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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警察下班,也应该抓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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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几天,海岛平民的一个帖子,又引起了网友的争论,当然主要还是那二位较真者,还要拖上我也来参与。作为版主,不说就是不作为,那就说几句自己的想法,如有雷同观点,纯属巧合,如有不同观点,纯属不巧合!
1、警察出差途中,在火车上抓小偷,属于公伤还是见义勇为?
查了下百度:公伤;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履行国家、政府、法律赋予的公务过程中受到意外的伤害。(工伤是指企业的员工,在生产和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的事故) 但目前法律上只有“工伤”。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负伤的比照“工伤”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由此可见,这个警察的行为公伤是可以认定的,因为他是在因公外出期间发生的事情,而且是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发生的事情。
再说说见义勇为: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本案中,警察是在工作的状态下,虽然他当时所承担的任务不是抓小偷,但是抓小偷是警察的法定职责,所以我认为该警察做的是法定职责内的事情,不能算见义勇为行为。
2、如果该情况发生在警察下班路上,而不是出差过程中,是否是因公,是否是见义勇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可见,这也是公伤。但是由于人民警察法规定,非工作期间的人民警察遇到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所以下班的人民警察抓小偷,也是法定职责内的事情,也不能算是见义勇为。同理可得非工作期间人民警察遇到该情况,是公伤但不是见义勇为。
3、如果该警察在火车上不抓小偷,是什么性质?
(1)渎职?本人认同,渎职是指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伤害或损失,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该警察虽然有抓小偷的职责,但是这个职责并不是其被上级指定要履行的职责,而是一种临时性、突发性、广泛性的职责。但是既然人民警察法规定了这个职责,就应当要履行,没有履行就是不作为,不作为就是渎职。当然这个渎职和渎职罪还是有差别的,普通的不作为我们可以叫渎职,够上渎职罪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个就不展开讲了。不作为的警察虽然不一定够得上罪,但是纪律处分还是可以的。
(2)滥用职权?这个肯定够不上,不作为怎么可能是滥用职权?

所以我总结下我的观点:警察下班也应该抓小偷,更何况是因公出差过程中!
不一定正确,欢迎拍砖,我也正好补补知识!

发表于 2012-3-12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海岛平民 于 2012-3-12 19:38 编辑

小徐警官,您好,如果穿便装,怎么认定?如果王警官穿的是警服,就会被小偷一眼认出,被同车的旅客认出,如果王警官穿的是警服,王警官何必要在第二天亮明自己的身份?何必要在住院后要有关部门说明他的身份?
穿便装,只要车上的人不认识他,完全可以避免。当然,即使为了正义,不是警察,当是见义勇为
前面我说到过一点,终点站和途中都不是王警官的管辖地oveliness:" />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穿便服,谁都不知道其身份,那就没办法说了。
发表于 2012-3-12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菜包马甲 于 2012-3-12 19:54 编辑

警察下班也应该抓小偷,这个观点我反对

请教小徐,警察下班抓小偷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发表于 2012-3-12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海岛平民 于 2012-3-12 20:34 编辑
菜包马甲 发表于 2012-3-12 19:54
警察下班也应该抓小偷,这个观点我反对

请教小徐,警察下班抓小偷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小徐警官不是已经写明:由于人民警察法规定,非工作期间的人民警察遇到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发表于 2012-3-12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菜包马甲 于 2012-3-12 21:35 编辑
海岛平民 发表于 2012-3-12 20:34
小徐警官不是已经写明:由于人民警察法规定,非工作期间的人民警察遇到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第几条?什么内容?如果是第19条,我在另一个帖子里已经说过了,抓小偷不是“紧急情况”。


我个人意见,警察法第19条应该取消。
发表于 2012-3-12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警察局里的会计(在编),女性,身高1米5,穿着警服坐公交,碰到身强力壮的小偷,不抓,算渎职吗?
发表于 2012-3-12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菜包马甲 于 2012-3-12 22:09 编辑
wewe1188 发表于 2012-3-12 21:53
如果是警察局里的会计(在编),女性,身高1米5,穿着警服坐公交,碰到身强力壮的小偷,不抓,算渎职吗?


下班后不算渎职


警察这个职业对身高有要求的,1米5做不了警察的,警察局里的会计是文职人员,应该不是警察编制吧?


顺便说下,我觉得身高不是问题,1米5的身高,体重400斤,拳头比你家电饭堡还大,再强壮的小偷都怕的~
发表于 2012-3-12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赤色火焰55 于 2012-3-12 22:54 编辑
徐捷 发表于 2012-3-12 18:56
这几天,海岛平民的一个帖子,又引起了网友的争论,当然主要还是那二位较真者,还要拖上我也来参与。作为版 ...

徐警官的结论是错误的,根据2011年最新国家司考复习资料的一道案例就可以看出,警察如果在非工作期间遇到犯罪行为,如果不履行职责的话,就可能会构成滥用职权罪(因为此案是警察阻止了盗窃犯罪行为),所以结论很明确,警察可能会构成滥用职权罪!谢谢!这一点我是十分的肯定,是有确切的法律依据的!
发表于 2012-3-12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赤色火焰55 于 2012-3-12 22:58 编辑
菜包马甲 发表于 2012-3-12 21:30
第几条?什么内容?如果是第19条,我在另一个帖子里已经说过了,抓小偷不是“紧急情况”。
你说警察抓小偷不是紧急情况,有法律依据吗?我要的是法律依据, 不是你的胡言乱语!你不要再说了,叶律师看了你的言论都在笑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再来补充下:
1、抓小偷是不是紧急情况,这个理论上很难界定,其实现在所说的抓小偷只是一个最常见的比方,大家关心的真正问题应该是警察在非工作期间是否还要制止违法犯罪。这个违法犯罪很宽泛,到底是否属于紧急情况,没有明确的界定,也很难操作。那么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当成紧急情况去处理,这样至少不会错,不做有可能会错。
2、这个抓小偷的意思并不一定要去真正的正面对抗,其实只要有所作为我认为就可以,比如呼喊、报警、追缉、跟踪、堵截等等,关键是要有所作为。谁都没有办法打包票一定可以抓住,但是尽力去做就可以了。就算是一个工装的警察遇到一个小偷也不一定能占得了上风,何况是非工作事件的便衣警察。
3、非工作时间的警察去抓小偷理解成滥用职权,这个或许在未来法律修改之后可能会变成现实。但是非工作时间的警察不去抓小偷,构成滥用职权,我无法理解,请赤色火焰同志再解释下。
发表于 2012-3-13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ewe1188 于 2012-3-13 09:50 编辑
菜包马甲 发表于 2012-3-12 22:03
下班后不算渎职
警察这个职业对身高有要求的,1米5做不了警察的,警察局里的会计是文职人员,应该不是警察编制吧?


顺便说下,我觉得身高不是问题,1米5的身高,体重400斤,拳头比你家电饭堡还大,再强壮的小偷都怕的~


文职人员穿不穿警服?如果穿警服,而且她穿着警服去做公交,那么发现了小偷,如果她不管,别人可不管她是文职还是在编,一看一个穿警服警察的不管,拍了视频发网络上,估计就得丢饭碗。
发表于 2012-3-13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小徐这个帖子,我会重新开贴阐述观点
发表于 2012-3-13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测控 搞七搞八,小偷抓牢,好警察没事,犯法的判,立功的奖,什么工伤私伤的为民除害我认为就是个好人。什么上班能抓下班不能抓,非管辖不能抓管辖能抓的,遇到了最为一个公民就应该出手或协助。
发表于 2012-3-13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测控 搞七搞八,小偷抓牢,好警察没事,犯法的判,立功的奖,什么工伤私伤的为民除害我认为就是个好人。什么上班能抓下班不能抓,非管辖不能抓管辖能抓的,遇到了最为一个公民就应该出手或协助。
发表于 2012-3-13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徐捷 发表于 2012-3-12 23:58
我再来补充下:
1、抓小偷是不是紧急情况,这个理论上很难界定,其实现在所说的抓小偷只是一个最常见的比方 ...

抓小偷是不是紧急情况,当然是紧急情况。法律依据有两个:
(1)小偷偷财物,换句话说,也就是刑法上的扒窃,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解释,只要行为人在公共交通上扒窃他人财物,即可入刑,所以从另一层面来说,行为人扒窃他人财物不但侵害了财产权,而且也侵犯了人身权。
(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1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可见从以上两条法律依据来看,警察遇到扒窃的犯罪行为应当是属于紧急情况,如果遇到犯罪行为都不属于紧急情况,那以后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紧急情况呢?
发表于 2012-3-13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菜包马甲 于 2012-3-13 20:59 编辑
赤色火焰55 发表于 2012-3-13 20:01
抓小偷是不是紧急情况,当然是紧急情况。法律依据有两个:
(1)小偷偷财物,换句话说,也就是刑法上的扒 ...


逻辑混乱,刑事犯罪+警察职责=紧急情况?莫名其妙~
发表于 2012-3-13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菜包马甲 发表于 2012-3-13 20:59
逻辑混乱,刑事犯罪+警察职责=紧急情况?莫名其妙~

我哪里逻辑混乱?你是白痴吗?
发表于 2012-3-13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赤色火焰55 发表于 2012-3-13 21:43
我哪里逻辑混乱?你是白痴吗?

你干脆说地球+月球=紧急情况好了
发表于 2012-3-15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抓小偷 把浙江的治安搞好
发表于 2012-5-7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年27岁的巴西人MOZEN,在阻止偷窃行为时,竟在众目睽睽之下遭到小偷团伙的追打。现场围观的至少超过30人,却无人敢于挺身而出,而正在附近执勤的治安员也竟以“不是管辖范围”为由拒绝施救。

事后,MOZEN在接受采访时说,小偷打他他觉得很正常,可没有任何人帮他让他觉得很不正常。他整天出没在君豪商业中心,中心几乎大部分人都认识他,却没有一个人帮他,这让他觉得很失望,很心寒。MOZEN认为,只有大家互相帮助,才能让小偷意识到在这里犯罪是需要付出代价的,才能震慑得住小偷,而现在的情况恰恰相反。

当下,中国小偷的猖獗,可说早已闻名遐迩。广西一位公交车女售票员因为提醒乘客“注意小偷”,结果在光天化日之下,被四五个小偷拖下车,痛打出手。而所有的男女乘客都视若无睹,竟没一个人敢于上前出手相救,导致这位售票员致伤住院……在杭州一家餐厅,三个小偷在行窃时被店员当场识破,结果他们不但不就此罢手,反而叫来一群老乡砸店,最后虽被警方控制,但其中有人竟还恶狠狠地警告店主,声称:除非关我们一辈子,要不就让你一辈子做不成买卖……

小偷,顾名思义,就是小小的窃贼。但这些小小的窃贼,何以常闹出大大的动静?原因就在于当下道德的失衡,法律的缺失,使得正不压邪,也就惯得小偷越来越肆无忌惮了。某网站曾以“在公交车上发现小偷,你敢见义勇为吗”为题进行民意调查,结果,选择“不会”的成了大多数。既然大家都恨小偷,为什么选择“不会”的竟成大多数?一位网友的留言,说出了大部分人的忧虑。他说:“抓小偷,难免会发生打斗,小偷有同伙,又备有凶器,如果你被小偷伤了,那你只能自认倒霉;而要是你伤了小偷,那你不但得支付赔款,说不定还要负刑事责任。而现在的法律杠杆就明显存在这样的倾向,这就使得谁也只能‘见义’而不敢‘勇为’了。”

此言哀哉,但确也如此!数年前,浙江有三人追捕小偷,小偷慌不择路,跳入河中,终因不黯水性,溺水而亡;结果追捕者因“未及时施救,致人以死”被判三年实刑;南京一位老太用剁甘蔗的刀连砍小偷三刀,结果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而广州一小偷在公交车上行窃未果,斗殴中刺死了失主,结果却因“系失手而致人以死”未判重刑。而更让人想不通的是,某地一小偷被捉,人们将其捆绑游街,结果受到维权人士的一片谴责,于是此小偷竟在他姐姐的陪同下,以“侵犯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接受电视采访中,公然声称:“虽然我们这种人被人看不起,但我们也要维护我们的权益!”真让人啼笑皆非!

我不否定小偷也应当享有“权益”,只是不明白,在维护这些不知羞耻之徒的“权益”之前,是否更应当维护善良民众的权益?MOZEN的一句话很有道理,他说“只有大家互相帮助,才能让小偷意识到在这里犯罪是需要付出代价的,才能震慑得住小偷。”而那些口口声声为小偷维权的人士,虽然道貌岸然,其实却是在保护小偷,使他们不需要付出代价!因此,谁也有理由问那些道貌岸然的维权人士一句话:当你们发现了小偷正在行窃,你们敢于见义勇为、挺身而出维护善良民众的权益吗?!

最后,想引用我一位朋友的一句话,他说:小偷可恨,而以各种似是而非的理由、惯坏小偷的“正人君子”们更可恨!其实要根治小偷也很容易,那就是修法引进新加坡的鞭笞,不出一年,你看谁再当做小偷?以毒攻毒,总胜过正不压邪吧!——此说虽然偏激,却不无道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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