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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汕头市在上世纪二十年代曾运营过无轨电车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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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5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jason 于 2014-4-5 23:43 编辑

                            汕头亦曾有无轨电车(图)


                               2013年11月19日 09:33 来源:中新网大潮汕






1926年试运营,1928年全市共6辆,来往于崎碌与火车站之间








                                         无轨电车的发明及我国引进的历史


  1882年4月29日,德国发明家维尔纳·冯·西门子在柏林市郊公开展示了他发明的世界首辆无轨电车。1901年7月10日,世界首个载客的无轨电车系统在德国开通运营(图①)。虽然该系统仅运营到1904年,但其使用的由两条架空平行接触线和一对靠弹簧支撑的集电杆组成的装置,奠定了现代无轨电车电流授受系统的基础。20世纪30年代,无轨电车在世界得到了广泛应用。


  资料显示,民国时期,我国开通及计划开通无轨电车的城市有:上海(1914)、汕头(1926)、南京(1929)、广州(1937)。其中,上海和汕头均有实际开通,而南京和广州则似乎都停留在计划阶段而没有实施。当然,笔者所看到的资料或许不全面,但都是当年各城市的政府公报。


  1914年,上海率先营运了无轨电车,成为我国最早引进无轨电车的城市。据1914年上海《协和报》报道,当年上海从外洋引进7辆无轨电车。7辆无轨电车都是由上海电车公司工程师依据上海街道具体情况设计,委托外洋工厂制造。


                                         汕头开办无轨电车的原因和经过


  1921年,汕头成立市政厅,各项市政设施开始得到系统的规划和发展。1923年萧冠英甫任市长,便对市政建设重新作了规划。他在任虽然只有几个月,但在他的规划下,市政建设特别是道路的新建和扩建得到有序的发展。


  市政建设迅猛发展,工商贸易迅速增长,带来的便是流动人口的快速增加。而在1926年,市区的主要交通工具还只是人力车。为“商务发达,交通便利”,当年8月,时任汕头市长的范其务,决定在市区尝试开办无轨电车的运营。据1926年《汕头市政公报》载,1926年8月28日,汕头市政厅发布公告两则,一为《投承汕头市无轨电车简章》,一为《承办无轨电车应守规则》(图②)。《投承汕头市无轨电车简章》公告有八项规定,从首期投入运营的无轨电车数量到招投办法、运营规则等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如第一条规定,汕头埠首期将投入无轨电车10辆,以向政府投标的形式经营。每辆每年年饷(上缴财政费)底价毫洋630元,以出价超过底价最高者得;第六条规定,承办此项电车系专利性质,其年限自起饷行车之日起以10年为期。《承办无轨电车应守规则》有七项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有:第一项,无轨电车将行驶于汕头全市各马路,以运营全市的载客和载货业务。第二项,无轨电车用空心橡胶轮,车辆尺寸以本市最狭之马路为标准,每车载客15名。行车时间从早上6点至晚上12点。第四项,电车座位不设等级,乘车不论远近按次收费,每人次一毫。第六项,除承办商唯一有权在承办年限内,于汕头全市运营此项无轨电车,别人无权经营或无权经营相等的汽车载客载货业务。


                                    无轨电车公司与人力车工会产生纠纷


  经招投,由郭桂有成立的汕头江无轨电车公司中标,得到了承包经营权并投入了运营。无轨电车不设站点不分等级按人次收费,且每人/次只收费一毫;而乘坐人力车,每站收费半毫,只要超过两个站,便高于无轨电车的票价。故此,当无轨电车的运营大大方便了乘客的同时,无形中也构成了对人力车的直接威胁。于是,一场以人力车工会与江无轨电车公司之间的利益和生存之争便展开了。


  由于事件重大,汕头市政厅只能把矛盾上交给广东省政府农工厅处理。省农工厅即派调查员谭若水来汕调解纠纷。当时汕头市农工局长是姚宝猷,谭、姚商议后,认为此案关系到本市交通及劳工生活问题,应组织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1927年7月23日在汕头市召开第一次仲裁会议。各位仲裁员提出各种解决办法,均未能通过。最后,市长方乃斌提议双方以参股形式解决问题,得到全体参会人员通过。但问题又出来了,人力车工会提出要占总股份的一半,至少也得四成;江无轨电车公司则只愿让其加入10%至20%的股份。最终,经各方仲裁员折衷为30%,并议出六条决议:


  1.人力车公司每月应缴饷项4440元完全由江无轨电车公司负担缴纳。

  2.江无轨电车公司原本10年专利,现改为5年,从该公司开车日起计。

  3.电车辆数,限定10辆。

  4.车费每乘车一次照原案征收一毫。

  5.每日开车时间,起于上午6点半,止于下午9点。

  6.行车路线,照原案行驶,本市狭隘的马路不能行驶电车者,由市厅加以限制。


  本来问题似乎已经得到了圆满解决,但人力车工会方面突然又提出江无轨电车公司亦应以同样30%的比例加入人力车股份,江无轨电车公司方面立即坚决拒绝。至此,第一次仲裁会无果而终。4天之后的7月27日,仲裁委员会举行第二次会议,双方仍然坚持己见。8月3日继续召开第三次会议,也仍无结局。经协商通过,仲裁会即席推举出广东总工会汕头支会代表、国民党汕头市党部代表和农工局长姚宝猷三人,作为最后的协调人,限于三天内解决问题。三天时间过去,各方仍然坚持己见。于是,仲裁委员会只能把问题上交给省农工厅。


  省农工厅此前已经派谭若水参与仲裁会全部会议,对人力车工会坚持己见颇不以为然,但鉴于该案是受省政府委托,便将会议记录及各方函件,加上“经仲裁会最后议决六条办法,对于承商工会,兼筹并顾,已极持平,该人力车工会尚不服调处,似非强制执行,无从解决”的解决意见,一并呈奉省政府裁决。


  1927年9月9日,广东省政府以农字第97号文批示:“该案前经本府第九次委会议决,交农厅议复,现据农工厅所呈各节,系属实情,本府经准其照仲裁会最后议决六条办法,强制执行。”


                           无轨电车业很快式微乃至消亡


  人力车工会与江无轨电车公司之间的纠纷,虽经省政府以强制执行的办法暂时得到解决。表面上看,江无轨电车公司是取得了胜利,但实际江无轨电车公司的利权在这次纠纷后的强制执行中受到了诸多限制。如专利时间从原来的10年改为5年,行车时间从原来的早上6点至晚上12点修改为早上6点半至晚上9点,行车线路由原来市区所有马路修改为“本市狭隘的马路不能行驶电车者,由市厅加以限制”。此外,江无轨电车公司每月还要为人力车工会代交饷项4440元。如此种种,给无轨电车公司的运营增加了很大的压力和难度。


  我们目前还不知道1927年9月纠纷解决后,江无轨电车公司是否仍按原来计划在市区投入10辆无轨电车运营,但据《新汕头》的记载,1928年,全市有无轨电车6辆,每日来往于崎碌及火车站之间。说明市区无轨电车无论在车辆的投入到运营线路,都比原来的计划大大萎缩了。


  屋漏偏逢连夜雨,无轨电车公司不久又因发生售票员舞弊等管理上的种种失误,受到了市政府的查处。1929年8月9日,时任市长许锡清签发市长令《指令无轨电车整理员何梓庭呈报应行兴革各办法请查核由》(图③)。无轨电车公司因管理不善所出现的弊端虽然受到了市政府的处理,但从许市长的处理令中,并没见责令其停业字样,但汕头市区的无轨电车是否还有继续运营,却没有见诸市政公报。笔者在1930年及其以后各年汕头市政公报上每年的车辆牌照费表上,再也查不到无轨电车一项。

                                                                        (来源:汕头特区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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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5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还有这样一段历史
 楼主| 发表于 2014-4-6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 谢 版 主 阅 读!




南京鼓楼广场的检阅台和无轨电车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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