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096|回复: 2

[转帖] 财政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应当赔偿~~~~~~~~~~~~~~~~~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12-10 09: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政部网站
2021-12-08 10:49
12月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
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要
求,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国
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和各级子
企业的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杜绝暗箱操
作,确保资产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
国有金融机构不得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向非
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各级财政部门、国有金
融机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通知
规定,越权决策、玩忽职守、以权谋私,造成
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依法依规承担赔偿责
任,并由有关部门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

财金〔2021〕102号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0 09: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有没有追溯的期限?比如往前追溯40年,都有效~
发表于 2021-12-10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桐柏僧人 发表于 2021-12-10 09:59
那有没有追溯的期限?比如往前追溯40年,都有效~

必须要倒查40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杭州网 ( 浙ICP备11041366号-1 )

GMT+8, 2024-11-17 08:42 , Processed in 0.214528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