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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借条只有丈夫签字属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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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4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丈夫的债,妻子要一起背吗?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23日,温州鹿城法院适用新司法解释宣判一起涉夫妻债务的民间借贷案件。

温州苍南的吴先生和林女士是一对夫妻。2010年4月1日,吴先生口头向管某借款41.5万元,当时没有出具借条。同日,管某通过银行向吴先生转账41.5万元。2013年9月,吴先生偿还管某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4年3月7日,吴先生向管某出具借条,内容记载借款31.5万元,落款只有吴先生一人的签名。

之后,吴先生没有按照约定来还款。去年6月23日,管某将吴先生和林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1.5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中的借据系原、被告双方之间借款合同成立的依据。管某依约履行款项交付义务,吴先生未偿还借款本息,管某有权向吴先生主张其合法权利。借条上只有吴先生单独签字,借款虽发生吴先生和林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金额较大,吴先生以个人名义所借的款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管某无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吴先生和林女士的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林女士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共同借款,所以,本案借款在现有证据下不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按吴先生个人债务处理。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偿还管某31.5万元本金及利息,驳回了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经办法官表示,新司法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防止出现不合理的“被负债”,最大化保护夫妻双方未负债一方的合法权益。


温州新闻客户端


发表于 2019-6-14 13: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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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4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打算向别人借钱的人干脆家里准备一张离婚证书,到时候债主来催债,债务人说:“我没钱,你看着办。”法院一查,名下没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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