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市民严某因停车纠纷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原来,严某认为自行购买的产权车位面积足够大,因而同时停放了自家两辆车以解决自家停车难问题,这一做法遭到物业的制止双方由此产生矛盾。 严某于2015年在在闵行某小区购买了房屋和一个地下车位的产权,该车位长约6米,宽约5.3米,建筑层高2.2米,建筑面积为44.46平方米。 由于当初协议里并没有明确只能停一辆车,所以严某想在这个车位里并列停放两辆轿车。 2019年6月18日,严某报警称被物业工作人员拦在门口,不让自己的车进入小区。最后,他只能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并因此产生了一大笔停车费。 就停车数量问题,双方展开BATTLE: 严某: 我花重金买的产权车位,怎么使用是我的事,我又没碍着别人,怎么就不能停两辆车了? 物业: 我们现在收到其他业主的投诉,您所购买的是标准车位,而非子母车位,按照规定,您只能停放一辆车,不能超出划线区域使用。 严某: 我买的车位在拐角处,车位产证面积44.46平方米,我停放的两辆车虽然超出了划线区域,但并未超出我所购买的车位面积。 物业: 业主所购买的车位使用面积应以划线为限,超出划线区域则会侵犯其他业主利益,现在我们收到业主投诉,有权对您停放两辆车的行为予以制止。 Battle未果,2019年10月10日,严某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主张物业停止妨碍其合法使用车位,在小区公告栏里赔礼道歉,并支付停车费23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严某主张的两车纵向并列的停车方式,在车尾与墙体保持0.50米距离的情况下,其车头必然占用部分公共通道,造成其他车位停放的困难及安全隐患;在车头不占用公共通道的情况下,车尾已几乎触碰至墙体,以该方式停放车辆,车尾占用规划设计中预留的公共部位,亦不符合安全要求。 严某所述的停放方式必然占用公共空间并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的约定对严某的上述行为予以规制及管理并无不当,并未侵害严某的所有权,故对其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严某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由于车位所在位置的特殊性,根据不动产权证记载的车位面积44.46平方米,其有权使用车位划线部分以外的周边部位,故而可以纵向停放两辆车。 昨天 上海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上海一中院认为,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车位面积包括车位专属部分与公摊部分面积,小区业主在使用产权车位时不能仅根据不动产权证的面积来确定车位的专属部分,而应以车位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合理使用。停车位的使用若涉及业主共有部位,应由业主共同决定,而严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征得了小区内其他业主的同意。 故二审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业主严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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