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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成长] 【公告】巴士之家论坛管理细则(试行稿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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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3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内容由杭州网巴士之家委员会授权发布)

×红色字体为第二版所增加的内容×

      杭州网巴士之家论坛成立于2004年2月9日,承蒙各位对论坛的支持与厚爱,巴士之家正在茁壮成长,访问浏览量逐年攀升,并拥有了一大批忠实的成员。同时,由于人员众多的情况,也给论坛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由此引发的误会和矛盾也不计其数。因此为增加论坛管理的透明度,减少论坛的不稳定因素,经过巴士之家核心成员的具体协商讨论,并在原杭州网论坛所制定条款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以下论坛管理细则,详情如下:

一、以下情况属于删除范畴:

1.发布反动、色情、暴力以及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内容的帖子与回复。

2.发布有关商业广告内容的帖子与回复。

3.发布恶意攻击他人,或者任何歧视性内容的帖子和回复。

4.发布恶意灌水内容的帖子,点击进入示例帖

5.发布恶意灌水内容的回复,例如:顶、...、ding、OK、沙发、UP等字样。

6.发布内容重复的帖子与回复。

7.发布有关个人隐私内容的帖子与回复,并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

8.其他违反论坛和国家相关规定的帖子。

针对以上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和第七项,在删除原帖与回复的同时,版主会以论坛短信的形式通知发帖或回复人。对于情节恶劣或者屡教不改者,将会受到封闭帐号的处罚,并通报论坛总管理员。


二、以下情况属于关闭范畴:

1.有关巴士出行问路或者其它相关内容咨询(非公交公司内务情况)的帖子,在得到论坛成员的回复后,标题加上“(已回复)”字样并关闭,点击进入问路咨询示例帖点击进入其它咨询示例帖

2.发布有关公交公司内务情况的咨询帖子,点击进入示例帖

3.发布有主题内容的灌水帖子与回复,版主将视实际情况保留一定时间后关闭,点击进入示例帖点击进入示例帖2

4.发布新成员报道内容或者其它非灌水主题内容的帖子,如出现大量灌水情况后适时予以关闭,点击进入新成员报道示例帖点击进入非灌水主题示例帖
   
5.其他违反论坛和国家相关规定但又不适用于删除的帖子。

针对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在关闭原帖的同时,版主会视情以论坛短信的形式通知发帖者?


三、以下情况属于合并范畴:

1.发布内容相近的帖子,所有类似的帖子将作合并一帖处理,主帖为首发帖,点击进入示例帖点击进入示例帖2

2.发布有关签名头像、图片的帖子,将合并到首页置顶论坛公告区的【头像图片、签名图片存储中心】(点击进入)

3.其他违反论坛和国家相关规定,但不适用于删除和关闭的帖子。


补充说明:

1.对于删除、关闭的帖子(广告、违规内容帖除外),版主将会有选择性地以论坛管理公示贴的形式公布于众。

2.为调节论坛气氛,满足大家的“灌水需求“,巴士之家决定长期保留【高楼大水】聊天吧(点击进入),并在适当时期增加新的灌水帖,以疏导的形式来尽可能解决灌水这一“历史难题“。

3.本管理细则自2006年9月14日起试行,巴士之家保留最终解释权。





                                                                                                                   杭州网巴士之家论坛委员会
                                                                                                                               2006年9月13日


附录:杭州网论坛条款

欢迎您加入本站点参加交流和讨论,本站点为公共论坛,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论坛对网友所发帖子有使用权、删除权和修改权。

四:任何论坛会员发表的文章或图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论坛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

五:论坛会员因为违反本论坛规定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责任自负,本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

[ 本帖最后由 燕园里的小葱 于 2006-12-22 21:34 编辑 ]
发表于 2006-9-13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前段时间巴士之家混乱的现象,特制定本版规,希望大家一起遵守。

[ 本帖最后由 燕园里的小葱 于 2006-11-8 12:12 编辑 ]
发表于 2006-9-13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  即时起人人遵守
发表于 2006-9-13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太可笑的
发表于 2006-9-13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支持
发表于 2006-9-13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要人来实行的,大家好好遵守啊
发表于 2006-9-13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同意
发表于 2006-9-13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发表于 2006-9-13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未完成 于 2006-9-13 22:04 发表
真是太可笑的

不要笑了,大家遵守吧。
发表于 2006-9-13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有权不遵守此规定,如果斑竹看不过去可以执行您的斑竹权利把我封了
发表于 2006-9-13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遵守的说
发表于 2006-9-13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支持
发表于 2006-9-13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家规正式出台了啊!
发表于 2006-9-13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呀,水没得乱灌了。
发表于 2006-9-13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大别怪我不给你面子,字实在太多没看,精简点,我在来看
发表于 2006-9-13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灵魂深处 于 2006-9-13 23:48 发表
老大别怪我不给你面子,字实在太多没看,精简点,我在来看


我给你解释一下,只有几个字:本版块严禁恶意灌水。
发表于 2006-9-14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早OVER的..没的水的..老大第一个就是:.....``不能用``哦买噶...个么老大...这个:......应该可以用的吧.?哦也
发表于 2006-9-14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OK!一定尊守!如有违反,严惩不贷!
发表于 2006-9-14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一起来遵守吧~~~~
发表于 2006-9-15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高楼大厦
发表于 2006-9-15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嘻嘻,哦也
发表于 2006-10-4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一向来很乖的,不会违反的,哈哈哈
发表于 2007-7-15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8-9-5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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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你要传图片也不必要用在这个帖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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