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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学] 【允道法律知识】嫖娼后果是不是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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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5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浙江允道律所 于 2023-5-15 14:15 编辑

嫖娼的后果是不是特别严重,需根据你个人判断,正常情况下,嫖娼会遭受以下处罚: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嫖娼行为将会被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拘留或者5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多数非公职人员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就是你的处理结局。
2.对于公职人员而言,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将会受到撤职、开除等处分。
3.若你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去嫖娼,则构成传播性病罪,将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以上便是嫖娼的主要法律后果,社会后果还有离婚、遭受耻笑等,如你能够接受,对你来说就不严重,如你不能接受,那后果十分严重。

 楼主| 发表于 2023-5-16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在帖子评论,我看到会回复滴
发表于 2023-5-18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我提个问题,把行政拘留之类的警方行政处罚,计入个人档案污点,这样的做法对不对?
我认为是不对的,按照公平公正的司法体制,任何公民不经法院审判都不得定罪,不得定罪就是没罪,没罪的话,就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无权认定公民的污点,尤其是有些事情上面,一些行政部门审查当事人亲属的档案,作为评判的依据,这样的做法其实就相当于是从前封建专制社会的保甲株连。
我这样的观点,向楼主请教,请楼主指点。
发表于 2023-5-21 06: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5 发表于 2023-5-18 18:41
楼主,我提个问题,把行政拘留之类的警方行政处罚,计入个人档案污点,这样的做法对不对?
我认为是不对的 ...

你如果不去做坏事,就不必有这个顾虑。————摸一把挺监控言论
发表于 2023-5-21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受到行政处罚的人都是因为有违法行为存在,只是情节尚未达到判罪的程度。这话我本来早就要说了,只是想看看这个所谓的律师有什么专业说法,结果等了这么多天也不见回音,看来这律师的水平真的不行。
发表于 2023-5-21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龙相公 发表于 2023-5-21 11:08
受到行政处罚的人都是因为有违法行为存在,只是情节尚未达到判罪的程度。这话我本来早就要说了,只是想看看 ...

是的,行政处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没有案底,对于下一代子女,政审是没有影响的,会留有案底的属于刑事处罚。

那个天天在论坛上人五人六的居然不知道。
发表于 2023-5-21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龙相公 发表于 2023-5-21 11:08
受到行政处罚的人都是因为有违法行为存在,只是情节尚未达到判罪的程度。这话我本来早就要说了,只是想看看 ...

一个除了复制粘贴外什么也不懂的野鸡律师。
 楼主| 发表于 2023-5-22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善语结善缘,恶言伤人心

本帖最后由 浙江允道律所 于 2023-5-22 12:48 编辑
杭州135 发表于 2023-5-18 18:41
楼主,我提个问题,把行政拘留之类的警方行政处罚,计入个人档案污点,这样的做法对不对?
我认为是不对的 ...

首先,行政处罚的对于个人的影响比较小,其次,如果某岗位需要进行家属审核,那也基本上都是刑事方面的审核,审核家属是为了提升违法成本。在你违法时你就会想自己的行为对于后代所造成的负担,从而减少一些违法事件的发生。同时,不需要进行家属审核的岗位也有很多,我觉得这种审核没有到株连那么严重的地步。
发表于 2023-5-22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嫖娼,法律后果不严重,道德后果严重。同样被关几天,法律后果和打架一样;道德后果,打架被关出来的人可以抬头走路,嫖娼被关出来,丢死人了。
发表于 2023-5-22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板凳”的问题虽然不是跟主贴直接相关,但是也是现在社会上很有典型性的一个法律问题,烦请楼主谈谈看法。
发表于 2023-5-22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5 发表于 2023-5-22 13:27
“板凳”的问题虽然不是跟主贴直接相关,但是也是现在社会上很有典型性的一个法律问题,烦请楼主谈谈看法。

这么多天都回答不了这样一个问题,你还认为他会是律师吗?
 楼主| 发表于 2023-5-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5 发表于 2023-5-22 13:27
“板凳”的问题虽然不是跟主贴直接相关,但是也是现在社会上很有典型性的一个法律问题,烦请楼主谈谈看法。

你好,已回复于8楼。如有问题,可继续追评。
发表于 2023-5-23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允道律所 发表于 2023-5-23 08:53
你好,已回复于8楼。如有问题,可继续追评。

不好意思,我发10楼的时候,并没有看见有你那个8楼。
现在我看见了,但是我对你的8楼,持保留意见。
我认为增加成本说,是不公正的,是封建观念的残余。
按照现代司法理念,社会不能对一宗罪进行二次惩罚,即使是犯罪,已经惩罚过了,也已经是清算了,更别说是行政处罚,本就没有经过司法审判,还要成为持续的污点,就更加不公正。
对当事人亲属进行这样的审查,又更进一步不公平,现代司法理念禁止株连,而这样的审查,是株连无疑。虽然说,这样的审查只是参考,但是我觉得,做参考也不行。
处罚过了,作为记录留存档案,是可以的,但是这样的档案应该要严格加密,没有正当理由不接受外部调阅,已经接受了处罚的当事人,仍然是保有基本权利的公民(除非是司法判决书里明确注明的剥夺权利期限之内),不受社会歧视,这样的歧视,跟二次惩罚无异。对本人不能歧视,对当事人亲属,更加不能株连,这样的株连,是从前专制社会的遗毒,必须坚决肃清,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文明。
我总觉得,一般的人,无非就是心里有这样的理念,实际上也没有多少催促社会进步的能力,而作为司法专业人员,一方面自己要有领先于普通人的理念,再一方面应该要不遗余力的鼓呼,这是司法专业人员应该要自觉承担起来的一种使命。
发表于 2023-5-23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5 发表于 2023-5-23 11:04
不好意思,我发10楼的时候,并没有看见有你那个8楼。
现在我看见了,但是我对你的8楼,持保留意见。
我 ...

如果增加成本是公正的,那么我们也可以把株连九族的做法继承下来。
以我的看法,司法,就应该要把违法犯罪的成本,一次性的衡量充分,在此基础上一次性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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