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中国杭州”发布《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道路各类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禁止通行的通知》(杭政函〔2017〕98号)。该通知明确,即日起,杭州的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滨江区道路禁止各类摩托车、人力三轮车通行。对违反禁令标志上路的车辆驾驶人,被抓后将处100元记3分的处罚。 昨天傍晚,杭州市公安交管部门就“禁摩”相关的疑问作出了权威解答。 “禁摩”相关背景 据了解,杭州市主城区从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实施禁止(限制)摩托车通行的措施。 2005年5月起,杭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实施禁止外地号牌各类摩托车、三轮车在主城区道路通行的措施。 根据2016年6月1日起实施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的第32条第二款规定“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道路禁止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使之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发布的禁止外地号牌摩托车、三轮车(含电动三轮车)在市区范围通行的两个通告失效,致对该两类车辆进行相关管理和处罚的法律依据缺失。 2000年以后,杭州先后获得国际花园城市、最具幸福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文明城市以及生态文明城市等多个荣誉称号。另外,杭州的定位是国际风景旅游城市。今后几年,杭州还将承办亚运会、世界游泳锦标赛等重要赛事,对空气质量和交通出行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持续贯彻杭州市摩托车、三轮车禁行限行政策的需要,杭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该款所指的禁止通行的“其他车辆”进行明确。 《通知》具体怎么规定 根据杭政函〔2017〕98号的规定,禁止各类摩托车、人力三轮车通行,加强路面管理,并严格依法处罚。 通知内这样写道:本通知施行前,已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持有登记地址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含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拱墅区、西湖区(含西湖风景名胜区)、滨江区的登记证书、行驶证以及号牌的其他各类摩托车,确因生产、生活需要上道路行驶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可按指定时间、路线(区域)通行。 本通知施行前,已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持有登记地址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含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拱墅区、西湖区(含西湖风景名胜区)、滨江区的行驶证以及号牌的其他各类人力三轮车允许通行。 杭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路面管理,在一、二级交警执勤岗位实施常态严管;结合“创文明交通、治秩序乱象”系列行动,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整治;利用“城市数据大脑”视频自动报警功能和监控科技设备手段,对违法上路的摩托车、人力三轮车依法严管严处。 对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禁止通行规定且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的摩托车、人力三轮车,依法扣留车辆;对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对驾驶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违禁者将受何处罚 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本市范围内禁止燃油助力车通行。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滨江区道路禁止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 对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摩托车:外围入城道路均设置有禁止摩托车驶入的区域标志,发现违反禁行通行规定的各类摩托车,一律按“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定性,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处100元罚款,记3分。 对同时具有无牌无证、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扣留车辆并依法处罚。 驾驶人涉嫌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对驾驶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对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人力三轮车:驾驶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50元罚款。具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按照具体情形依法处罚。 ●问答 各类摩托车具体是指哪些摩托车? 答:根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摩托车指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辆,通俗的说法是指二轮摩托车、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等。新修订《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已经明确禁止正三轮摩托车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含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拱墅区、西湖区(含西湖风景名胜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通行。本《通知》中规定的“各类摩托车”是指除《条例》已规定禁止通行的正三轮摩托车以外的其他各类摩托车。 各类人力三轮车具体是指哪些? 答:新修订《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已经明确禁止营运人力三轮车通行。本《通知》中规定的“各类人力三轮车”指除《条例》已规定禁止通行的营运人力三轮车以外的货运人力三轮车、菜运人力三轮车等其他各类人力三轮车。 通行证办理规定是怎样的? 答:本《通知》施行前,已在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持有登记地址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的登记证书、行驶证以及号牌的摩托车,确因生产、生活需要上道路行驶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可按指定时间、路线(区域)通行。符合上述规定的摩托车,车辆所有人可持行驶证原件到市民中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机动车通行证窗口申请办理。 杭州市摩托车是否允许登记? 答: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条,除国家机关用于执行公务的以外,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不予登记。 登记地址是指什么? 答:登记地址是指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的住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