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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学] 允道案例|挽救他的人生!允道所成功为涉嫌诈骗的大学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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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9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浙江允道律所 于 2023-6-9 09:15 编辑


案情回顾:
贾某某是在校大学生,上网时发现有人找买卖银行卡兼职,因为大学生开销高,他想赚一点外快,所以和上家联系进行买卖银行卡,根据上家要求,其办理了四张手机卡以及相应的银行卡、U盾,成套卖给上家。经查,四张银行卡合计支付结算金额达303320元人民币,其中一张卡被诈骗团伙用来转移资金,被害人损失30万元人民币。该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拱墅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贾某某的家长认为如果孩子留有案底一辈子就毁了,于是经过多方打听,联系到允道律所。叶斌主任也想拯救误入歧途的贾某某,亲自与贾某某会谈后,决定接受其委托,最终成功为其贾某某争取到起诉决定书!
案例分析:
在接受到当事人的委托后,为拯救人生刚起步的贾某某,允道律所刑事团队十分重视该案件,在叶斌主任的组织下,允道律所多位资深刑事律师对案情进行研讨,总结本案争议焦点,梳理辩护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贾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2.贾某某能否认定为自首?
叶斌主任对该案争议焦点作出明确回答,成为辩护意见核心观点:
第一点,贾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对于明知不应解释为泛化的可能性认知,而应当限制为相对具体的认知。根据贾某某提供的其与上家的聊天记录,上家告知贾某某用于刷单,但是刷单行为本身可能是经营行为,并不能推定贾某某明知上家收购银行卡是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不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故意,不属于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贾某某将银行卡和电话卡一并交给上家后,根本不会接收到异常大额转账提醒,贾某某亦不属于事中承继的帮助犯。
第二点,贾某某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的行为依法可认定为自首。
案例结果:
拱墅区人民检察院采纳允道律所刑事团队的意见,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贾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该判决结果,对于贾某某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开始。在刑事领域,在法律问题上,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就是对当事人自由与权利的保障,允道刑辩团队不敢怠慢,只能勤勉尽责,全力以赴。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允道说法:
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往往喜欢“活少钱多”的工作,殊不知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点点鼠标就能赚钱的兼职备受青睐,但其多为陷阱。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银行卡等所谓的“兼职”、“赚外快”行为,实为帮助诈骗团伙或网络赌博团伙洗钱,同样是违法犯罪行为。允道律所刑事团队近些年办理了许多大学生因为兼职涉嫌犯罪的案件,成功为很多大学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但也有案情严重的,只能争取到缓刑,留下遗憾。允道所提醒各位大学生、家长,兼职需要多加观察,家长需要经常与孩子沟通,避免其走上歪路。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多次获得拱墅区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允道刑事团队”以专业为本,立足刑事辩护领域,15年来高质量地办理了大量诈骗犯罪、新型网络犯罪、传统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为1000多位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取得了众多缓刑、不起诉、无罪以及罪轻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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