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的表态
以色列外交部在该份声明中,所指出的“中国在联合国国际法院发布声明”一事,实际上是中国外交部法律顾问、条法司司长马新民,代表中国在联合国国际法院,巴勒斯坦被占领土问题咨询意见案口头程序中,所进行的陈述。
中国外交部法律顾问、条法司司长马新民
马新民代表在表态中首先指出,中国一贯坚定支持巴勒斯坦人民,恢复民族合法权利的正义事业。 中国致力于在国际关系中促进法治,坚定支持国际法院维护国际和平安全、国际秩序与公平正义。处理巴勒斯坦问题,考验着人类的良知,考验着联合国的智慧,也考验着国际法的权威性。 在后续进一步表态中,马新民代表强调,外国占领下的人民基于自决权,并依据国际法开展武装斗争,不能被界定为恐怖主义行为,此为中方意见的第18条。 可以说,正是中方的此项表态,引发了以色列方面的强烈不满,并据此指责攻击中方。多年以来,以色列方面一直将哈马斯、杰哈德、巴人阵等巴勒斯坦抵抗组织,统统列入恐怖组织的行列,予以追缴打击。
哈马斯战士向以军开火
丝毫不考虑、不在乎、不正视这些巴勒斯坦抵抗组织,为何出现、为何崛起、为何坚决到底地与以色列进行武装斗争。
巴勒斯坦人的抵抗
英国前国防大臣本.华莱士,早在今年年初撰写的一篇批评以色列的文章中,就已经明确指出。 以色列对巴勒斯坦的种种残暴举措,对加沙地带肆意展开无差别轰炸,正是哈马斯组织“斩不尽,杀不绝”,甚至越打越多、越打越壮大的根本原因。 以军的所谓“反恐行动”不是在消灭敌人,而是在制造更多的敌人,为明天的以色列制造更强大的宿敌。这不是以色列轻飘飘的一语“恐怖组织”定义,就能带过和掩盖的。
英国前国防大臣本.华莱士
以色列占领了巴勒斯坦大片领土,将巴勒斯坦人驱逐出世代生存的故土、毁掉其家园,还对奋起抵抗的巴勒斯坦人,扣上一顶“恐怖组织”的高帽,将其定义为可被合法消灭的对象。 中方在联合国法院进行的表态,不过是陈述了事实。巴勒斯坦人在被以色列占领的家园故土上,依据国际法展开武装斗争、试图保卫自己的家园,何来的“恐怖主义”? 以色列的外宣口径中,张口就提哈马斯发动“阿克萨洪水行动”当天的以色列人死难,仿佛巴以冲突是从这一天而起,因哈马斯的“侵略行径”而生。 却绝口不提过去几十年来,倒在以军枪口下、炸弹呼啸中的巴勒斯坦人,又何止千倍万倍。单是在本次巴以冲突中,加沙地带死伤的巴勒斯坦人,就已经超过十万之众。 如果在死伤十余万平民的情况下,还能被定义为是具备合理性的“反恐行动”,这本身就是对人类现代文明与价值观的最大讽刺。
被以军轰炸前(下图)和轰炸后(上图)的加沙城区对比
解决巴以问题的根本在于“两国方案”
另一方面,马新民代表在联合国国际法院发布的多达38条意见中,值得关注的当然也不只是第18条这一条。 譬如说在第17条意见中,马新民代表明确指出,巴勒斯坦人民为行使自决权,使用武力反抗外国压迫、实现独立建国,是其不可剥夺的权利,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联合国国际法院已经对以色列做出了“种族灭绝”相关裁定
第36条,中国认为,交战占领的临时性和非主权性,决定了占领国不能通过的交战的形式,占领取得领土主权。 在任何情况下,交战占领在法律上都不能产生兼并效果。国际法上的取得时效,不适用于交战占领。 以色列占领巴勒斯坦已经57年,但占领无论存在多久,时间如何流逝,都不能改变非法占领的性质,也不能改变被占领土的主权归属。 通过以上的中方声明内容,我们不难看出。中方在联合国国际法院提出的意见,完全是合理合法、富有建设性,是在积极地推动巴以问题,向外交和平解决的方向发展的。也切实履行了中国身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负责任全球大国的相应义务。
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
巴以冲突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根本性难点之一,在于以色列方面自本次巴以冲突开始以来,一直否定两国方案,不承认巴勒斯坦的独立建国与完整主权。 至于不承认联合国决议,拒不归还历史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更是老生常谈的问题。 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甚至公然喊出了要占领巴勒斯坦“从河到海”的口号,并标榜自己30年来,一直致力于阻止两国解决方案、以此为荣。 只要以色列的此番态度一天不加以改变,以哈马斯为首的巴勒斯坦抵抗组织,就一天不会消失,武装抗争就会一天天持续下去。巴以冲突就只有暂时性的休战,不会有根本性的结束。
“正义迟到了很久,但绝不能被拒绝”
中方在联合国法院发表的38条意见主张,以及与中方一道,支持巴以问题和平处理、按照两国方案来解决的绝大多数国际主流意见,才是巴以问题根本性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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