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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我买了假海信电视机投诉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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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2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徐筱甫 于 2024-5-12 20:49 编辑

        我3月在淘宝网上购买了“海信”4K电视机,但使用时发现电视机没有4K功能,遂打电话给海信客服,海信派工程师鉴定我所买电视机后认定不是海信电视机,拒绝修理。
        我要求是否能出具不是海信电视机的证明,但遭到婉拒,理由是他们不能对不是海信的电视机(因无厂址、厂名)开具不是海信电视机的证明。
        商家出示了从海信公司进货的发票和海信集团公司授权销售的委托书。淘宝网认为有效,驳回了我的诉求。
        询问海信公司,海信公司认为商家提供的是假发票,又提供了一张真发票。两张发票除了电视机数量不一样,其余均一样。到全国电子增值税查验平台查验,因为两张票代码、号码、金额、日期一致,查验结果显示,两张都是真发票。
        货肯定是假的,但就是投诉无门,怎么办?

 楼主| 发表于 2024-5-13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善语结善缘,恶言伤人心

本帖最后由 徐筱甫 于 2024-5-13 14:48 编辑

        开始写新的投诉举报

        前言:本反映是举报违法行为,不要纳入调解程序。市场监管部门如不查处请提供具体理由并给我有编号有署名的“不予立案决定书”。订单编号:2080167818877077082
        本案有可能提起行政复议、诉讼及民事诉讼,希望各方都要有足够的证据。谢谢!
        通过本案,也在思考,反映淘宝假冒商品案,处理为什么这么难!
 楼主| 发表于 2024-5-13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善语结善缘,恶言伤人心

本帖最后由 徐筱甫 于 2024-5-14 14:19 编辑

        换一种方式进行投诉,因为海信公司不愿意直接向我提供假冒海信电视机的证明,这样我必须换一种方式。        商家虚假宣传,虚假广告是成立的,而这个市监局自己可以认定的。
        商家(淘宝网上店名:天天品牌热卖店)所售电视机为虚假宣传 。
        4K是电视机的性能标志,表示超高清2160格式及3840X2160分辨率。我所购电视机电脑端购物凭证、手机端购物凭证及商家在淘宝上的广告均涉及有4K及HDR、120HZ等功能,实际检测均没有。
        我所购买的电视机55英寸实为50英寸。55英寸电视的尺寸大致为:长121厘米,50英寸长111厘米,而我实际所购买电视机55英寸连长109厘米都不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由此,商家虚假宣传、虚假广告成立,应当立案查处。


 楼主| 发表于 2024-5-15 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5月14日分别与青岛12345(海信总部在青岛)和湖州12345(海信浙江总部在湖州),希望通过政府部门,要求海信部门出具我所购电视机不是海信的证明,这个很重要。否则案子很有可能进展不下去!
 楼主| 发表于 2024-5-18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余杭市监局对举报不予立案程序不合法
    今日手机收到“市场监管”的短信,表示对我的举报不予立案。
    首先,所谓市场监管是什么地方的市场监管,短信没有说,不合规。是余杭市监局我也是猜的。(见附图)
    其次,不予立案要有正式文号、日期等,现在没有,可见余杭市监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极不规范、严重违反程序的。
    再次,余杭市监局不予立案没有列出具体的理由,只是套用官话。
    我3月通过淘宝网上广告购买1台“海信”电视机,淘宝网上的广告中宣传该电视机有多种优异功能,实际上没有。经海信客服上门鉴定,这是一台假“海信”电视机。
    根据《广告法》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我根据法律法规举报淘宝网上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余杭市监局应当立案查处。
    淘宝网作为交易平台,是商家发布广告的平台,同时淘宝网上出现的广告表明淘宝网也是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再强调一下,淘宝网上发布虚假广告的,是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四条第二款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连带责任既包括民事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
    现在商家已逃逸,淘宝网至今也没有向本人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按照余杭市监局不予立案的理由,淘宝网上发布虚假广告,淘宝网是没有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无权惩处的。
    (附:商家与本案有关的伪造海信电视机电子增值税发票税务部门已在查处。)
    时间在扯皮和拖延中度过……,淘宝网存在虚假广告的行为始终得不到根本上的解决。
    要求:监察部门对余杭市监局“玩忽职守”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要求:余杭市监局出具正式的规范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以便于本人申请行政复议。
 楼主| 发表于 2024-5-18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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