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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盛廷律师:面对强拆110置之不理,被迫拿起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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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3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3月30日0时34分左右,吴先生向公安局打电话报警称有人要强行拆毁他在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的一处房产。

之后一直到凌晨2时,吴先生在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的一处房产被人强行拆毁,屋内财物损失殆尽,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也没有出警。事情发生的时候,有其他在场人也拨打了110报警。

吴先生当日也以书面的形式通过中国邮政EMS方式向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报警求助。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在3月31日收到报案申请书后,一直未给吴先生任何的书面答复。

于是,吴先生通过电话联系到了盛廷王令刚律师。王律师作为盛廷律所的资深主办律师之一,从2003年就开始执业。执业14年间办理几百件征地拆迁案件,为广大的被拆迁人维护合法权益、争取合理补偿。王律师在接受吴先生的授权委托之后,充分了解吴先生的具体情况之后,王律师决定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在行政复议无果之后,立即启动了诉讼法律程序——向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对本案被告也即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

在诉讼中,王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的报警案件,人民警察应当及时查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受理报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并说明理由。

一共向法院提供了以下的证据:

1、吴连臣濮房权证市字第2003-06888房屋所有权证;

2、报案申请书;

3、特快专递详情单;

4、投递详情单;

5、万俊周的受案回执;

6、濮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濮公复决字(2016)47号;

7、2016年3月30日零时34分电话报警记录。

最终在王律师和吴先生的共同努力下,法院认为被告收到报案申请书,并未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整个案件并不复杂,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的违法之处也很好寻找。

通过这个案例,想要给广大被拆迁人说的是,房屋被强拆报警却没人管的时候,可以借鉴吴先生的做法。

在知道自己房屋被强拆时,第一时间及时拨打110报警,并对报警电话进行了录音。

在报警之后通过中国邮政EMS的邮递方式书面向公安局报警求助。

与此同时,对快递详情单、报案申请书以及投递详情单进行妥善的保存,这些都会是保障自己权益的有力凭证,即使到了诉讼维权的地步,这些东西都会成为有利的证据。

为什么选择中国邮政EMS的方式来进行邮寄?

邮政EMS是政府机关的指定邮寄方。政府机关、国家机构不管是对外发送还是对内接收EMS都是最佳的选择,另外EMS零失误、不丢邮件也有利于准确无误的投递到邮寄对象。这样就可以对方说没有收到过类似邮件之类的托词。

另外还要说的是,房屋被强拆时,在保护自己、不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的前提下尽可能的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这些都会成为维权路上润滑剂,帮助我们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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