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报讯 3月4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袭警罪,依法对持钢棍袭击执勤民警的被告人高某提起公诉。 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袭警罪案件。 3月2日上午,高某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轮车途经闸弄口,被交警支队下城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高某因对民警扣押其三轮车不满,遂持车上长约80厘米钢制撬棍尾随该民警至朝晖路绍兴路口人行横道,挥棍朝民警背后袭击,先后击中该民警头部、左手臂和左大腿,造成民警头部外侧、左上肢和左下肢受伤,后被其他执勤民警夺下钢棍并制服。同日,下城区公安分局对高某以袭警罪立案进行侦查。 3月3日,下城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根据该案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建议对此单人单次案件适用刑拘直诉程序,得到公安机关采纳。 3月4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王晓光检察长承办该案,依法阅卷、提审,并对高某进行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促使其对暴力袭警行为深刻悔过。 目前,该案正在法院进一步审理中。 法条链接:暴力袭警严重侵害民警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践踏损害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刑法修正案(十一)》从立法层面肯定了民警的执法权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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