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1 “采脸”不该太“任性”
生活中,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的情况比较普遍——有的地方,业主进入小区要刷脸、进入电梯要刷脸;除了看得见的“索脸”行为,据媒体报道,还有一些商家存在安装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偷偷抓取人脸数据、生成人脸 ID的“偷脸”行为。 “目前人脸识别使用的地方越来越多了,一定程度上威胁了个人信息的安全,个人的行踪信息都可以被揭露出来。”杨震委员建议,由专门机构承担人脸识别应用的审批和监管职能、界定设备及数据主管的职责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提出,草案第27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这一条规定的“公共场所”没有定义。建议在本条中加一款作为第2款规定“本条规定中的公共场所是指向不特定公众开放,供其使用的区域”。 “我认为这个定义需要进一步明确,公共场所应该是指整体上供不特定公众使用的地方,比如图书馆、博物馆、医院、商场、公共交通设施等,而不应该包括私人场所的附带区域,例如居民小区的公共区域。”谭惠珠举例说,居民小区等本质上属于私人场所,不能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由强制使用个人身份识别的设备。 曹建明副委员长说:“一些地方、企业和单位滥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特别是人脸识别等新技术,无序、任意采集使用乃至泄露敏感个人信息的问题愈演愈烈,有必要从法律上对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源头加强规制,强化保护,并提出比个人信息保护更严格的要求。”为此,他建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外,敏感个人信息的采集与使用,应当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备案审查;极度敏感个人信息的采集与使用,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吕薇委员认为,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或履行法定义务的目的,因此建议草案第27条修改为: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或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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