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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新修订快递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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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7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快递丢失或者损坏,协商不成按10倍邮资赔付

快递单注明上门投递的,必须送到家

都市快报讯 浙江是互联网大省,更是快递业大省。2020年全省快递业务量达179.5亿件,全国第二;人均收发快件278件,人均每周有5个快件,全国第一。

记者从昨天下午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快递业经营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快递从业人员和快递经营企业等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浙江经过深入走访调研,制定了《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邮寄的快递丢了,到底应该按什么标准赔偿?《条例》草案给出了明确答案,因为快递企业责任导致遗失或者损毁的,快递企业要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规定赔偿。

即有申报价值的,按照申报价值赔偿;没有申报事后能证实的,按照实际价值赔偿。没有申报事后也不能证实的,双方协商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则按照所收邮资10倍标准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800元。

之前我们常听说“邮资三倍”的赔偿标准,其实这是根据《邮政法》标准的赔偿金额。今后在浙江则按照“浙江标准”执行。

所以今后如果邮寄贵重物品,最好要申报价值。否则丢失或者弄坏了,可能最多也只能拿到800元赔偿。

但很多时候,因为谁的原因导致丢失的,很难说清楚。《条例》草案也对各方责任进行了明确。比如快递员不得将快递放在无人保管的地方,如果是应收件人的要求,放在无人保管的地方后遗失的,快递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生活中我们还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是我快递单上明明写着送到家,可快递员为了省事,给我送到了快递柜或者其他地方。

《条例》草案规定,快递单注明上门投递的,不得投递到快递末端设施、站点。不征求收件人意见投递到末端设施的,收件人有权要求重新上门投递。

《条例》草案同时明确,不按快递单注明要求上门投递的,或者未按收件人回复信息要求上门投递的,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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