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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杭州城事】杭州市出台新旧国标电动车过渡期规定 没有备案和牌证的电动车禁止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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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8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都市快报(首席记者 蒋大伟 通讯员 楼罡)

今年5月15日,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四部门联合公布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国标”),并于明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

近日,浙江省提出新国标实施过渡期的有关办法,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宣布浙江省将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过渡期政策。

据此,杭州市相关部门就新国标在我市实施前过渡期内(2019年4月15日前)的相关工作作出规定。

“新国标”和“旧国标”具体有什么不同?

第一、最高时速规定不同。

我们所说的“旧国标”是2000年前后出台的,当时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限定为20公里/小时,随着时代的发展,为了顺应新的交通环境,“新国标”把电动自行车最高速度提高到了25公里/小时。

第二、增加了质量、功率、电压、骑行功能的要求。

车速限制虽然适当放宽,“新国标”对驾驶人员安全的考虑则显得更为充分。“新国标”中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依然不变,但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同时还规定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除了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外,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

举个例子,现在市面上可以见到的一些车速40公里/小时,或者外形像摩托车,总重六七十公斤的“电摩”都是不符合“新国标”规定的。

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车禁止生产销售

旧国标的电动车列入公告方可生产销售

根据规定,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

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市生产、销售和登记。

2019年4月15日后,“旧国标”电动车全面禁止生产销售。

销售企业必须公示和承诺

否则消费者有权退货或更换

销售企业如果销售“旧国标”电动车,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列入《公告》。

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已经买的超标车怎么办?

一、未列入《公告》的车,需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后还可以骑三年。

消费者于2018年12月7日前已购买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但未申领防盗备案登记的,应当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车辆有三年过渡期。

备案登记的时间:

杭州市集中备案登记工作从2018年12月20日起到2019年3月31日,所有备案车辆(含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这段时间里如果不备案登记,明年4月15日起,禁止上路。

备案地点:

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到以下备案登记地点进行登记:全市各交警中队、相关电动自行车宣教点及就近的公安派出所。

备案手续:

车主可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备案登记点交验车辆并申请备案登记,核发备案号牌。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不收费。已登记的车辆不予办理过户、变更登记。已经申领防盗备案登记标识的,视作已经备案登记。如若因特殊原因,车主本人无法办理登记手续的,可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登记时,受委托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交验车辆、带齐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车辆资料,办理备案。

单位申请备案登记的(除生产、销售、共享租赁等单位申请备案登记外的),需经办人交验车辆并持企业营业执照及车辆合法来源凭证、车辆合格证、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备案。

二、列入《公告》的车要去领牌证

列入《公告》的电动车,不属于备案登记范围,且确保车辆符合上牌标准,应及时到杭州市非机动车管理所及相关服务点依法申领电动自行车牌证。

明年4月15日起 没有备案没有牌证的电动车 禁止上路 违者严罚

明年4月15日起,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违反规定的,交警将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处罚。

近年来,已经出现过不少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后,经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车辆为机动车,驾驶人以机动车肇事或违法被处罚的案例。

也就是说,当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时,如果电动车驾驶者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会被认定为无证驾驶,无证驾驶除了要被罚款,还将面临行政拘留等处罚;如果电动车驾驶者有汽车驾驶证但准驾车型没有摩托车,则会被认定为准驾不符,驾照将被记12分。

骑电动车不得载人

戴安全头盔是强制规定

“幸亏戴了这顶头盔,否则我这条命可能就没了!”7月3日上午,躺在舟山医院急诊抢救室里的柳师傅,回想起昨天下午的事仍是心有余悸,连连庆幸自己当时戴了安全头盔。

7月2日下午,舟山新城海天大道高云路路口,柳师傅驾驶电动车由西往北左转弯时,与一辆沿海天大道由西往东行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一起两车受损、柳师傅受伤的交通事故。监控显示,与大客车相撞时,柳师傅的头部直接撞在了大客车的车窗下侧,客车前挡玻璃瞬间被撞出了一个大洞,呈大片蛛网状碎裂。事发后,柳师傅被紧急送医救治,经医生检查确认,其伤势为4根肋骨骨折、头部外伤等,但最为关键的是颅内没有受到损伤!交警说,柳师傅能得以“奇迹生还”,靠的就是当时戴了安全头盔!

杭州交警特别强调:电动车司机上路行驶应当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通行规定,文明安全行车。也就是说,今年以来各县市严查的电动车司机戴头盔行动,将进一步成为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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