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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学] 【允道法律知识】以赵春华案为例,浅谈我国非法持有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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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4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枪支作为一种具有强大杀伤性的武器,一旦落入潜在犯罪分子手中,将会给社会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我国刑法针对枪支制定了严密的罪名规定。从社会秩序的维护上来看,对于枪支的严格管控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但近些年出现的黄河案、赵春华案等因持有玩具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又体现目前我国对于枪支的管控过于严格。
一.赵春华案基本案情及辩护意见
(一)基本案情
赵春华在摆气球射击摊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涉案枪型物9支,其中6支为能正常发射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一审法院认为,赵春华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考虑当庭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二审法院认为,赵春华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并且属于情节严重,但是考虑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以及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酌情从宽改判赵春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二)辩护意见:
(1)涉案枪形物的提取、包装和送检过程违反公安部《法庭科学枪支物证的提取、包装和送检规则》的规定,侦查人员未对查获的枪形物现场进行编号;随手抓取枪形物,破坏了物证表面痕迹,使物证遭到污染;未按规定封装并填写标签;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枪形物的保管过程,无法确定是否与其他枪支混同。因此,涉案枪形物不能确定是从赵春华处查获的,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2)公安部制定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以下简称《鉴定判据》)所依据的试验及理由不科学、不合理,该“判据”确定的枪支认定标准不合法,且属内部文件,不能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鉴于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对枪支做出定义或解释,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的规定,以“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作为认定标准。
(3)在案《枪支鉴定书》因检材的提取、包装和送检过程违法,不能确定与赵春华的关联;鉴定所依据的《枪支性能的检验方法》未经公开,属尚未公布的规定;出具鉴定书的鉴定机构只有枪弹痕迹鉴定资质,并无枪支鉴定资质。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4)赵春华始终认为自己持有的是玩具枪而非真枪,其对行为对象存在认识错误,不具备非法持有枪支犯罪的主观故意。
(5)赵春华的行为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综上,被告人赵春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涉及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出罪思路
本案中,虽然辩护人徐昕律师的辩护意见并未被法院采纳,但该辩护意见的出罪思路,仍具有可参考性。
(一)否定证据的合法性
如前文辩护意见第1点,辩护人徐昕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指出,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证据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刑事案件证据标准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如成功否定证据的合法性,则当事人很有可能因缺乏证据而使证据无法达到证明标准,从而无罪。
(二)否定法院所依据的文件
如前文辩护意见第2、3点,辩护人徐昕律师在辩护意见中称作为鉴定依据的 《鉴定判据》属内部文件,不能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该文件是赵春华的玩具枪被认定为枪支的主要原因,该鉴定判据所规定的枪支认定标准过低,如成功否定法院依据的该鉴定判据,采用《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赵春华可能就不构成犯罪。
(三)否定构成要件的完备
如前文辩护意见第4点,辩护人徐昕律师在辩护意见中称赵春华始终认为自己持有的是玩具枪而非真枪。该辩护意见便是否定赵春华不具备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
(四)否定行为的实质违法性
如前文辩护意见第5点,辩护人徐昕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明确指出:赵春华的行为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但在实践中,对某一行为缺乏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上,难有定论。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危害性的概念较为宽泛、模糊,在说服力上存在漏洞。因此,对于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辩护人的意见难以起到作用,仍需要取决于法官对于枪支等构成要件要素的认知和理解。但否定行为的实质违法性,也是出罪的思路之一。
三.如何以法学思维评价该问题
(一)《鉴定判据》在制定上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鉴定判据》所规定的1.8焦耳/平方厘米的鉴定标准过低,导致大量玩具枪被认定为真枪。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徐光华曾如此评价该标准:“一位成年男性憋尿时间长了,去厕所释放的瞬间,就已经超过该标准,这能说我非法持有枪支吗”。除此之外,一些专业的球类发射机也可轻松超越该标准。我国对于枪支管理非常严格,但鉴定判据制定的标准过低,致使许多玩具枪变成真枪。持有该类玩具枪的人具有主观恶性吗?具有客观的社会危害性吗?显然均不具有,该标准过于苛刻,导致许多人被错误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除赵春华案外,还有许多该类案件,例如:黄河案、刘大蔚案、景安朋案。该类无主观恶性、无客观社会危害性的案件却被认定为枪支类犯罪,是对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践踏。
(二)注重目的性限缩的使用,促进罪责刑相适应。
对于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采用目的性限缩解释,应正确区分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以违法犯罪为目的。如果没有这一目的,则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只涉及治安处罚。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成立需要满足诸多要素,其中有合理的,但也存在具有争议的。总之,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对于枪支管理、认定等方面过于严格,但不可否认严格的枪支管理规定对于社会稳定产生极大的积极作用。


发表于 2023-5-24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确如那样,我也认为,把威力不如一泡尿的器械界定为对社会有重大危害,是不怎么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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