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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1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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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必要条件充分条件的概念用在外卖乱象的整治,是不适合的,是制造了一个假象,必要条件的必要二字,让人感觉,这个才是最最必要的最最要紧的,其实逻辑概念完全不是这样。
我们先来看看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的概念:简单一点的说,由条件能推出结论,但由结论推不出这个条件,这个条件就是充分条件;如果能由结论推出条件,但由条件推不出结论,这个条件就是必要条件;如果既能由结论推出条件,又能有条件推出结论,这个条件就是充要条件 。
既然必要条件是“由结论推出条件,但由条件推不出结论”,由此可以看出来,平台降标可以做,但是不一定有效果,我们再结合快递小哥的交通行为,确实如此,快递小哥没有送递时限也照样交通违法。
然后再看充分条件,是“由条件能推出结论,但由结论推不出这个条件,”,我们现在到底是要什么?是要小哥不交通违法,虽然概念告诉我们,小哥不交通违法不一定需要交警严管,但是交警严管必定可以实现小哥不交通违法,既然有这样肯定的效果,难道不好过平台降标的那个不一定的效果吗?结合快递小哥的情况,我们能有信心确定平台降标这个措施一定会有效果吗?我比较之后的结论是,基本没有效果,外卖小哥最多就跟快递小哥一样。
说到这里,我的结论是,我们不能用必要条件里的那个“必要”来糊弄人,而是应该以充分条件里的那个“必定”来取得肯定的效果,效果才是硬道理。你说是不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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