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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男子买假茅台索赔10倍被驳,法院:不属于消费者,仅退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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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9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年初,男子韩某在某商贸公司购买“贵州茅台酒”4箱(每箱6瓶)并支付货款67200元。后韩某以商品系假茅台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退货退款及十倍赔偿金672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韩某要求对涉案酒水的真伪进行鉴定。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酒水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告商贸公司辩称,韩某系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涉案酒水,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其购买时间与索赔时间间隔较短,录像、询价、故意挑选茅台酒、要求开收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等行为明显与一般消费者不同,购买行为异常,是以盈利为目的而购买。另韩某以相同案由、类似手法在不同法院高频索赔,涉案金额巨大,是有组织、有预谋地以牟利为目的进行购买,不属于消费者。

“经检索关联案件,韩某于2016年至2021年间在全国各地法院存在三十余起购买商品后进行索赔的诉讼,其中以所购茅台酒系假酒为由提起的诉讼近十起。”被告称。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茅台公司出具的《产品辨认(鉴定)表》,涉案酒水并非茅台公司生产、包装,被告商贸公司亦未证明涉案酒水的合法来源,可见涉案酒水的标签、标志、说明书所载内容不能反映其实际内容物的品质,生产经营过程及质量均存在安全隐患,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案中,某商贸公司作为涉案酒水的销售者,未举证证明其在进货时查验了涉案酒水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销售者的审慎注意义务,致使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酒水得以售出,应视为明知涉案酒水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进行销售。

“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要求产品销售者进行十倍赔偿的主体应系消费者。”法院指出,依据本案查明之事实,韩某在购买涉案酒水时全程拍摄录像,在购买后短期内即提起赔偿诉讼,其行为与普通消费者购买酒水的消费行为迥异。另外,根据检索到的关联案件,韩某在一定时间段内集中在多地大量买入某一种商品,然后在不同法院分别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获取大额利益。因此,韩某涉案购买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围,有理由认为其大额购买涉案酒水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巨额赔偿为目的。

基于此,法院认为,被告商贸公司提供的涉案酒水违反食品质量标准,韩某要求其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韩某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购买商品是其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不应认定其在本案中属于消费者,韩某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另外,涉案酒水不宜退还被告再次进入市场流通,依法予以处理。遂判决某商贸公司退还韩某货款67200元,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民事责任认定上,虽未对韩某关于十倍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对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坚决予以否定。”该案法官表示,就本案中发现的涉嫌售假违法行为,法院将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案件线索,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追究制裁。


 楼主| 发表于 2021-9-9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销售假货,被美其名曰: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避重就轻,保护制假贩假?
发表于 2021-9-9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让制假售假的承受巨大风险,才能有效的遏制假冒伪劣的盛行。法院这种判决,实际上是保护了制假售假的行为。
发表于 2021-9-9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算不是消费者,没得赔。但对商家也要予以处罚。
发表于 2021-9-9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法官吃了某商贸公司不少好处,所以偏袒售假者,监委应当介入对法院进行调查
发表于 2021-9-9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龙相公 发表于 2021-9-9 16:18
只有让制假售假的承受巨大风险,才能有效的遏制假冒伪劣的盛行。法院这种判决,实际上是保护了制假售假的行 ...

很有道理!
发表于 2021-9-10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照这个判决的说法,只有买了假货并不提出索赔的人才是消费者。而且这个判决里大玩文字游戏,就是不说这茅台是假货。
发表于 2021-9-10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售假货,以退还货款了事,其贩假的成本为0。
 楼主| 发表于 2021-9-10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烟雨江南封 发表于 2021-9-9 20:02
估计法官吃了某商贸公司不少好处,所以偏袒售假者,监委应当介入对法院进行调查

可能性不大,二审结果出来了,维持原判

反腐任重道远
 楼主| 发表于 2021-9-10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龙相公 发表于 2021-9-10 08:14
照这个判决的说法,只有买了假货并不提出索赔的人才是消费者。而且这个判决里大玩文字游戏,就是不说这茅台 ...

在“消费者”三个字上做文章,还可以说法官思想教条

但是用文字游戏掩盖假酒的事实,就是故意偏袒

说明该法官不是公平中立
发表于 2021-9-10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夯昆 发表于 2021-9-10 10:48
“经检索关联案件,韩某于2016年至2021年间在全国各地法院存在三十余起购买商品后进行索赔的诉讼,其中以 ...

打假牟利的前提是有假货,没有假货,打假牟利就没有生存之地。不许打假牟利实际上是给假货留下了后路。而绝大多数的普通消费者根本就没有识假索赔的能力。
发表于 2021-9-10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吃辣椒 发表于 2021-9-10 11:25
在“消费者”三个字上做文章,还可以说法官思想教条

但是用文字游戏掩盖假酒的事实,就是故意偏袒

职业打假者不是消费者没得赔也没有错,但对商家也要予以处罚,罚款归国家所有
发表于 2021-9-10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夯昆 发表于 2021-9-10 10:48
“经检索关联案件,韩某于2016年至2021年间在全国各地法院存在三十余起购买商品后进行索赔的诉讼,其中以 ...

5年打假索赔30次,就不是消费者了?请问法官,一个消费者一年最多可以索赔几次?
发表于 2021-9-10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职业打假者,利用自己的能力打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盛行,即使他从中获得了利益,难道比制假售假还损害消费者利益吗?
 楼主| 发表于 2021-9-10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明于 发表于 2021-9-10 12:09
职业打假者不是消费者没得赔也没有错,但对商家也要予以处罚,罚款归国家所有

百度百科:所谓消费者,是指为达到个人消费使用目的而购买各种产品与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个人使用者。

按照这个说法,个人买茅台去送礼,也不算消费者,因为购买者不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买来的酒不是自己喝的。就不算消费者

同样,单位购买茅台,也不算消费者

制定这个法律,本来是为了惩治制假贩假,结果因为不够严谨,被坏人钻了空子
抠字眼,钻法律的空子。就是在包庇制假贩假。
 楼主| 发表于 2021-9-10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夯昆 发表于 2021-9-10 10:48
“经检索关联案件,韩某于2016年至2021年间在全国各地法院存在三十余起购买商品后进行索赔的诉讼,其中以 ...

那么这三十起索赔诉讼成功没?
我觉得是成功的,否则韩某不会继续这样干

既然别的法院都判定他的行为合法,为什么北京法官就不承认?为什么这个判决一直在回避“假酒”二字?

是非对错大家都有一杆秤,很明显是北京法官的秤盘子坏了
发表于 2021-9-10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两个案子:
一个是敲诈勒索罪
另一个是制假售假罪(尚未有原告)

发表于 2021-9-11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知道为啥国内假货泛滥了吧,造假成本太低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9-11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lanz 发表于 2021-9-10 14:02
这是两个案子:
一个是敲诈勒索罪
另一个是制假售假罪(尚未有原告)

不,是三个案子

第三个是权力寻租,徇私枉法罪
发表于 2021-9-12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普通的消费者基本没有辨假索赔的能力,有这个能力的却又不许他打假,这样的环境下,假货不泛滥才怪。
发表于 2021-9-12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一个人五年三十起打假索赔。不知一些负有监管市场秩序职责的工商管理部门能不能做到五年人均三十起查假打假。
发表于 2021-9-12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明于 发表于 2021-9-10 12:09
职业打假者不是消费者没得赔也没有错,但对商家也要予以处罚,罚款归国家所有

国家想有效打架的话,可以换一种操作方法:职业打假者举报后,国家重罚制假者,并且提取一定的比例给举报者。
发表于 2021-9-12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lanz 发表于 2021-9-10 14:02
这是两个案子:
一个是敲诈勒索罪
另一个是制假售假罪(尚未有原告)

敲诈勒索罪不成立,因为职业打假者没有用非法的手段恐吓制假者。
发表于 2021-9-13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概率这个法官被公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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