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215|回复: 2

[转帖] 新年第一炮!~~~~~~~~深圳原市长陈如桂被“双开”~~~~~~~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1-1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2月30日消息,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陈如桂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陈如桂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住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帮助亲属调整职务;权力观扭曲,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帮助亲属承揽工程、吸收存款谋取利益,搞权色、钱色交易;践踏纪法底线,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大搞政商勾连,隐身幕后收钱敛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推进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陈如桂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如桂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广东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陈如桂简历
  陈如桂,男,汉族,1962年9月生,广东廉江人,1992年10月入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中南工业大学地质系应用地球物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1979.09-1983.08 桂林冶金地质学院物探系地球物理勘探专业学习
  1983.08-1986.08 桂林冶金地质学院教师
  1986.08-1989.05 中南工业大学地质系应用地球物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
  1989.05-1991.01 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所干部
  1991.01-1992.09 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所测试技术研究室副主任
  1992.09-1992.10 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所测试技术研究室主任
  1992.10-1998.03 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其间:1995.09-1998.02中南工业大学地质系应用地球物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习;1996.08兼任广东省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1998.03-1999.08 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院长、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1999.08-1999.12 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1999.12-2000.06 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2000.06-2001.07 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01.07-2003.05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广州正局级)
  2003.05-2007.03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主任、工委书记
  2007.03-2010.06 广州市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
  2010.06-2011.12 广州市委常委、秘书长
  2011.12-2015.09 广州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5.09-2016.09 广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16.09-2017.01 中山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
  2017.01-2017.07 中山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7.07-2017.08 深圳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党组书记
  2017.08-2021.04 深圳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现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人民网资料)

 楼主| 发表于 2023-6-15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陈如桂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如桂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陈如桂利用担任广州市原建设委员会主任、建设工委书记,广州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广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广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中山市委书记,深圳市委副书记、市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杭州网 ( 浙ICP备11041366号-1 )

GMT+8, 2024-9-28 11:19 , Processed in 0.188105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