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9岁的衢州开化县华埠镇某村的徐某某万万没想到,用丝网在家门口的河里捕鱼也会被判刑。8月31日,徐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今年5月27日晚上10时,徐某某寻思着端午节将至,到河里抓点鱼加个菜,便带着丝网、横桶、网兜到村边上的河里捕鱼。被人发现之后报警,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徐某某抓获,徐某某共捕到9.7公斤鱼。8月15日,经开化县检察院审理查明:徐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遂以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鉴于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又积极赔偿经济损失6500元用于投放鱼苗,认罪态度较好,最终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说法 开化县人民政府2015年发布了《关于在全县天然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明确规定了禁渔的范围和时间:马金溪干流西渠段、县城区龙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全年禁一切渔业捕捞作业。马金溪芹江段、马金溪全部支流全年禁止除杆钓外的一切渔业捕捞作业。徐某某网捕的河段为除芹江段、西渠段外的马金溪干流,每年的4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渔期,在禁渔期内的捕捞方式只能是杆钓,电鱼、毒鱼、炸鱼、用网等捕鱼行为均应受到法律处罚。
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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