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055|回复: 3

[转帖] 如何把握使用惩戒的度?教育部将给教师送戒尺定规矩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11-25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教育部日前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可根据学生违规违纪的情节轻重采用不同惩戒手段。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也为教师行为列出了“禁止清单”。
“出台这个征求意见稿最大的意义就在于,它用定性加列举的方式把惩戒权这个问题说明白了。”姚建龙说,这也说明教育行政部门正在直面问题,表现出了应有的担当。
把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界定清楚、清晰界定了哪些方式可以惩戒、实施什么样的惩戒,“这其实是在给老师撑腰,而与此同时,也在提醒老师承担义务,不能只管教书不管育人”。姚建龙说,避免孩子的行为出现偏差有三道基本防线,第一道防线是父母,第二道防线是学校,最后一道防线才是司法。要避免频频出现“熊孩子”,一方面需强化家长监护责任,另一方面则是强化学校管教功能,不让问题“出校园”。“实现这一点的前提,就是教师有必要的惩戒手段。”
值得关注的是,该征求意见稿在给老师送出“戒尺”的同时,也给这把“戒尺”立了规矩。该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5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对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惩戒权可以有,但是必须有规则,不能让老师任意发挥

发表于 2019-11-25 12: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不管教不能成材。
发表于 2019-11-25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可以把打手心的权力交给老师。当然,要规定好,什么情况可以打手心。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杭州网 ( 浙ICP备11041366号-1 )

GMT+8, 2024-4-24 13:48 , Processed in 0.186152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