。

冰心曾说:“爱在左,同情在右,走在生命的两旁,随时播种,随时开花,将这一径长途点缀得香花弥漫。使穿枝拂叶的行人,踏着荆棘,不觉得痛苦,有泪可落,却不是悲凉。”在生命的长途上,我们谁都有可能是踏着荆棘的行人,愿我们在这条长路上,永远有爱陪伴。

本文地址:
http://www.hangzhou.com.cn/20060801/ca1221006.htm

[ 本帖最后由 特价风暴 于 2006-10-28 10:22 编辑 ]
发表于 2006-10-28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sf
发表于 2006-10-28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是干吗的,只知道捞钱,捐款就装成穷鬼了,要老百姓出钱,卑鄙
发表于 2006-10-29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善恶并成----不管如何在一个人情绪异常低落的时候,我们就算不能帮也要做到爱语,柔和之语,这点上我要好好检讨--虽然我没有恶意,但是言词过于犀利,陌生的人毕竟不是亲人,说话不可能太直---唉
发表于 2006-10-29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拍卖工资25.6万,5万起拍白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中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1.生活困难拖不起,2.弱势人员没钱没势没权办事难,3.因向人大反映情况得罪了XX,4.欢迎政府官员.帮会.团体竞拍小投入高回报,5普通老百姓谨拍小心血本无归。                                                                 个人主页查看相关文件: http://hexun.com/zjhzwl1971/default.html
邮箱: zjhzwl1971@163.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发表于 2006-10-30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我心如莲 于 2006-10-29 15:29 发表
呵呵善恶并成----不管如何在一个人情绪异常低落的时候,我们就算不能帮也要做到爱语,柔和之语,这点上我要好好检讨--虽然我没有恶意,但是言词过于犀利,陌生的人毕竟不是亲人,说话不可能太直---唉


阿莲,人孰无过?过而改之,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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