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商报讯 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金花股份,证券代码:600080)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最新进展,西安中院已于5月安排部分案件开庭,目前尚未作出一审判决。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金花股份案索赔时效尚未届满,受损投资者仍可起诉索赔。
案情回溯,2020年8月6日,金花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陕西监管局查明,金花股份主要违法事实如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重大合同,直至2020年4月30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陕西监管局决定:对金花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30万元不等罚款。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在处罚决定公布后,陆续有投资者向西安中院起诉金花股份索赔。 今年4月21日,金花股份发布2021年度一季报,截止披露日,共计72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诉讼标的金额共计7045865.53元。 “在证券虚假陈述司法实践中,受损投资者如果不依法起诉,被告上市公司通常不会主动赔付。”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金花股份股票,并在2020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原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详细联系方式。投资者可以拨打维权热线13806513406咨询。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20年3月31日,金花股份登记股东人数36471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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