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1月08日 09:51 来源:法制日报
2019年8月23日,检察机关对河北男子田丰作出不起诉决定,当天他被无罪释放。此时,他因保护妹妹而持铁锹打死妹夫,已被羁押856天。田丰拍死妹夫的行为被认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制日报》记者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12月24日,该院依法就田丰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赔偿田丰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70444.64元;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田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田丰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该决定已依法于12月29日送达田丰。
2017年4月19日深夜,在田丰家中,其妹田某与妹夫赵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中,赵某持刀捅向妻子。为了保护妹妹,田丰举起一把铁锹上前制止,双方发生冲突。最终田丰持铁锹将妹夫赵某打成重伤,不治身亡。
2018年7月,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田丰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6年。保定中院二审同样认为田丰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随后田丰提起申诉。
保定中院12月29日关于田丰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情况通报显示,该院原二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丰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该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再审决定,决定该案由保定中院再审。
2019年7月26日,保定中院再审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保定中院(2018)冀06刑终592号刑事判决书及徐水区法院(2018)冀0609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发回徐水区法院重审。
上述刑事裁定书显示,二审中公诉人出庭意见为:案发前田丰无犯罪动机,在被害人捅刺田丰妹妹后,田丰连续击打被害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控辩双方均对田丰构成犯罪持否定意见。
重新审理过程中,徐水区检察院以田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为由,于2019年8月22日要求撤回起诉,徐水区法院予以准许。
2019年8月23日,徐水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田丰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田丰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田丰提起77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保定中院通报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保定中院作为该案赔偿义务机关,对田丰因无罪羁押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结合田丰被羁押856天的法律事实,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日平均工资标准315.94元作出赔偿其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270444.64元的决定;田丰因无罪被羁押,精神受到损害,决定为其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综合考量该案侵权情形及损害后果等因素并结合本地生活水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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