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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周禄宝:郭美美被全民“定罪宣判”是一种愚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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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0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周禄宝:郭美美被全民“定罪宣判”是一种愚昧行为

文/周禄宝

凤姐走了,但是凤姐那个时代的人们还在。彼时,凤姐现象,表象的“丑美观”直接影响了一代网民的真实“审美观”。因为没有判断标准和判别能力,我们除了三秒的吐槽、谩骂,剩余的全是“臭味”留下的“余香”,没有人会去在乎你是谁,你曾经是谁,你现在又是谁,这就是真实的网络“文化”,以传说中鱼的忆速,延续着这种文化本身假装有文化却要死不活的气息。

郭美美当年在网络“叱咤风云”,在一定程度上占据了舆论界正面人物的道德高地,不得不承认,郭美美当年的炫富、剑指个别不公不平问题,直接戳破了一些部门的“死角”和灰色地带,正是因为这个真实的“事实美”,郭美美被舆论公认为“英雄”、“功臣”。在那个年底,郭美美事实上也是丑陋行为与美丽事件交织,不得不承认,郭美美在那个年代所做的一举一动,直接影响了一代人对一些部门的审美观、价值观。

由于时间和岁月的洗刷,加上郭美美后来在“动荡”年代的被抓获,舆论开始反转。媒体为了获取更多更大的流量,一遍又一遍“消费”郭美美,网民更是群情激奋,无数遍翻阅着郭美美隔着屏幕都能让人流鼻血的各种照片,内心里喜滋滋地、外表强装镇定地发表自己对郭美美划分界限的豪言壮语。

2021年3月中旬,媒体曝出郭美美因涉嫌销售问题食品被拘,而这则消息,来源于3月18日上海警方通报,通报称浦东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类食品案件,抓获生产人员曾某某(女,26岁),销售人员周某某(女,26岁)、郭某某(女,30岁)等32名犯罪嫌疑人,新闻记者自郭美美朋友处了解到,警方通报中的郭某某为“网红鼻祖”郭美美。

郭美美被拘后,有媒体以《被抓之前“商演”排满,谁在捧郭美美的臭脚?》为题,挥舞着道德大棒铺天盖地论英豪,而本质上,媒体跟风一个贫民子女郭美美,也是另一种形式的“捧臭脚”。笔者周禄宝认为,郭美美与生活中的很多恶人恶事相比,对社会的危害性并非是恶之极致,相反,郭美美当年的高调“战斗”行为,促使我们的爱心机构更加完善了内部管理机制,健全了有效的监督体系,是一件值得表扬的善举,而非恶行。该事件之后,郭美美涉赌被捕,有舆论更多倾向于报复构陷,笔者周禄宝认为,既然郭美美本人没有否认事实,也没有依据法定程序为自己讨说法,间接说明当时的“报复构陷”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则不能一味怪罪于“幕后”。

郭美美获释后,不论网络高调炫富、还是购物买房行为,都是一种私人的生活方式,尽管这种高调的行为值得商榷,但也算不上是一种天大的罪过,如果硬要说罪过,那只能算到故意“窥探”恶意渲染者身上。

任何人,都有生活和努力的资格,包括曾经有过“污点”的郭美美。郭美美获释后,积极生活,努力拼搏,在很短的时间里再一次集聚了网络人气,靠着自己本身的姿色一展身手,花自己的钱,走自己的路,活出自己的风采,并无不妥。公众不能从内心里“逼迫”一个有“污点”的老百姓永生低头、一生迭荡。否则,人性的善恶与社会的包容性,从何说起?

郭美美能否被批准捕,取决于警方移交给检方的有力证据。显然,郭美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已经成为既定事实,但是,目前的拘传只是普通意义上的调查、询问,还没有经过检方批捕,直白说,郭美美目前仅仅是一名嫌疑人,至于是否真正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得有郭美美明知、故意的证据来证明,假设郭美美并不清楚食品中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则在情节和定罪量刑上,或许有更大的想象空间。按照常识推测,郭美美没有能力也不具备自带检测功能,任何一个人,不可能一眼就辨别出哪些食品是绝对的三无产品哪些食品是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的毒素食品,所以,仅仅作为销售主体的郭美美还有无罪或是罪轻的可能性,依法辩护的空间还很大。在法院宣判前,切莫先入为主民意“强判”、媒体“定罪宣判”。

郭美美还有两次法定无罪释放的机会,第一次机会是拘留30天期限满后,报请检方批捕,检方在7天内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决定,还有一次无罪释放是在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却系不知不罪之后,当然,包括上诉、申诉,每一次都有无罪的可能性。这些年,无罪案例,仅媒体曝光的未完全统计数据就有好几百例。笔者周禄宝作为一直奔走在昭雪路上的天涯人,对弱小女子郭美美深表理解、同情,希望上海警方本着依法、人性的立场,切实维护每一个人的利益,包括有“污点”的人,让有过者获罚,让无过者重新回到社会、重新生活。

郭美美此次被拘捕后,网络全民“奔走相告皆大欢喜”,似乎铲除了一个天年妖孽,抓走了一个怪物,这种网络软暴力、毫无底线的人性,恰恰说明了整个社会乃至整个民族的愚昧无知。我们口口声声所讲的包容、和谐、友善、法理,在哪里?在法院宣判前,任何人,不得被有罪推定、认定有罪,这是法理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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