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一帮男子围殴女孩这事,妥妥的一帮人渣不用说了,法律的制裁在等着他们,相信他们的下场好不了。这事发生在一家烧烤店,并不是穷乡僻上、人迹罕至之处,事发时有很多人在现场目睹,但是没有人上前制止。很多人发声批评围观者中的男人不是男人,说得也对,确实这种时候只是围观肯定缺少男子气概。但是仅仅批评围观者,这观点就有失公允,也不看看现在的法律环境下,见义勇为的难度有多高。
多年以来,法律对于受害者自己行使保护权设置了过于严苛的要求,不要讲旁观者,就是受害人本人在行使自卫权力的过程中因为“防卫过当”给自己惹来官司的事情也不少,这可能不是法律的本意,但在事实上极大的增大了老百姓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自救的难度,更是增加了旁观者对受害者施以援手的难度。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失,包括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看上去没问题,但这个太难为受害人和见义勇为者了,因为他们很难拿捏这个分寸。像唐山这事,受害者要想自救只能依靠暴力还击;见义勇为者要是劝阻不听,还想阻止这些渣男施暴,也只能依靠暴力还击。这种时候人的心情有多紧张懂得都懂,打得激烈时身上受的伤往往都在事后才知道。请问让受害人和见义勇为者这个时候判断什么叫必要限度,什么叫明显?是不是太强人所难了?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貌似有着清晰的区别,但那是法官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下,慢条斯理分析研究才能掌握的。受害人和见义勇为者在案发现场,生死存亡往往决于呼吸之间,在这种情况下能够自保已经实属不易,还要求一定头脑清醒,胆大心细,分寸恰当,于法有据。这怕是强人所难了吧?全世界的法官恐怕也没几个能做得到的,为什么一定要求受害人和见义勇为的人做到?
法律的本意是保护受害者,不是为难受害者;法律应该支持见义勇为者,而不是让人在行使正义之举的时候患得患失。过于严苛的要求,导致很多人不敢在受害时行使自卫权力自助,也导致见义勇为者不敢援手互助,这在客观上给自卫权打了折扣,实际上削弱甚至剥夺了公民自己对自己的救助能力,反而有利于不法之徒的暴行与侵害。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一些令人惊讶的案例:河南洛阳女青年宋丽不主动配合强奸,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身亡,被判缓刑3年,赔偿被强奸犯家属8.8万元;18年福州女子被侵害,男邻居见义勇为,事后男邻居却被拘留14天……这样的判案,客观上打击了公民自我保护的权力。
人们天性喜欢混迹闹市,觉得大庭广众、众目睽睽的地方不仅热闹也安全。但是唐山这个案子粉碎了这个美好的幻想,所以很多人指责围观者没有挺身而出维护社会底线。指责围观者没什么意思,有本事不要难为这些左右为难的旁观者,推动改善一下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力的大环境才是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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