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上城区人民法院联合区妇联召开了“保护妇女,依法维权”主题新闻发布会,推出《妇女依法维权指引手册》,就婚姻家事纠纷为女性维权提供了法律指引。 发布会上,上城法院还总结了2016年到2020年该院受理的1776件离婚纠纷、抚养纠纷等案件。 超六成离婚诉讼由女方提起 家暴为第二大原因,房产、子女等是争议焦点 “随着现代女性自身能力和社会地位的提升,她们对质量欠佳的婚姻关系更能‘断舍离’。就近5年我院办理的案件来看,女性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更高,占66%以上。”上城法院副院长王春霞介绍。 诉讼离婚的人群中,30岁至40岁的80后群体占比最高,为44%,婚姻双方多为独生子女,自我意识较强。而离婚“高发期”分为两段,一是婚后3年至7年,占比最高,约30%,该阶段双方缺点和差异逐渐暴露,面对不能完全磨合的婚姻,往往会选择放手;二是结婚15年以上,中年阶段事业高下差异凸显,容易在赡养老人、抚育子女上产生矛盾。由数据可见,“七年之痒”似有其事,“日久生情”却是未必。 在离婚原由中,感情不和占78%,家庭暴力占10.42%,其余原因主要包括赌博、吸毒、婆媳关系、父母干涉、外遇、疾病、酗酒等。以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的离婚诉讼中,女性主张其受到家庭暴力的比例远高于男性。 一旦打起了离婚官司,“好聚好散”几乎不可能。根据上城法院审判实践,离婚案件中双方争议最多的有三个焦点问题:房子、子女、债务。 当事人要求分割最多共同财产的是房屋,占49.83%,其次是车辆,占9.76%,此外,还有银行存款、股票等。还有不少家庭中,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权,其配偶也会主张股权分割或要求折价补偿。另外,如一方涉及家庭暴力、违反忠诚义务等,还可能涉及赔偿。 在子女的抚养与探望问题上,67.75%的案件中,子女由女性抚养。绝大多数的女性在诉讼中主张抚养权并离婚后自行抚养子女;男性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则没有那么执着,部分男性获得抚养权后将孩子交由父母实际抚养。 女性有专属的婚姻权利 遇婚姻困境别慌,必要时可用法律武器 审判实践显示,大部分女性在婚姻中或离婚后都处于弱势一方,保护妇女权益十分必要。《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以及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以及共同收益、共同处分财产的权利。除了夫妻双方均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外,我国法律还另有针对妇女的婚姻权利规定。 1、生育决定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是否生育子女的决定权在妇女一方,妇女可以决定生育与否,丈夫应当尊重妻子的意见,对于妇女自行终止妊娠的行为,丈夫无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夫妻双方若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丈夫仍有权请求离婚。 2、离婚豁免权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以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上城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高尚表示,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时期的妇女身体虚弱,心理较为脆弱,丈夫必须在这一时期履行自己对妻子的扶助义务。 3、劳动家务补偿权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汪政认为,这条规定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多为女性)给予了倾斜性保护,它使家务劳动的价值得到了更广泛的承认和尊重,给予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家庭主妇应有的现实关照。
杭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