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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宁波一女子谎称舞蹈老师 收万元报名费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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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7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宁波镇海分局接到群众报案称有人通过微信谎称是舞蹈老师,以报名参加舞蹈比赛为由,向两名学生家长收取报名费,共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费用10640元,后犯罪嫌疑人失联。2月9日,镇海网警大队会同庄市派出所在宁波火车站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经交代,犯罪嫌疑人王某(女,宁波市江北区人,26岁)将收取的费用用于归还债务,而未办理舞蹈比赛报名。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社会危害极大。2月7日起,公安部深入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净网2018”专项行动。宁波网安积极响应,主动出击,打响“净网2018”全国专项行动开局战。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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