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7日下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姚海涛担任审判长,公开宣判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倪政伟贪污、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倪政伟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对倪政伟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其贪污所得赃款,发还各被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倪政伟利用担任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东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通过指使下属采取虚构业务、虚开发票冲抵、虚增费用等方式,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175万余元,归个人所有。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倪政伟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作调动、担任制片人、国有公司股改、获得项目补偿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97万余元。 嘉兴中院认为,被告人倪政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倪政伟受贿罪有坦白情节,贪污罪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全部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受贿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贪污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嘉兴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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