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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故事] 小徒值班故事之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带来的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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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日,文新派出所来了三个湖北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手里拿着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值班民警傅警官接待了他们。原以为这些人跟以往大多数拘留人员的家属一样是来派出所询问拘留人员的详细情况,可这三个湖北男人的情况有点特别,他们拿着行政处罚决定书竟然是来感激我们派出所。
  在傅警官的询问下得知事情是这样的:该处罚决定书上的行政拘留人员范女士(现已释放)是其中一名湖北汉子的妻子,另两名湖北汉子的妹妹。5年前,范云兰悄悄的离开了家并一直不与家人联系,5年来家属一直联系不上范云兰,得不到任何关于范云兰的消息,也不知道范云兰人到底去了哪里,直到2012914日,家里收到杭州市西湖区文新派出所寄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才得知范云兰人在杭州,这三个湖北男人便立马从老家赶来杭州千里寻亲来了。
  之后,民警傅警官在确认三名男子身份后,向他们提供了范女士的现暂住地址以及她的联系方式,并希望他们能早日团聚。

发表于 2012-9-20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菜包马甲 于 2012-9-20 19:03 编辑

范云兰是不是因为卖淫被抓的?帖子里故意回避了范云兰拘留原因,我猜大概是这个,否则为什么要刻意回避?~{:soso_e141:}
发表于 2012-9-20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海岛平民 于 2012-9-20 20:33 编辑
菜包马甲 发表于 2012-9-20 19:01
范云兰是不是因为卖淫被抓的?帖子里故意回避了范云兰拘留原因,我猜大概是这个,否则为什么要刻意回避?~{ ...


菜包问的问题和一家商场是否可以公布小偷照片相类似。{:soso_e141:}
根据商场的做法,记者采访了辽宁重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忠。张志忠认为,商场的做法至少是不妥的,公布犯罪嫌疑人照片已经涉嫌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即使违法犯罪了,也应该由公安机关处理,法律肯定没有赋予商家公布犯罪嫌疑人照片的权利。”这位律师说,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商家将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魂之利刃商场门口立牌子公布小偷照片惹争议:昨日下午,在阜新市某商场门口立着一块牌子,上面有9名盗窃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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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岛平民 发表于 2012-9-20 20:21
菜包问的问题和一家商场是否可以公布小偷照片相类似。
根据商场的做法,记者采访了辽宁重 ...

两码事。
范女士的事已经作出“行政拘留”了,公安机关已经认定了违法事实;
你举的例子还完全在"嫌疑“阶段,没有任何执法部门认可;
回避全名应该是不希望给当事人造成进一步的影响,只是贴子里没有统称”范女士“,后来全名也出来了
发表于 2012-9-20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菜包马甲 于 2012-9-21 18:56 编辑

这篇文章应该不是小徐一个人写的,但是他应该参与了修改,第一段和第三段应该是一个人写的,中间那段应该是另一个人写的,

第一段和第三段称呼三个人为“男子”,中间那段变“汉子”了,第一段和第三段称呼“民警傅警官”,第2段直呼“傅警官”,写第2段文字的人应该和傅警官关系密切,文字风格像小徐,但是有一点很奇怪,小徐从不在自己文章里称呼当事人全名,这次,这段文字里当事人全名和”范女士“交替出现,很诡异啊~{:soso_e144:}

猜一下:某个人写的全文,小徐修改了一下,因为太忙,所以细节忽略了?{:soso_e132:}



瞎猜一下,纯粹娱乐{:soso_e144:}


发表于 2012-9-21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海岛平民 于 2012-9-21 10:36 编辑
Edison3 发表于 2012-9-20 22:17
两码事。
范女士的事已经作出“行政拘留”了,公安机关已经认定了违法事实;
你举的例子还完全在"嫌疑“ ...


一个是“认定”,
一个是“没有认定”,
但你能否定这两个都不是关于“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12-9-21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徐啊,你说的好事我看未必是好事呢。文中提到范女士悄悄离开了家并5年不与家里联系,然后在杭州被发现。说明她不是被拐卖而是自发的,那你们想过没有,她为什么不与家里联系?当中的苦衷和隐情不了解,对那几个男人来说是好事,对你们派出所来说是好事,但对范女士呢,也许未必
发表于 2012-9-22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不清楚
发表于 2012-9-23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激?感动还是激动?
 楼主| 发表于 2012-9-24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菜包马甲 发表于 2012-9-20 23:03
这篇文章应该不是小徐一个人写的,但是他应该参与了修改,第一段和第三段应该是一个人写的,中间那段应该是 ...

文字方面我做任何修改,不然就不是小徒真实的意思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9-24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5路可走 发表于 2012-9-21 11:04
小徐啊,你说的好事我看未必是好事呢。文中提到范女士悄悄离开了家并5年不与家里联系,然后在杭州被发现。说 ...

对于直系亲属的寻找家人的要求,我们一般会提供救助的,但是不是直系亲属我们一般不会告诉他们信息。
发表于 2012-9-24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菜包马甲 于 2012-9-24 21:34 编辑
徐捷 发表于 2012-9-24 12:03
文字方面我做任何修改,不然就不是小徒真实的意思了!


你这句话好象不通顺啊?是不是少了一个字?{:soso_e141:}

这篇是你徒弟写的?如果是的话,她在刻意模仿你的文字风格,估计看过你所有的文章,所以文章里经常会出现性格上的冲突,一会用“汉子”,一会用“男子”,一会“民警傅警官”,一会“傅警官”,写篇文章还要在2个性别2种身份之间倒腾,活的太累了吧?{:soso_e141:}





 楼主| 发表于 2012-9-24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小徒会受益匪浅的!
发表于 2012-9-25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菜包马甲 发表于 2012-9-24 21:30
你这句话好象不通顺啊?是不是少了一个字?

这篇是你徒弟写的?如果是的话,她在刻意模 ...

徐师父不参与修改,这篇我这出了错,文章没保存好,原先是一篇我写的动态
发表于 2012-9-25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奥特罒丶 发表于 2012-9-25 08:59
徐师父不参与修改,这篇我这出了错,文章没保存好,原先是一篇我写的动态

能把意思表达的更清楚点吗?{:soso_e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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