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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 120救护车闯红灯横穿斑马线,撞死六旬骑车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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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3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发苏州;救护车是否确保安全、是否拉警报,成事故定责关键~~
 楼主| 发表于 2019-7-23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故中的电动车。

6月21日下午5点多,在苏州市人民路西侧的路口,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一辆120救护车刚刚接上一位脚部受伤者,在闯红灯横穿斑马线后拐弯时,车头左侧撞上了一辆路过的电动车,致使电动车车主63岁的戴某倒地,头部受重伤,送医院后不治身亡。在此次事故中,120救护车究竟如何担责、司机又面临何种处理,都成为争议的焦点。

发表于 2019-7-23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7-23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6月21日下午5点37分许,在苏州市人民路和南环西路路口,63岁的戴某骑着一辆两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此时正值绿灯。然而,就在他的电动车刚刚驶过斑马线时,被由东向西行驶在斑马线上的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的一辆120救护车撞倒,他当时即陷入昏迷,并很快就被这辆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

" 大概是傍晚6点40分,我接到通知赶往医院。我父亲在经历了2个多小时的手术后转到ICU监护室。次日上午10点多,父亲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的报告为重症颅脑外伤。"戴某的女儿戴小姐伤心地告诉记者,父亲乐观向善,从当地一家单位退休后,每天上午出去锻炼身体,傍晚时到一个朋友的店里帮帮忙,事发时他正在去店里的途中。戴小姐说,她从来没有想到,跟自己相依为命几十年的慈爱父亲,突然之间就这么阴阳两隔。
 楼主| 发表于 2019-7-23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17:37:50,该救护车正好穿行完机动车道部分的斑马线,驶入非机动车道斑马线处左拐弯。此时,记者注意到,救护车一直在车流中穿行,不时有直行的车辆避让,虽然视频中看不到明显的红绿灯,但据此可推断此时直行仍然是绿灯,救护车应是闯红灯横穿斑马线。
 楼主| 发表于 2019-7-23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救护车或存三点疑惑,可能涉及事故定责

" 我们怀疑救护车存在三大过失。其一,在横穿斑马线至非机动车道时,对处于弱势群体通行的车道,救护车没有缓行,未确保安全;其二,救护车左拐弯发生撞击之时,其形成的态势有"追尾"之嫌;其三,该救护车在闯红灯通行时,怀疑没有拉警报,未尽到提醒车辆、行人避让的职责。"一位向记者提供视频的知情人说。
 楼主| 发表于 2019-7-23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救护车当时是否执行紧急任务?是否拉了警报?成为此案争议焦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那么,从该规定来看,救护车作为特种车辆,在不受规定限制时,必须满足两个前提,其一是执行紧急任务,其二是确保安全。

此外,记者发现该条款下的"条文注释"标明:"当需要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在禁行区行驶时,要提前开启警报器和警示灯具,警示来往车辆和行人。"
 楼主| 发表于 2019-7-23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该辆救护车上运载的是一名腿部受伤的市民,医生也进行了包扎处理,就是小碰撞引起的,我们判断不会危及伤者的生命,应该算不得是紧急任务;其次,在非机动车道上拐弯,未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了类似'追尾'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最后,它没有拉警报。由此我们有理由认定,在这次事故中,该救护车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戴小姐说,更不能让她忍受的是,吴中人民医院相关领导对她及家人冷漠的态度。

7月21日,苏州市姑苏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民警组织戴家人跟医院方面见面,准备就事故进行协调。然而,令戴家人失望的是,当时只有救护车司机来了,院方没有任何人到场。"司机李某称,医院方面跟他说了,交警判定责任后,该医院赔的部分医院赔,不足的部分就要由李某自己承担。"戴小姐告诉记者,不仅此次医院无人出面协调,此前的态度也令她及家人寒心。

" 医院甚至都没有对我父亲进行临终护理,身上的血迹、创口都没有整理。"戴小姐说,在事故发生后的十几个小时里,她没有见过医院领导或工作人员出面说明情况。戴某死亡后,戴家人才在医生的帮助下找到医院的医务科长,并在他们强烈的要求下,该院医务科长才陪同家属去到交警队了解事故详情。此后,一直没有见到医院有人出面慰问或参与协调。

" 先说现场有交警管制,被戳穿后又说车辆有行车记录仪,等交警事故调查时又说行车记录仪根本没有用,设备有问题。"戴小姐质疑道,今年2月买的新车,记录仪有问题为何到了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才发现?
 楼主| 发表于 2019-7-23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记者从一份由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发出的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上看到,鉴定意见为"死者戴某符合因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动能衰竭而死亡。"随后,记者联系上了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医务科办公室,在表明身份后,一名工作人员称目前医院正跟家属在商谈,但对于进一步的情况,该工作人员以不能核实记者的身份为由挂断了电话。

而记者多次联系当事司机李某,开始他以在开会为由挂断了电话,后来又称自己不能回复。最终,当电话接通时,另一不同口音的男子接听了电话,回复记者说李某现在头脑太乱,所有事项由院方负责回答。
发表于 2019-7-23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开启警报器,结果想救一个脚受伤的,却压死了一个正常过斑马线的人,不值当。
发表于 2019-7-23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拉警报,有这一条就足够了,医院全责
发表于 2019-7-23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没啥争议的,救护车还是要负全责的,交法规定救护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可以不受禁行、信号 灯等的限制,但是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如果因此造成的事故,救护车还是要负责的,这同他是否打警报等没有直接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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