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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厕所受辱 法律板子莫对“熊孩子”轻轻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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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刘勋
6月24日晚,网上出现反映延庆二中学生在厕所受辱的视频。26日,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在其官方微博通报,该视频内容属实,反映的情况发生在6月22日上午课间。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指出,涉案学生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其中,5人被给予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处罚,因属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2人因不满14周岁依法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6月26日 中国新闻网)
根据公安机关的通报,这7个“熊孩子”欺凌他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且公安机关也确认7名“熊孩子”的行为系违法,其中5人还被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可以说公安机关严格按照规定将法律的板子高高举起。但是最终的结果是,5名“熊孩子”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被执行拘留处罚,另外2名则因为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最终7名“熊孩子”实际得到的处罚可能只是警方对家长无奈地说句“请严加管教”。公安机关对7名“熊孩子”行为的违法定性以及最终其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给人最直接的感受就是“法律的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
根据教育常识不难判断,“熊孩子”之所以会做出违法行为,基本上是因为家庭教育缺失、监护人管教不严所致,很难相信那句“请严加管教”能够发挥多大作用,甚至不排除不仅未让这些“熊孩子”警醒,反而会认为欺凌别人之后毫发无损,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的情形出现。如此,则家庭教育和法律监督双重缺失。
法律的板子怎样才能对“熊孩子”高高举起、重重落下?其一是要修改法律规定降低执行处罚的年龄,其二是通过细化精神损害的赔偿规定、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利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倒逼监护人加大管教力度。在执法司法实践中,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与年龄并无直接关系,而法律责任的低龄化也是一种国际性趋势,例如英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可到10周岁。
法律如果仅根据年龄对违法的“熊孩子”一刀切处置,而丝毫不考虑其主观恶性程度,那么对受害人及整个社会都不公平。尤其是对那些缺乏起码善意和责任的家庭,“不予执行、不予处罚”的决定只会让其得意忘形,这样的教育与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
转载者:我不清楚该怎么评价这个结果,也许从法律角度这个惩罚是合理的。但我个人还是觉得无法接受这么轻松的处罚,这种处罚孩子本身是受不到多大的教训,而父母对孩子永远是溺爱的,很难想象施虐者的家长能再次教育好孩子,还不如送进少教所,至少让孩子自身有个重大印象,以后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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