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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今日早报】温州行人过人行横道闯红灯 公交车避让不及酿惨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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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1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人过人行横道闯红灯
公交车避让不及酿惨祸


  行人过人行横道闯红灯
  公交车避让不及酿惨祸
  □通讯员 鹿轩 本报记者 王晨辉
  早报讯 温州一名65岁老人骑着公共自行车过人行道并闯红灯,与一辆左转弯公交车相撞不治身亡。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公交车司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月23日中午,潘某驾驶牌照为浙C28565的91路公交车从温州市龙湾区甬江路开往温州火车南站。中午11时27分许,潘某驾车沿双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六虹桥路口向左转弯时,没有注意观察车子前方的交通情况。
  此时,被害人苏某(男,65岁,温州鹿城区人)骑着公共自行车闯红灯,从路口西侧的人行横道自北向南通过。
  潘某驾驶的公交车车头正面与苏某的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苏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苏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公交司机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苏某家属人民币648249元。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监控显示,当时公交车的车速仅有20码,公交车司机左转弯时,没有行使注意义务。而被害人苏某,在过人行道时,本该推行自行车,并遵守交通指示灯,但苏某当时是骑车过斑马线并且闯红灯,导致发生事故时避让不及。
  为什么行人闯红灯,公交车与其相撞后,司机要获刑?
  办案法官解释,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案中,公交车司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事实,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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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1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发表于 2014-5-11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的意思是就算绿灯公交也要停下看看自行车会不会闯红灯过来?
发表于 2014-5-11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机不好当呀
发表于 2014-5-11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温州公交车不让行的,不过高教区让的,上次撞死过一个学生后来里面开得就慢了,现在不晓得怎么样
发表于 2014-5-11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香港他还要赔钱给公交车。算他自杀
发表于 2014-5-11 17: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这是什么法律,安分守己地开车还犯法了要坐牢。光脚的不怕穿鞋的,走路的不怕开车的。
发表于 2014-5-11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法官,杭州第七人民医院欢迎你。
发表于 2014-5-11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4-5-11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法官,表示只能呵呵了。
发表于 2014-5-11 21: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这位法官来天目山路305号报到
发表于 2014-5-12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法官前往当地的精神卫生中心报到~
发表于 2014-5-12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发表于 2014-5-12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啊达的啊哥 发表于 2014-5-11 17:41
在香港他还要赔钱给公交车。算他自杀

如果能这么判决就没人闯红灯了。其实司机可以判缓刑的。
发表于 2014-5-14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律只能让中国人的素质更低下!提高无望!
发表于 2014-5-15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说远的,近一点杭州公交最近就发生过这样的事情。
公交车右转,因为前方车辆停车导致转弯转一半停在路上,这时从非机动车道窜出一辆电动车直接一头拦腰撞上公交车。公交车是静止的,居然也是公交车全责。而骑车人违法带人,驾驶超标电动车,无牌无证上路却是无责。最大的问题是骑车人撞瞎了一只眼睛,公交司机不知道要赔多少。

这种责任认定,是人做出来的吗?
发表于 2014-5-15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大人,杭州第五加二医院欢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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